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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本科課堂教學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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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對法學本科院校以培養應用型法學專門人才的作爲培養目標已經基本達成共識。以下是小編J.L爲大家分享的關於法學本科課堂教學之論文範文。

法學本科課堂教學論文

一、法學本科課堂教學現狀

(一)學生淪爲課堂教學的觀衆

法學課堂教學教室佈局中,除了教師站在高高的形似舞臺的講臺之外,學生整齊地排列坐在形似舞臺的講臺周圍。雖然學生身爲法學本科課堂教學重要參與者,但在教師主體地位的法學本科課堂教學中似乎沒有爲他們設定任何明確的任務和目的。

每門課程、每次課堂學生沒有明確的學習欲求。課程設定前僅有教師制定課程講授內容、課時安排計劃、講授方法設計、講授目標等,卻至始至終都沒有預設學生學習課程計劃和目標,學習開始學習某門課程時甚至對課程內容一無所知。因此,當學生來到課堂學習時,他們對即將進行的課堂活動一概不知,也不知道本堂課自己應該掌握、理解、應用哪些基本的知識點。

可以說,學生在課堂教學過程中無慾無求,從而無所事事,只能靜靜地觀賞教師爲他們精心策劃的一幕又一幕精彩的表演。學生能來到課堂、坐在座位上、聽老師講授知識、偶爾附和教師提問,這是傳統法學課堂教學教師主體地位設定的學生形象,也可以說是,此種模式下所維護的學生行爲秩序。因此,法學課堂教學中學生淪爲了教師教學表演的觀衆。

俗話說,顧客就是上帝,因此在演員與觀衆之間,觀衆理所當然地成爲演員的上帝。學生的上帝地位淋漓盡致地體現在法學課堂教學評估中學生獲得對教師課堂授課行爲的決定性評價的權利。

(二)課堂教學管理促成了課堂教學中教師的演

員角色與學生的觀衆角色首先,高校法學課堂教學管理制度奠定課堂教學中教師與學生之間的演員與觀衆角色。其管理制度主要有考勤制度和聽課評課制度等。考勤制度僅僅起到督促學生來到到教室的作用,卻對學生課堂學習表現沒有做任何要求。而聽課評課制度設立的目的是督促和檢查教師的授課工作,對學生學習表現聽課要求隻字不提。因此,學生來到教室坐在聽課席、教師賣力地在形似舞臺的講臺上講授知識的局面是法學課堂教學管理制度期待的效果。

課堂教學聽課評價指標中嚴格要求教師表演好每一堂課,而對課堂教學中最重要的主體即學生的課堂學習表現完全放任不管,只要學生能靜靜觀賞教師的授課表演就萬事大吉。其次,法學課堂教學管理中的舞臺似教室佈局從形式上給課堂教學中教師與學生之間酷似演員與觀衆關係的暗示。

二、法學本科課堂教學現狀反思

(一)法學本科課堂教學場所從形式上造成了教師是表演者,學生是觀衆的局面

“教室”這一稱呼隱喻着教師是表演者。提起法學本科課堂教學場地,讓人不禁想起課堂教學的發生地———教室。教室的語義是在學校,教師把知識、技能傳授給學生時使用的場所。因此,從教室的含義來看,教師纔是主體,由教師來主動傳授知識,學生在教室中僅僅是被動受體,無法實現其主體地位。

“教室”佈局將學生置於觀衆席。目前,我國法學本科課堂教學場所依然是教室,而教室的佈局可以說相對統一,一般採取秧田式格局,部分地區嘗試團坐式格局。無論哪個格局,都存在有展示臺和學生區的明顯界限。而且,在法學本科課堂教學中,講臺位置顯著,設計上高出學生座位區的檯面,形似舞臺。這樣的教室格局給人心理暗示,即教室裏教師是演員,學生是觀衆。

在整個表演中,學生似乎可以置身事外,他們對教學活動中的具體教學內容、具體環節安排等內容沒有任何決定權,只需順從教師的安排,靜靜地欣賞教師精心準備的一幕又一幕教學內容。這種觀衆心態嚴重阻礙學生課堂學習的自主性、能動性、創造性。因此,從其格局上看,現有教室佈局使學生喪失課堂主體性地位,成爲教師授課的觀衆。

(二)現有法學本科課堂“教學計劃”內容不完整從實質上形成了教師是表演者,學生是觀衆的格局

法學本科課堂教學計劃可譽爲課堂教學的指揮棒。理論上,法學本科課堂教學計劃包含兩層含義:一方面是教師授課的計劃;另一方面是學生學習的計劃。它主要包括課程內容、課時、組織授課的方法、學生學習的方法、授課目的、學習目的、授課任務、學習任務、授課難點、學習難點、授課重點、學習重點等內容。但因爲“教學”一詞被狹義地理解爲傳授知識的過程,而忽視了學習的過程,因此,目前我國法學本科課堂教學計劃僅是教師授課的計劃,而沒有涉及學生的學習計劃。進入法學本科課堂,教師在教學計劃的指引下費盡全力傳授知識,而學生事先對課堂中將要發生的一切毫不知情,漠不關心。這樣的課堂氛圍下,除非法學教師授課能真正達到舞臺表演的效果,否則,學生不可能發揮其積極性、主動性去接受教師傳授的知識,從而導致學生在法學課堂教學中無所事事。

(三)法學本科課堂中學習評價體系的缺失從本質上認可了教師是表演者,學生是觀衆的結果

針對法學本科課堂,高校教學行政管理部門擬定了聽課評價指標體系來監督檢查教師的授課工作,並設立出勤制度來督促學生的到課率。對學生課堂學習評價在高校教學行政管理的聽課評價指標體系中通常是隻字不提。實踐中,學生課堂學習表現似乎交由法學任課教師負責評價,殊不知,在法學課堂教學中授課的教師,不僅要受到幾十個評價指標的約束,還要負擔對學生課堂學習表現的評價,最終導致教師超負荷而力不從心。從現有效率看,完全由教師承擔對學生學習表現的評價遠遠不能達到高校培養計劃的要求,學生上課期間缺課、睡覺、玩手機、談情說愛的現象比比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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