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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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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正當防衛
一、我國和英美法系各國對正當防衛的規定及意義
我國在1997年3月14日由全國人大修訂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新刑法)第二十條明確規定爲:爲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爲,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爲,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其中修改的有:1、放寬了防衛“必要限度”的規定,將79年刑法(舊刑法)規定的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危害的屬防衛過當,修改爲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是防衛過當。
2、確立了無窮防衛原則。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動、強***、綁架以及造成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進行正當防衛,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而世界各國對正當防衛的限度規定得也都較嚴,在這一點上,英美法系諸國比大陸法系國家更爲嚴格:
1、美國刑法規定,原則上“能躲避就不自衛,防衛系不得已”。
2、我國香港刑法對防衛的限制是:(1)在受到不法侵害時,首先要儘可能向***報警,請求保護。(2)要儘量採取“撤退原則”,避開對方侵犯。(3)採取防衛措施,制止不法行爲應當是在無可避免的情況下進行,是一種迫於不得已的行爲。而且行爲只能在確信危險情況將發生或已發生時才能採用。其採用的措施必須是公道的,防衛行爲不能過重、過分,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3、法國1994年修改後的刑法典規定,對不法侵害可以防衛“但所採取的防衛手段與侵害之重辦程度之間不相適應情況除外”。
4、日本現行刑法規定:“爲防衛自己或他人的權利,對於急迫的不正當侵害而採取的出於不得已的行爲,不處罰”。
無論各國在刑法中如何規定正當防衛制度,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對於我國來說,具體表現在:
首先,它有利於及時制止不法侵害,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這是規定正當防衛制度的根本目的所在。其二,它鼓勵和支援廣大人民羣衆同違法犯罪行爲作果斷的鬥爭,有利於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權威性。第三,它要求每一位公民在關鍵的時刻能夠爲他人的利益挺身而出,捨己爲人,從而增強人們的互愛精神。第四,對於少數犯罪分子以及有犯罪傾向的不穩定分子而言,正當防衛制度又是一種有力的威懾和警告,有助於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活動。第五,它要求每一位公民在行使正當防衛的權利時,必須嚴格遵守的規定,不能濫用正當防衛權,從而幫助人們自覺增強社會主義法制觀念。
二、關於防衛行爲
防衛行爲就是通常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爲或者說方式、手段等。新舊刑法都沒有明確規定或限制公民在行使正當防衛權時所要採取的防衛行爲的方式。這是由於在當時情況下該怎樣往制止不法侵害行爲,應該由防衛人自己往選擇,只要是對制止不法侵害有利的、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措施都可以作爲防衛手段來使用。由於很多人以爲只有在緊急狀態下才可行使正當防衛權,所以相應地防衛手段也僅限於以暴制暴。我以爲這都是舊刑法採取的“消極防衛”所造成的後果,它很明顯的先天性缺陷就是行使正當防衛權的被動、運用防衛手段的守舊,終極造成的結果就是嚴重壓制了公民同不法分子作鬥爭的勇氣,助長了犯罪分子的囂張氣勢。
正像我們每次出遠門時,父母都要叮囑:“出門在外不要多管閒事。”爲什麼呢?是怕我們在打擊違法行爲、維護正義的同時,缺乏必要的、有效的自我保護措施。“在歹徒眼前,我們永遠是弱者”的思想時時刻刻都在我們的腦海中閃現。但不可否認的是,曾經有人在歹徒眼前英勇搏鬥過,但結果呢?他們最怕的不是傷在歹徒的刀棍下,而是倒在旁觀者的眼中!這就是“消極防衛”結出的惡果。所幸的是我們的立法者已清楚地熟悉到了這一的嚴重性,逐步完善了我國的立法制度。我相信過不了多久,我們就會完全摒棄那種“消極防衛”的做法,而採用“積極防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