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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經濟法論文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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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係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爲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係和一定範圍的經營協調關係。下面小編爲大家搜尋整理了關於經濟法論文範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關於經濟法論文範文

淺議法律生成程序

內容摘要:法律的產生是一個“生成”的過程。這一過程是在社會基本規則的基礎上,透過法學家的理性構建由國家立法賦予統一的形式和國家強制力。而法院的司法行爲和社會觀念的發展使國家制定法繼續生成或被賦予新的含義,從而更適宜於社會的需要和時代的進步。重視法律的生成程序,有利於克服國家立法主義的弊端,增強法律的科學性和 性。因此本文分析了法律生成的程序,以期爲國家立法的完善提供理論參考。

關鍵詞:法律生成 理性構建 立法程序

從社會和國家互動的角度看,法律的產生是一個“生成”的過程。“法律的產生,形式上是創制的,實質上卻是生成的”(姚建宗,2010)。嚴存生(2002)指出:“法的產生也有個‘生成’的階段,這個階段是社會因法的需要,而產生法的因素的從無到有的變化過程”。葛洪義(2003)指出:“法的生成是指法和法律制度在特定環境與條件下的產生與形成的過程”。本文認爲,法律的生成是指在社會內生秩序形成的基本規範的基礎上,透過法學家的理性構建,由國家立法賦予規範的形式和國家強制力,司法機關進一步給予具體化並伴隨社會進步不斷髮展的法律形成過程。重視法律的生成程序,有利於克服國家立法中心主義的弊端,進一步增強法律的科學性、 性,這也是建設法治國家、構建和諧社會的應然要求。

社會基本規則是法律生成的基礎和價值準則

(一)社會基本規則的產生

社會性是人的天然稟賦。社會中的人要獲得存活和發展就需要進行各種財富的生產、分配、交換和消費,形成具有連帶關係的社會有機體。社會有機體的存在意味着一定社會秩序的存在。這種維繫一個社會存在的基本秩序,可以稱之爲社會內生秩序。秩序是某種規則的實現,社會內生秩序的存在也就意味着調整人們之間生產、生活的基本規則的存在。狄驥把這些基本規則稱爲客觀法。社會基本規則與人的社會本性相一致,可以說是社會內生秩序的另一種表述,當與國家制約形成的秩序對應時,稱之爲社會內生秩序,當與國家意志創立的法律規則對應時,稱之爲社會基本規則。國家產生之前的社會秩序是純粹的社會內生秩序,國家產生以後,社會內生秩序和國家制約形成的國家秩序,社會基本規則和國家創立的法律規則之間界限模糊而難以區分。儘管如此,從國家和社會的關係來看,國家創立的法律規則必須以社會基本規則爲基礎,並體現後者的要求和價值取向。

(二)社會基本規則的內容

社會基本規則不是抽象孤立的存在,而是伴生於人們的社會實踐,蘊含於風俗習慣、道德規範、宗教教規、村規民約等社會規範之中,並透過這些規範表現出來。對於社會基本規則的內容,格勞秀斯認爲有兩條,即各有其所有和各償其所付;霍布斯列舉了十四條之多,並借用福音書上“你們願意別人怎樣對待你們,你們也要怎樣待人”的戒律,概括爲“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嚴存生,2007);羅爾斯則將其概括爲兩條正義原則,一是自由平等原則,二是機會平等原則和差別原則的結合。

和衆多思想家的觀念不同,筆者認爲社會基本規則是隨着時代的發展而發展的,並在不同社會和民族中呈現出不同的面貌。依據我國的歷史傳統及現實狀況,可以把我國現時代的社會基本規則概括爲如下八條:每人都受他人制定的規則所約束,爲別人制定規則者首先自己要遵守規則;信約必守,言行一致;公民基本權利保留和不得侵犯;行爲與收益或懲罰相對稱;限制權利的目的在於在不使任何人的合法利益減少的條件下推動社會利益實現最大化;行爲的做出應建立在理性的審慎考慮之上;權力和財富的.不平等應以每個人機會平等最大化爲前提;多元的社會價值應得到均衡對待。

