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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越權行爲原則的再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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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越權行爲原則的再熟悉
[摘 要]堅持越權行爲原則具有一定弊端。對於法人超越經營範圍的行爲不應一概認定爲無效或者有效。在權衡法人與善意第三人利益關係時,應側重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以維護交易安全。

  [關鍵詞]越權原則,經營範圍,交易安全,善意第三人,表見代表

  法人作爲一種以營利爲目的的無生命的`組織體,其活動應以其組織章程爲基礎,在組織章程的範圍內從事活動。但是,若法人超越其組織章程範圍,從事經營範圍以外的活動時,法律即認定這種行爲構成越權,並確認該種行爲以無效的法律後果,此即越權原則(Ult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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