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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的環境政策對我國外貿的影響及其法律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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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WTO對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給予很大關注,從發展趨勢看,環境與貿易的關係將越來越密切,圍繞二者關係制定 的WTO環境法規也將越來越細化,越來越嚴格。WTO的環境政策對我國的環境保護與對外貿易帶來了前所未有的 機遇,也使我們面臨空前嚴峻的挑戰。作爲WTO的成員,我們必須採取相應的措施,做好充分的應對準備,避免在貿 易與環境問題上處於被動地位。本文提出了我國應當採取的法律對策。
  [關鍵詞] WTO的環境政策;環境保護;國際貿易;法律對策
  
  隨着國際貿易自由化和環境保護全球化趨勢的不斷增強,貿易與環境的關係日趨密切,環境保護問題在多邊貿易體制中的重要性日益突出。WTO誕生之後就提出了國際貿易“綠色化”的概念,旨在使國際貿易與全球環境保護取得協調。高度關注WTO有關環境與貿易政策的規定,對於促進我國對外貿易和加強環境保護具有極爲重要的意義。
  
  一
  
  所謂自由貿易與環境保護問題,“指由於貿易與環境之間具有某種內在聯繫,環境保護逐漸成爲各國控制國際貿易的手段,而國際貿易也被各國及國際社會用來解決國內、區域以及全球環境問題,由此而產生的貿易自由化與全球環境保護之間的矛盾與衝突。”[1]WTO對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給予很大關注,但目前其環境貿易政策並不像投資、知識產權等問題那樣是以單獨文字出現的,而是分散在WTO監管的有關技術性壁壘、農業、補貼、知識產權和服務等數個協議和協定之中。
  1.《關於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協定》。其序言明確規定:締約方在處理貿易和經濟事務時,應當努力提高生活水平、保證充分就業、保證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的持續發展、擴大貨物和服務貿易,同時按照可持續發展目標使世界資源得到最優利用,並根據各自的需求和經濟發展的實際水平,尋找既保護和儲存環境,又達到上述目標的手段。進一步認識到有必要作出積極努力,以確保發展中國家,尤其是最不發達國家在國際貿易增長中獲得與其經濟發展相應的份額。這是第一次明確將可持續發展確定爲新的多邊貿易體系的基本原則和宗旨之一,環境保護與國際貿易協調發展將是其一大主題。
  2.《1994年關貿總協定》(GATT1994)。第20條“一般例外”中規定:允許WTO成員可以採取或實施爲保護人類、動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和爲有效保護可能用竭的天然資源的有關措施,但不能對國際貿易造成武斷的或不公平的歧視和限制。這一規定歷來被認爲是與環境保護最密切相關的條款,賦予WTO成員方“環保例外權”。
  3.《農產品協議》。該協議附錄二規定,對於與環境保護項目有關研究和基礎工程項目所給予的服務與支付,對於按照環境規劃給予農業生產者的直接補貼,可以免除國內補貼削減義務,這實際上是規定了成員方與環境保護相關的國內補貼扶植措施可被視爲“綠色”例外而免除承擔相應的削減義務。
  4.《衛生及植物檢疫措施協議》(SPS)。該協議在序言中規定:不應阻止各成員方採納或實施爲保護人類、動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但這些措施的`實施不應違反非歧視原則,也不能構成變相的限制。該協議的許多內容與環境保護有關,並規定了成員方的基本環境權利與義務。各成員方採取的措施必須是以科學原理爲依據,如果沒有充分的科學依據則不再實施,但可以採取臨時的預防措施。與其他協議相比,該協議允許成員方在處理國際環境標準上享有更大的靈活性,鼓勵成員方採取已有的國際標準,也可採取更嚴格的措施,只要它們被證明有科學性,或者成員方根據自己的情況認爲是合適的。但採取合理措施時,應考慮儘量減少貿易的負效應。該協議提出對發展中國家實施特殊和差別待遇,允許發展中國家爲維持及擴大其市場準入接受技術援助。
  5.《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TBT)。該協議在序言中重申:任何國家可以在其認爲適當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護人類、動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以及保護環境,只要這些措施不致成爲在具有同等條件的國家之間造成任何不合理的歧視,或成爲對國際貿易產生隱蔽限制的一種手段。協議規定,環境保護問題可能構成成員方認爲有關國際標準指南或建議不適用有關成員方的理由;也可能構成緊急問題,成爲成員方採取較爲簡便的程序的公佈或通知其技術規章和標準的理由。該協議明確將保護環境與人類及動植物的生命和健康規定爲各成員方的一項基本權利。它主要涉及制定國家政策時國際標準的作用,其目標是使國家技術法規、標準及評價程序對國際貿易的影響最小化,然而其所含的環境要求可能會對發展中國家的市場準入提出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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