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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資產負債表會計要素的再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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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資產負債表會計要素的再熟悉
國務院發佈並於2001年1月l日開始實施的《財務報告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新《會計法》的配套法規,它的發佈實施是我國會計制度深化改革的重要標誌。《條例》對構成會計報表的六大會計要素作出重新規定,爲進步會計報表資訊質量,深化會計改革提供了依據。認真《條例》,對六大會計要素進行重新熟悉和正確理解,是貫徹執行新《會計法》和《條例》的基本條件和重要基礎,也是會計工作者當前迫切需要解決的重要課題。本文僅就資產負債表會計要素(《條例》第二章第九條各款)的理解提出自己新的熟悉和看法。

一、資產

《條例》對資產結出的定義是;“資產,是指過往的交易、事項形成並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資源,該資源預期會給企業帶來利益。”

《條例》的這一定義,比照1993年實施的《企業會計準則》(以下簡稱《準則》)中對資產的定義“資產是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兩者有很大不同。其差別主要表現在:《條例》中誇大資產是由“過往的交易、事項形成”的資源,以及誇大資產“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而《準則》均無此限定。《準則》中誇大資產是“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以及指明資產“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而《條例》則無此說明。

從上述差別進手,可以幫助我們加深對資產本質特徵的理解,進步對資產概念的熟悉。

(-)資產是由過往的交易、事項形成的資源。資產是由過往的交易、事項形成並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資源,它不是由現在正在進行而沒有完成的,或未來將進行的交易。事項形成的企業資源。例如,企業已與某公司簽署了購進某原料的購銷合同,這一業分屬於正在進行。但還沒有形成企業擁有該資源的結果;再如,企業的一項未決訴訟雖已有勝訴把握,屆時可得到百萬元的賠償,但這也不是資產,只能是或有資產。因此均不能列進資產負債表中資產項下。

(二)資產是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資產是資源的一部分,但資源不即是資產,只有預期能夠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纔是資產,這是資產內在的本質特徵。企業擁有或控制資產的目的是取得資產的效能,這一效能將會給企業帶來淨現金流進。不具備這一特徵的不應屬於資產。例如,某企業因盲目引進,使進口的自動生產線中的後道工序的設備無法使用,價值60萬元,閒置了近十年,而在這十年的會計報表中都將其按未提折舊的價值列進固定資產項下。顯然,這種列示沒有客觀反映企業資產的情況,虛增了資產,少列了用度,了會計資訊的真實性。因而,在新頒的《企業會計制度》中,對於長期閒置不用,且已無轉讓價值的固定資產應全額計提減值預備,就是基於這一概念。

(三)以貨幣計量並不是資產獨佔的特徵。我們知道,會計資訊與其他資訊最大的區別之一就是其計量手段主要是貨幣計量,這是包括資產在內的六大會計要素計量的共同特徵。也就是說,只要是會計覈算的對象,就一定以貨幣爲主要計量單位。因此不必在資產定義中特指。更何況,“貨幣計量”本就是會計的一項基本假設,沒有再在要素定義中重複的必要。

(四)資產的表現形式要比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更爲廣泛。隨着經濟的,資產的表現形式不僅侷限於以上三種形式,而是更爲多樣和複雜,對資產的確認和計量也會更加複雜。例如,企業爲引進人才所作的未來物質上的承諾,決不能簡單理解爲無償贈予的行爲。由於人力資源能夠給企業帶來預期的經濟利益,對人力資源的投資理應屬於資本性投資行爲,即對人力資源的投資應作爲資產予以確認和計量。再如,新《企業會計制度》中已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均列爲可辨認的無形資產,也就是說它可以爲企業帶來預期的經濟利益。可見,《條例》未對資產形式作出限定,可爲今後資產內涵的發展留有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