法學家的理性構建是法律生成必備環節

(一)理性構建的主要內容及必要性

一個成熟社會的法律的產生需要經過一個理性化的階段,理性化的主要內容包括:第一,以社會基本規則爲基準對各種具體的社會關係進行觀察、總結,在此基礎上抽象概括出法律概念、法律原則和法律規範;第二,對性質相同的法律規範進行分析,產生出部門法的學說、原理和理論;第三,對法律整體的分類、形式、淵源、適用進行研究,發現法律現象的普遍規律;第四,對法律和社會的關係進行全面研究,進行法律的修改,必要時創制新的規範,推動法律的完善以不斷滿足社會新的需要。該階段,就需要法學家羣體結合社會生活實際,學習、總結歷史上和國外法律的內容,總結其成敗得失,把社會基本規則具體化爲法律的具體規定。離開法學家的理性構建,這一階段就不可能有效完成。只有憑藉法學家的理性構建,法律才能體系完整、概念精確、邏輯清晰、內容一致、理論自恰並與社會相適宜。

現代社會是法理型統治的社會,與之相適應,現代的法律應是透過專業法學家精心制定出的系統化的法律。在憲政 社會,社會利益和價值呈現多元化,法律權威的來源已經由權力的權威轉變爲理性的權威。法律要得到社會普遍的遵守和認同,就需要經過充分的論證和說理,經受住各種懷疑和批判。傳統的“神啓”、統治者的賢達、世俗或宗教權力的權威都已不能使法律獲得正當性,只有建立在社會基本規則之上的經過法學家理性錘鍊的法律才能獲得正當性。因此,法學家的理性活動在法律的生成過程中就成爲獨立的必經階段。

(二)中外法學家理性構建選例

從我國曆史上看,唐代《永徽律》是長孫無忌等十七名法學家集體智慧的結晶,其“疏義”更是唐高宗透過“廣招修律人”進行解釋,是衆多法學家智慧的結晶。相反,明代朱元璋立法時,由儒臣講律,“親加裁酌”,更用“大誥”來任意立法,而造成酷刑增加、刑罰趨重、法外用刑等情形出現,造成明律在許多方面的退化(周永坤,1994)。從西方歷史上來看,《羅馬法》是典型的法學家法,並且五 學家的學說是重要的法律淵源,法官審理案件時可以直接加以適用。可以看出,法學家的貢獻是羅馬法、《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取得巨大成就、獲得世界影響所不可缺少的因素。

立法具體程序

(一)編制立法規劃

立法機關編制立法規劃不僅是對自身工作的規劃,也是向社會各界公開將要制定何種法律,以方便社會成員表達意見,特別是方便法學家羣體及時展開相關理由的集中研究,這是 立法、科學立法的應然要求。立法機關編制並公開立法規劃應是立法程序不可缺少的階段。

(二)起草法案

起草法案通常由立法機關組建專門起草小組來進行。起草法案的過程就是依據社會實際狀況和客觀需求,對社會不同利益進行衡量後對法學家構建的法律材料進行取捨、編輯的過程。法學家羣體通常分化爲不同的法學流派,持不同觀點的法學家透過相互爭辯、相互質疑會使相關法律理由更加清楚明瞭,從而促使法學家修正已有的觀點而使之更加嚴謹、細緻、切於實際。如果某一法律內容沒有經過這一程序,而是直接來自於立法者的單獨意志,就有可能使立法機關在立法過程中摻入自身或某一特定社會集團的特殊要求和利益。從此作用上來講,起草法案就是一門透過利益衡量,挑選符合社會需要的法律材料的藝術。

起草法案的過程也是立法者適用立法表達技術使法律材料得以規範地表達的,以具有統一的形式的過程。立法技術的表達包括法律檔案的表達、法律規範的表達和立法語言的運用三個方面(沈宗靈,2009)。法律檔案的表達要求法的名稱和體例要規範統一、內容完整、要素完備;法律規範的表達要做到完整、簡練和明確,特別是對作爲法律規範邏輯結構的行爲模式和法律後果要表達完整;立法語言的運用要準確、嚴謹和簡明,在必要時還要有一定的伸縮性和靈活性。

(三)審議法案

審議法案是立法機關對於列入議程的法律草案,以會議的方式進行的審查和討論。審議的過程實質上是立法成員受全體公民的委託表達意願、提出意見的過程。爲保證法律充分反映民意,法律草案往往需要進行多次審議和修改。

