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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電子商務對常設機構原則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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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電子商務對常設機構原則的挑戰
摘要:透過探討跨境電子商務對常設機構原則的挑戰並提出結合虛擬性常設機構方案和基於消費地的經濟存在標準方案來確定跨境電子商務的稅收管轄權。
  關鍵詞:常設機構;電子商務;稅收管轄權
  
  1常設機構原則
  
  常設機構原則是國際稅收協定中用以協調居住國和來源地國在跨國營業利潤徵稅權的標準。在稅收協定中,常設機構一般包括(1)固定交易地點,例如一個分支機構、辦事處或者一個工廠。(2)在來源地的獨立代理人的活動,只要該代理人慣常性地行使包括簽訂合同在內的各項權利。
  
  2電子商務對常設機構原則的挑戰
  
  從常設機構的發展歷史看,不論常設機構概念作任何發展,物的要素(固定營業場所)和人的要素(營業代理人)始終是常設機構的兩個核心要素。而電子商務的出現給這兩個核心要素都提出了新的挑戰,圍繞這兩個核心要素來分析跨國電子商務活動中的常設機構。
  2.1物的要素的分析
  (1)在傳統的商務活動中,企業開展營業活動的營業場所都有僱員的存在,僱員在營業場所中爲企業處理各種營業事務,然而,在電子商務活動中,所有的商務活動都是由服務器或網址自動完成的,不必在來源國儲存任何僱員,因此,某一外國企業在來源國擁有或使用的服務器或網址,難以構成一個營業場所。
  (2)在線交易是一種全新的貿易運作模式,其動作媒介不是有形的營業場所,而是虛擬的數字化空間,除了在客戶所在國擁有或租用服務器外,不再需要在客戶所在國建立任何形式的有形存在。而網址和服務用具有很強的活動性。很難認定服務器或網址在空間上和時間上是“固定的”。
  (3)服務器和網址的活動可否作爲預備性或輔助性活動以外的營業活動也難以認定。服務器和網址可以自動完成各種功能,例如廣告、收發訂單、收款、儲蓄和發送數字化資料以及這些功能的綜合等。對於稅務當局來說,在技術還不是很發達的情況下,很難追蹤到服務器和網址實際交易的情況,因而服務器和網址的交易活動是否可以作爲預備性或輔助性活動以外的營業活動也是模糊不定的。
  2.2人的要素的分析——網絡提供商是否構成營業代理人的題目
  根據OECD稅收協定範本和UN稅收協定範本的規定,該代理人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可以構成常設機構:①在締約國另一方代表企業進行預備性或輔助性活動以外的活動,並且有權以企業的名義簽訂合同並且經常行使這種權利(即締約代理人);②固然沒有締約權,但是經常在締約國另一方儲存貨物或商品的庫存,並且代表企業經常從該庫存中交付貨物或商品(及交付貨物代理人)。
  通常情況下,網絡提供商在來源國建立服務器提供各種形式的網絡服務,特別是進進國際互聯網的訪問服務。相對於銷售商而言,網絡提供商是按照自己的營業常規進行營業活動,其地位是完全獨立的。有鑑於此,即使某一網絡提供商向銷售商提供維持網址的服務器,使得銷售商得以在來源國開展銷售活動,被視爲一種代理活動,那麼,該網絡提供商也應當爲處於獨立地位代理人。根據營業代理人構成常設機構的理論,獨立地位代理人只有在沒有按照其營業常規進行營業活動時,纔可以構成被代理企業的常設機構,此類活動與其自身從事的
  網絡提供服務完全不同,顯然非其行業慣例,而是超出其營業活動常規。
  
  
  3解決跨境電子商務稅收管轄困境的對策
  
  正如有學者以爲:“應該突破傳統的以非居民在境內具有某種固定或者有形的物理存在,作
  爲行使來源地稅收管轄權條件的觀念,尋求更能在網絡數字資訊時代下反映經濟交易聯繫和營業實質的來源地課稅連接因素,而不宜試圖在傳統的那些固定、有形的物理存在的概念框架內摸索電子商務交易存在的標記。”
  3.1虛擬性常設機構
  虛擬性常設機構方案從常設機構本質涵義出發,更誇大的是在電子商務交易方式下納稅人與來源地國事否構成了實質性的經濟聯繫。隨着貿易活動性增強,技術進一步發展,常設機構原則的固定營業場所要求反而極大地限制來源國稅收管轄權,這違反了“經濟忠誠”原則,應對常設機構重新界定,並達到如下效果:(1)在經濟忠誠和相當的基礎上對全球電子商務進行徵稅;(2)在(1)的基礎上,爲了區分貿易主流以及輔助性貿易活動提供通用的標準,並使得新的來源徵稅標準爲國際企業界以及各國(淨輸進國與淨輸出國)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