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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稅收調控法與稅法基本原則的關係經濟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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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收調控法與稅收法定主義的適用

淺論稅收調控法與稅法基本原則的關係經濟論文

按照通說,宏觀調控法特點在於能夠透過立法的完整,對多樣性和變動性予以認可。該特點的形成,主要是因爲所調整對象自身的特點而決定,即自由市場經濟形式的複雜多變性而決定。由此可見,宏觀調控法在普遍意義上,認爲一般採取的是“授權立法”方式。在不同的法律表現形式上,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是最主要的法律表現形式。在本文中,筆者提出觀點,應當從現代法治的角度,從國家定義的角度,將稅收法定主義作爲最首要的原則予以考慮和認定。根據以上觀點可以看出,宏觀調控法所針對的對象是市場經濟形勢,應當予以及時的變動和制定。當某一種社會現象出現之後,便成爲了比較普遍的情況,學者根據該現象進行總結,從而形成抽象意義上的一般規則。稅法手段是國家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目的在於不斷變動徵稅對象和稅率等課稅要素。而作爲稅收法定主義,便是要確定課稅的主要要素,即需要透過狹義的法律形式對課稅要素要予以確定。

此外,市場經濟形勢是複雜多變的,因此相應的宏觀調控法也應當進行變動。而之所以如此,是因爲市場經濟體制本身具有自身調節能力。而正是這種複雜性和多變性,爲國家採取干預行爲提供了藉口。但是國家要進行干預,比較合適的'時機應當是市場失靈表現在其外在時。

從稅法角度而言,稅收法定主義能夠和“授權立法”形成相互照應的關係。筆者認爲行政機關的立法方式應當是授權立法,即充分保證立法權的客觀來源。此種必然性的矛盾主要體現在兩點,一是立法存在侷限,往往不能夠滿足立法的實際需要。二是行政機關無法解決行政權和自身權能之間的矛盾。要解決這兩個矛盾,筆者認爲可以要求立法機關對部分立法權予以授出。

二、稅收調控法與稅收公平原則的適用

稅收公平原則較爲普遍,在稅收和稅法中均得到適用。在具體原則的基礎上,需要對納稅人對稅務大小予以承擔。在法學演繹的基礎之上,可以透過“量能課稅原則”表現出來,即納稅人承擔稅負的多少,應當根據其負稅能力的大小來決定,但是相對而言,又保證了不同負稅能力人之間的公平。正如前文所闡述的那樣,稅收調控法包含兩種措施,一是稅收優惠措施,一是稅收重課措施。針對稅收優惠措施,意味着稅收優惠對納稅人稅負的加重。針對稅收重課措施而言,直接加重了納稅人的稅負。不管是稅收優惠措施,還是稅收重課措施,在對象的選擇問題上,經常考慮的不是納稅人負稅能力的大小,而是國家調控經濟的需要,有時甚至還要考慮到社會政策的需要。若採用稅收調控法,可能發生這種情況,即負稅能力比其他納稅人還要強大,但是所承擔的稅負比較輕,也有可能,負稅能力相對於納稅人而言不夠好,但是所承擔的稅負十分重。可見,稅收調控措施不僅違反了稅收公平原則,同時還違法了量能課原則。

據此,唯有符合三個方面,才能夠判斷稅收調控法的合理性。第一,稅收調控的實施是否是爲了實現公共利益,即需要對整個社會利益起到幫助,並帶來不少經濟利益。對大多數社會成員而言,更爲有利。第二,採取稅收調控時,應當儘可能的符合比例原則。稅收調控法在實現政策目標時,是否已經排除了其他任何可能實施的手段,即是否符合必要原則,且犧牲了量能課稅原則的法益之後,其所追求的公益分量是否已經被超越,即是否符合狹義比例原則。第三,把握公共利益原則時,需要衡量平等原則與稅收調控措施,即增加的公益是否能夠超過量能課稅的公益。

三、稅收調控法與稅收效率原則的適用

稅收效率原則是稅收和稅法普遍適用的共同原則。可以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行政效率原則,即怎樣透過一種比較少的徵管成本,得到最多的稅收。二是稅收經濟效率,即稅收中性原則。指的是在社會資源配置和經濟執行過程中,稅收如何對二者產生影響。根據該標準,稅收可以實現額外最小負擔化,並且同時實現額外收益。第一,從稅收調控法與稅收行政效率原則來看。可見,稅收調控法針對某些特定的那些人來說,和其他納稅人之間存在待遇上的差別,得到了特定納稅人資格的認定和審查,並且還要做好相應的稅收工作。徵管成本的提高需要對稅收進行退還或者徵收,在處理異議和糾紛的過程中,其成本也在隨之增加。此外,稅收優惠政策越多,使得稅收收入減少的越多。爲了能夠達到成本與收入之間的平衡,可見,稅收調控法不管是從形式上,還是從稅收的行政效率原則上來看,要對行政效率比例進行衡量,不僅應當減少徵稅的管理成本,更應當將整個社會的稅收成本降低。

按照筆者的觀點,可以將市場經濟和宏觀調控法結合進行考慮。對稅收調控和稅收中性的關係進行再認識。經濟自由和宏觀調控法之間有比較完善的統一性,在整個調節過程中,還應當不斷完善市場優化配置,對相應的稅收制度進行確定。稅收中性制度在市場的自由調節中,效果十分明顯,能夠更好的優化市場化配置資源,達到自由的稅收秩序狀態。針對稅收調控法尋找到比較完善的理想方案,能夠及時應付市場失靈的情況。

所以,宏觀調控法律制度在設計過程中,其最終目的不是調控,而是爲了讓整個市場回覆到自發自生秩序狀態,不斷保持一種自由的經濟,其目的不是限制經濟自由。據此,稅收總行和稅收調控雖然表面是兩種不同的制度,但是其內在有着較爲完善的統一性。

四、結語

按照學界的普遍觀點,稅法是宏觀調控法的重要組成部分,而根據我國現行的教材,稅法也會處於宏觀調控法該編下,獨自成爲一章。但是由於該章內容涉及範圍極廣,很多內容均是面面俱到,不管是基本概念和具體制度,所涵蓋的內容均較爲全面,沒有對財政稅法和稅收經濟法進行區分。

綜上所述,傳統稅法在早期由於對“財政目的”較爲堅持,但是對“稅法經濟法”有所排斥。稅收調控功能作爲稅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受到普遍的認同。爲了實現該目的,應當堅持三個原則,一是稅收法定注意原則,一是稅收公平原則,一是量能課稅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