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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轉型:新準則下的涉稅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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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轉型:新準則下的涉稅覈算
根據2006年財政部發布的新《準則》及指南,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部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07〕75號),《東北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有關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04〕11號)等法規,就消費型增值稅對固定資產的涉稅業務處理如下。
  進項稅抵扣的涉稅覈算會計科目:
  1.實行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的企業,應在“應交稅費”科目下增設“應抵扣固定資產增值稅”明細科目,並在該明細科目下增設“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固定資產進項稅額轉出”、“已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等專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專欄,記錄企業購入固定資產或應稅勞務等而支付的、准予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固定資產進項稅額轉出”專欄,記錄企業購進的固定資產因某些原因而不能抵扣,按規定轉出的進項稅額。“已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專欄,記錄企業已抵扣的固定資產增值稅進項稅額。
  2.實行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的企業,應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下增設“新增增值稅額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專欄,該專欄用於記錄企業以當年新增的增值稅額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
  賬務處理:
  1.外購固定資產時所支付的增值稅進項稅款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業務,可採用與購買存貨相一致的會計處理:借記“應交稅費——應抵扣固定資產增值稅(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科目,按照專用發票上記載的應計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金額,借記“固定資產”等科目,按照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銀行存款”、“長期應付款”等科目。對於隨固定資產購置發生的運費,在取得貨物運費發票,經國地稅交叉稽覈比對無誤後,按稅法規定準予抵扣的部分直接計入增值稅“應交稅費——應抵扣固定資產增值稅(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其餘部分轉入固定資產的價值,會計處理方法與物資採購的會計處理方法一致。
  【例1】甲企業從國內乙企業採購機器設備一臺供生產部門使用,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價款500000元,增值稅85000元,購進固定資產所支付的運輸費用5000元,取得合法發票,均用銀行存款支付。甲企業會計分錄:
  借:固定資產  504650  
    應交稅費——應抵扣固定資產增值稅(固定資產進項稅額)  85350 
    貸:銀行存款590000。
  2.對於透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接受投資、捐贈等形式取得固定資產時的交易可作爲“視同銷售行爲”進行處理。按照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抵扣固定資產增值稅(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科目,按照確認的固定資產價值,借記“固定資產”、“工程物資”等科目,按照增值稅與固定資產價值的合計數,貸記“實收資本”(接受投資取得)、“應收賬款”(債務重組方式取得)、“營業外收入”(接受捐贈方式取得)。
  【例2】甲企業接受丙企業捐贈轉入的機器設備一臺,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價款500000元,增值稅85000元。
  新準則釋讀:
  根據2006年2月份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五章第二十七條,“利得是指由企業非日常活動所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利益的流入”。利得是新會計準則中引入國際會計準則的一個新概念之一,而收入是日常活動產生的經濟利益的流入。接受捐贈是企業非日常活動產生的經濟利益的流入,新準則將其歸入“營業外收入”科目覈算,增加當期的所有者權益。舊準則接受捐贈時記入“待轉資產價值”科目,年底再轉入“資本公積”等科目,但“待轉資產價值”科目在2006年10月30日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中已經取消了,而是將其計入“營業外收入”科目,待應交所得稅金額轉入“遞延所得稅負債”科目。甲企業會計分錄:
  借:固定資產  5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