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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法問題與方法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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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國際稅收是調節各國稅收關係必不可少的手段,它是從傳統國際稅法所分出的一個新型的綜合性的分支,國際稅收的出現,標誌着世界經濟發展到一個相互依存的蓬勃時期。然而在國際稅收的過程中,存在許多跨國重複徵稅和逃避稅的現象,針對這些問題,國際經濟法提供了許多解決思路。

國際經濟法問題與方法論文

關鍵詞:國際稅收;跨國重複徵稅;逃避稅;方法

一、概述

就全球範圍內所存在的主流的解決國際重複徵稅的方法中,大致可分爲下列四類:

(一)扣除法。徵稅國在對其本國國民的境外收入行使徵稅權利時,准許納稅人從應稅所得額中,減去其已經對所得來源地國所負擔的納稅義務,對扣減後的收入額進行徵稅的方法。

(二)減稅法。國家對於本國公民來源於外國的收入,採取略低的稅率進行徵稅,來減輕國際重複徵稅的方法。

(三)免稅法。居住國對於其公民來源於外國的已經納稅的所得,放棄本應享有的居民稅收管轄權,不將其納入納稅人應稅所得額的徵稅方法。這種方法有明顯優勢,也有明顯的缺點,具體如下:

優點:

①能夠有效的避免重複徵稅,當所得來源地國的稅率低於居民國稅率時,納稅人能夠明顯獲得稅率差所帶來的優勢,提高其參與經濟競爭的積極性;

②免稅法在計算上較爲簡便,在徵稅過程中採用免稅法可以減輕稅務機關的負擔。

缺點:

①這種方法不能做到兼顧納稅人、居民國、所得來源地國三方的利益。

②當所得來源地國的稅率明顯高於居民國稅率時,將增加納稅人的稅務負擔,這違反了國際稅收的基本原則,降低了納稅人蔘與經濟競爭的積極性。

(四)抵免法。納稅人以其在所得來源地國已經承擔納稅義務的稅額來抵減其在居民國應該負擔納稅義務的稅額。這種方法同樣有明顯的優缺點,具體如下:

優點:

①抵免法能夠同時照顧到納稅人、居住國、所得來源地國三者的利益。

②當所得來源地國的稅率低於或者高於居民國稅率時,都不會對納稅人的稅負產生任何影響,這一方法做到了公平公正。缺點:在計算程序上,抵免法要比免稅法更耗時,計算方法也更復雜,而且若計算不準確,更容易造成稅收不公正的現象。抵免法公式如下:應納稅額=(居民國領域內所得額+所得來源地國所得額)x居民國稅率-允許抵扣的稅額。

二、國際逃稅和避稅的主要方法

(一)國際上,逃稅的方法很多,較常採用的有以下幾種

1.不向稅務機關送交納稅憑證;

2.謊報營業所得;

3.僞造帳本以及憑證。

(二)國際避稅的主要方法有以下幾種

1.納稅主體跨國移動來避稅。納稅人通常採取移民或者縮短居留時間來實現避稅的目標。比如,A國公民李某在B國工作,其在B國的`居留時間即將達到居民納稅人標準(B國規定在同一會計年度停留滿183天便需要對其承擔居民納稅義務),此時,若李某將工作遷至C國,便可以避免對B國承擔納稅義務。

2.徵稅對象透過國際性移動來實現避稅。

①跨國聯署企業採取轉移定價的方式來實現國際避稅。具體表現爲聯署企業集團爲實現自身利益而制定交易定價,在這種情況下聯署企業交易價格的確定並不是依據市場價格來確定的,而是聯署企業拋棄了獨立公平競爭的規則來確認的。

②避稅港實現國際避稅。首要方法是在避稅港建立“基地公司”,以此達到避稅的目的。基地公司,通常建立在避稅港內,然而它們實際上是由外國股東控制和擁有的。

3.國際性投資人故意減弱投資從而達到避稅目的。跨國利息和股息的國際稅收負擔不同,納稅人通常利用這種稅收差距弱化自己的股權投資,利用稅收差價,從而達到避稅的效果。

4.跨國納稅人透過對稅收協定的任意應用來實現國際避稅。原本不享有稅收優惠政策的國公民,爲獲得特惠待遇,在對方締約國建立一個“導管公司”,從而享受了納稅協定所給予別國的特惠待遇。

三、防止逃稅避稅的國際合作

(一)加強稅務申報制度。稅務機關掌握納稅人的經濟活動以及財務狀態,對於預防國際避稅具有重要意義。

(二)強化稅務審查制度。稅務機關加強對納稅人的經濟活動的調查和審計,比如財務報表必須經過註冊會計師簽字才能生效等,來加強審計力度。

(三)評估所得制度。對於那些經濟活動複雜,無法準確提供收入憑證的企業,稅務機關採用評估所得的方法,按照同行業納稅人的普遍利潤水平來確認其應稅所得。

(四)強化企業跨國稅務申報體制。稅務機關掌握納稅人的國際經濟貿易活動以及其在境外的財務狀態,對於避免納稅人偷稅漏稅具有重要作用。

四、反濫用協定條款

在雙重徵稅協定中增加反濫用協定條款,對於防止國際避稅具有重要的意義。

具體方法如下:

