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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析檢察機關制度改革之建議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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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析檢察機關制度改革之建議論文

論文摘要 新刑事訴訟法將自2013年1月1日起實施。其對現行的刑事訴訟法進行了大量的修改,其中包括對簡易程序的修改。然而,與修改後的簡易程序相適應的司法制度並沒有出臺。設定怎樣的制度與新簡易程序相適應,是擺在檢察機關面前的一大課題。本文首先就新刑事訴訟法中關於簡易程序的規定進行解讀,然後就檢察機關構建何種與簡易程序相適應的司法制度提出建議,以期實現簡易程序設立之目的。

論文關鍵詞 簡易程序 辦案組 執行程序

一、簡易程序新規定對於檢察機關制度提出改革要求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透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該決定對現行的刑事訴訟法進行了大量的修改,其中便包括對現行簡易程序的修改。

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適用的案件範圍較之現行簡易程序有了很大的擴展,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如果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就很有可能適用簡易程序。簡易程序適用案件範圍的擴大,對於提高辦案效率具有重大的意義。但同時,新刑事訴訟法也基於公正的原則對簡易程序做了修改,比如,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參加開庭;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經審判人員許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公訴人辯論等。這些修改雖然有利於保護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實現法庭上訴辯雙方的平等對抗,但是,客觀上增加了庭審的程序及內容,增加了司法機關的工作量。對於刑事案件數量龐大的地區,這種工作量的增加更加明顯。面對新的簡易程序,檢察機關只有建立相應有效的司法制度,合理配置司法資源,才能使適用新簡易程序的規定,從而提高辦案效率。

二、檢察機關成立辦理簡易程序案件的辦案組

新《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庭。簡易程序全部出庭,勢必會加大檢察機關的出庭工作量。針對這一形勢,司法界與理論界提出兩種制度設計:一種是採用審查起訴人員與出庭人員分離的方式,案件提起公訴前沒有特別的制度安排,僅在出庭階段安排專門人員負責出庭支援公訴;一種是成立專門辦理簡易程序案件的辦案組,由辦案組負責簡易程序案件的提訊、審查、起訴及出庭支援公訴等工作。

在第一種制度下,檢察機關在案件提訊、審查、提起公訴階段,並沒有設定專門的機構或人員與簡易程序對接,直到開庭支援公訴階段才由專門的人員或部門負責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這種制度對現有檢察機關的審查起訴制度變更不大,制度變革所需的成本不高。但是,這種制度導致了案件審查、起訴階段與出庭公訴階段在銜接上的斷裂,參加庭審的檢察人員對於辦案沒有親歷性,其需要花更多的時間閱讀審查報告,熟悉案件,而不同的承辦人書寫審查報告的方式也各不相同,他人閱讀審查報告後參加庭審,效果往往不及原辦案人直接參加庭審。因此,從提高檢察機關訴訟效率的角度看,第一種制度的性價比較低。

第二種制度下,成立專門的辦案組辦理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儘管需要對現有的制度進行較大的修改,變革成本相對較高,但是由於案件的審查、起訴直至提起公訴一直由固定的承辦人辦理,辦案的效率相對於第一種制度要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