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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物業管理糾紛的若干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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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物業管理糾紛的若干法律問題
物業管理是近幾年來我國大力培育、發展房地產市場過程中,住宅與非住宅房產商品化、服務化而出現的對居住、使用住宅小區、商廈的單位、居民提供公共性服務和特約服務的新行業。隨着物業管理業的出現,在物業產權人(又稱業主)、使用人與物業的受託管理人(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產生了一種新型的民事法律關係,行政管理部門也面臨如何對物業管理業進行行業管理的新問題,因物業管理髮生的糾紛隨之出現,並呈現糾紛數量上升、新類型案件多的特點。而物業管理規範性檔案方面,除了建設部發布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國家計委、建設部發布的《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這兩份部門規章外,我國尚無統一的或專門調整物業管理行爲的法律法規,使物業管理糾紛案件存在適用法律難等問題。本文試就物業管理糾紛的主要特點、審理物業管理糾紛案件在實體上和程序上應注意的問題,以及值得探討的問題略陳管見。?

  一、物業管理糾紛的主要特點。?

  物業管理糾紛是隨着房地產開發商加強售後服務及物業管理行業的出現而出現的,該類糾紛因其獨特性而與一般的糾紛有着不同的特點。?

  1.物業管理糾紛案件逐年上升,訴訟標的額較大。?

  1990年以來,特別是1992年以後,全國各地的'房地產業異軍突起,海南的房地產更是超常規發展,形成了不同檔次、不同類型的新建住宅小區和作爲商用寫字樓的大廈(以下簡稱爲住宅小區和商廈),各類住宅小區、商廈在收取物業管理費用、提供管理服務方面的做法不盡一致,業主與物業管理者之間缺乏約束各方的合同、公約或法律規範,使業主與物業管理者、行政主管部門之間的矛盾漸生,因此而產生的糾紛,向房產、物價等管理部門的投訴大量增加,在有關部門的協調處理不完全能解決糾紛後,當事人轉而向法院起訴。以海口市新華區法院爲例,該院於1995年開始受理物業管理糾紛案5件,至1996年上升爲20件,這兩年來因物業管理而產生的各類糾紛有增無減。訴訟標的額少則上萬元,多則幾十萬元。?

  2.因物業管理產生糾紛的案件類型多,且多是新類型的案件。?

  物業管理糾紛是物業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糾紛。據統計,目前海口市所受理的物業管理糾紛,已從剛開始受理時物業管理公司追索物業管理費的糾紛,發展到涉及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各類型糾紛。主要有:(1)物業管理者(包括房地產開發商和物業管理公司)向業主或使用人追索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的糾紛,這類糾紛數量較多;(2)業主或使用人要求物業管理者承擔停水、停電、停氣或其他行爲的侵權賠償糾紛;(3)房地產開發商與物業管理公司的物業管理承包合同糾紛;(4)房地產開發商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物業委託管理糾紛;(5)業主或使用人要求物業管理者賠償在提供特約服務如保管服務中所造成的財務損失的糾紛;(6)業主或管委會選聘、解聘物業管理公司產生的糾紛;(7)業主訴房產管理部門行政侵權糾紛。這些類型的糾紛,涉及到民法關係中合同之債(包括服務管理關係、代理關係、承包關係)、侵權行爲所生之債,以及行政訴訟中房產管理部門的行政行爲是否合法。如海口市順發新村小區的部分業主因認爲在沒有召開業主大會、業主選票未過半數的情況下,海口市房產管理局批覆同意成立管委會屬違法行政,侵犯了原告作爲業主的利益,而提起行政侵權訴訟。這是該市所受理的第一宗因物業管理引起的行政訴訟案。?

  3.物業管理糾紛訴訟主體複雜,法律關係複雜,對糾紛的審理有一定的難度。?

  物業管理糾紛案的訴訟主體、法律關係複雜,該類案件的主體,既有我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又有外國公民、外國企業、港澳臺同胞;參與訴訟的既有業主、使用人或小區管委會,也有物業管理公司、房地產開發商或行政管理部門。既可能涉及業主與使用人的關係、業主或使用人與物業管理公司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關係、侵權關係,又可能涉及到房地產開發商與物業管理公司的關係、管委會與物業管理公司的關係,業主、管委會或物業管理公司與房產管理部門的關係。由於物業管理糾紛案屬新類型的案件,在審判實踐中又無現成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法律中無專門調整物業管理的規定,只能依據民法通則、行政訴訟法的基本原則,依據有關部門和地方性規章進行處理,而有關規章的規定又不詳盡或明確,給正確處理該類糾紛帶來一定的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