(一)透視法。企業是否享有徵稅協定所規定的優惠政策,不僅取決於企業是否具有締約國國民身份,還取決於股東是否爲締約國國民,若股東不具備締約國國民身份,則企業不能享有雙重徵稅協定所規定的優惠政策。

(二)排除法。主要內容是雙重稅收協定中確定的優惠,不適用於在締約國某一方享有免稅或者低稅優惠政策的公司。其原因是,第三國在建立導管公司時,往往更喜歡那些有特殊優惠政策的企業。

(三)管道法。其主要內容是徵稅協定締約國一方的企業給予第三國國民的紅利、股息等不超過一定比例,若超過限定比例,則締約國居民企業不再享有協定所確定的優惠。

(四)徵稅法。納稅人在享有某些所得的減免稅優惠時,需要以這些企業已經在其居民國納稅爲前提。

五、國際經濟中稅收爭議解決的方法

在國際經濟交往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稅收爭議,制定合理有效的爭議解決方法便尤爲重要。

(一)國際經濟爭端的種類國際經濟爭端主要有三種:不同國家的國民之間的爭端、國家與本國國民之間的爭端以及國家之間的稅收爭端。

(二)爭議解決的主要方法

1.司法方法。透過向法院起訴解決爭議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①透過選擇法院(choiceofforum)來避免平行訴訟(parallellitigation)。在解決爭議的過程中,如果雙方當事國同時分別向兩個有管轄權的國家提起了訴訟,那麼平行訴訟便無法避免。避免平行訴訟的方法之一就是透過協議選定第三方法院來審理稅收爭議,但是,若第三方法院以本法院爲“不方便法院”(forumnonconvince)爲理由拒絕審理申請,那麼平行訴訟便不能避免。

②法院管轄權的確認方法。一般有以下四個方面:屬人主義管轄(主權國家對其在境內以及境外的國民擁有管轄權)、屬地主義管轄(主權國家對其本國領土內的事項享有管轄權)、協議主義管轄(當事雙方透過簽訂協議的方式選擇法院對爭議事項進行管轄)、專屬主義管轄(一國法律規定某些稅收爭議只能由國家特別指定的法院管轄)。

③稅收爭議的訴訟程序。在這一問題上,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有所區別。A:英美法系採用對抗式,法官扮演消極角色,訴訟進行的程序由當事人雙方控制;大陸法系採用審問制,法官扮演積極角色,對雙方當事人進行提問,自始至終控制者程序的進行。開庭前,雙方確定各自的證人並且在開庭後由雙方當事人決定證人的出庭與否。B:英美法系中取證問題由當事人自行解決,開庭時,雙方帶着各自的證人出庭;大陸法系的取證問題由法官嚴格控制,法官決定證人的出庭與否。

④法院判決的執行。一國法院判決僅在本國境內有效,外國法院並沒有義務去執行,除非雙方簽訂國際公約或者兩國出於禮讓相互執行對方法院的判決。

2.非司法方法(ADR)ADR(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ADR)是稅收爭議解決中非司法方法的簡稱。這是在實踐中各國解決爭端最常選用的方法,它的特點是由爭議雙方本着公平公正的方法自主選擇,沒有法律上的強制力,它既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在訴訟程序中適用,優點是省時省力,比起訴訟程序,當事國雙方在和平、平等的基礎上更容易就爭端達成和解。

ADR主要有三種表現方式:

①爭議雙方進行談判協商(negotiation)。這是最和平的處理方式,雙方在平等的基礎上更容易作出和平的解決方法,是最常用的爭議解決方法,不僅省時省力,還可解決成本。②第三者介入調解(mediationorconciliation)。當事人雙方協議選定一個與爭議無關的第三者,由其扮演“和事老”角色,第三者負責查明爭議事實,出具報告,並且在聽取雙方的意見的基礎上,公正地提出解決方案以供參考。

③模擬法庭(mini-trial)。模擬法庭主要由三方人員組成,包括爭議雙方以及雙方當事人選定的與爭議無關的第三者,第三人的意見對爭議的解決具有重要作用。在各國的司法實踐中,有很多這種案例,尤其在英美國家常見。比如爭議解決中心(英屬)、特許仲裁員協會(InstituteofArbitrators)以及蘇黎世商會(瑞士),都提供這樣的服務

六、結論

本文透過對國際稅收中避免跨國重複徵稅和跨國逃避稅的方法的分析,對國際稅收這一論題形成了較爲清晰的架構。現存的國際稅收制度雖仍有些許不足,但是其避免國際重複徵稅的方法以及爭議解決手段等仍然代表了國際上主流的觀點,其中的稅收基本原則對中國稅法的發展也很有借鑑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