(四)表決法案與公佈法律

表決法案是國民全體或者國民選舉的議員或代表作出是否同意把法案作爲法律的意願表達。在涉及如領土變動、政體的重大變化以及憲法的重大修改時一些國家採取“全民公投”的方式來表決法案。一般情況下,法案的表決是由公民選舉的議員或代表作爲立法機關的成員來進行。公佈法律是立法機關或者國家元首,就已經透過的法律予以公佈,使公民知曉的行爲。法律的公佈使法律得以確立,是國家專門立法機關立法活動的完成。

法律隨司法活動進行與社會進步而繼續生成

(一)制定法需繼續生成的理由

國家立法機關制定並頒佈成文法律是法律生成的核心階段,但不是最後階段。制定法需要繼續生成主要取決於以下理由:第一,立法者立法能力的有限性導致了作爲人類理性創造物的法律具有不可克服的不完善性。由於社會生活本身的複雜和制定者知識結構、生活閱歷、語言表現能力的限制使得制定的法律與社會的需要總是存在着距離;第二,法律不能調整所有社會關係,對於社會關係的調整存在不周延性。在某些情況下法律本身無法作出明確規定,這就需要法官在面對糾紛時參照或依據道德、習俗、規章制度、鄉規民約、宗教規範、正義觀念、內心良知等對法律進行補充;第三,法律語言的概括性、抽象性使得法律條文在適用中需要進行解釋,在解釋的過程中不可避開地加入解釋者內在的知識結構、態度信仰和外在的國家政策、社會形勢的影響,使得法律含義不斷變化;第四,法律的穩定性會造成一些新出現的社會關係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定而呈現出法律漏洞,這就需要法官在判決中依據法律的原則和精神進行補充。法律在制定後如果沒有繼續生成,就會淪爲僵硬的教條,既無法滿足社會的需要,又必須頻繁地修改以應對社會的不斷髮展變化。

(二)制定法的生成點

制定法的繼續生成主要由司法機關來進行,司法判例,特別是疑難案件的判決往往成爲法的生成點。法人類學家霍貝爾(1992)認爲,法是在社會糾紛的夾縫裏成長起來的,新的疑難案件的出現就爲新的法律規則的產生創造了機會。在大陸法系,法國的行政法是在行政法院的審判中以判例的形式創制出來的;在德國,法官立法更爲大膽,在這方面趕上並超過了法國,至少在某些法律部門,其發展是受到判例操縱的(徐國棟,2001)。在英美法系,“遵從前例”是一項基本原則,普通法的規則就是在法官的一系列判例中演進和發展起來的。某種作用上而言,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官在疑難案件中的判案過程就是“造法”的過程。在我國,最高法院整理出版的“判例彙編”,雖然不是法的正式淵源,但在司法實踐中具有較大的指導作用,其中對疑難案件的判決通常成爲法律生成的組成部分。

社會進步使人們獲得新的思想觀念和觀察世界的新視野,從而賦予原來的法律條文以新的含義和內容。例如,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的“平等保護”原則在文字表述上至今沒變,但早期卻允許奴隸制存在,林肯解放黑奴後該原則長時間裏被理解爲“隔離而平等”;至20世紀60年代,社會才普遍將種族、性別的歧視理解爲“不平等”,判定爲是對該原則的背離。

綜上所述,強調社會內生秩序形成的社會基本規則對法律生成的制約和法學家在法律生成中的積極作用有利於消除立法中的國家主義傾向;認識到司法機關在法律生成中的作用,有利於立法機關和社會各界更加重視法院的判決,更好地推動司法公正。可以說,法律是社會基本規則形成的法律價值、法學家理性、國家意志和法院衡平的結合。法律生成的過程就是上述要素依次形成的過程,這些要素在法律生成中相互推動、相互制約,共同致力於良好法律的產生。

參考文獻:

1.姚建宗.法理學[M].科學出版社,2010

2.嚴存生.法的生成的幾個理由[J].華東政法學院學報,2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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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嚴存生.西策略律思想史[M].法律出版社,2007

6.周永坤.法學家與法律現代化[J].法律科學,1994(4)

7.沈宗靈.法理學[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

8.[美]E·霍貝爾.原始人的法[M].嚴存生等譯.貴州人民出版社,1992

9.徐國棟.民法基本原則解釋[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