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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考改革 《關於推進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製度改革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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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考改革意見:學車可不報駕校 可以自學直考

駕考改革 《關於推進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製度改革的意見》

國際在線消息:據中國的政府網咯消息,國務院辦公廳近日轉發《公安部交通運輸部關於推進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通知》指出,在有條件的地方,試點非經營性的小型汽車駕駛人自學直考。

《通知》全文如下: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公安部交通運輸部

  關於推進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

  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15〕8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的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公安部、交通運輸部《關於推進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製度改革的意見》已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15年11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於推進機動車駕駛人

  培訓考試製度改革的意見

  公安部 交通運輸部

爲進一步適應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羣衆迅速增長的駕駛培訓和考試需求,提高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工作服務管理水平,推進駕駛人培訓考試製度改革,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堅持以問題爲導向、以改革爲動力,促進駕駛培訓市場開放競爭、駕駛考試公平公正、服務管理便捷高效,不斷滿足人民羣衆駕駛培訓考試需求,不斷提高駕駛培訓考試質量,着力維護道路交通安全、文明、有序。

(二)基本原則。

——堅持安全第一。嚴格培訓質量,嚴把考試關口,嚴守考試標準,強化新駕駛人安全意識養成,提升安全駕駛技能,增強安全文明素養,切實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堅持便民利民。提供多樣化培訓服務,優化培訓考試程序,尊重羣衆意願,推行自主選擇,簡化手續,提高辦事效率,方便廣大羣衆考領駕駛證。

——堅持開放競爭。進一步開放駕駛培訓市場,完善公平競爭機制,激發培訓市場活力,利用社會考試資源,實現供給與需求有效對接,提高培訓考試服務管理水平。

——堅持公正廉潔。實現培訓、預約考試、考試、駕駛證發放全過程公開透明、嚴密規範,健全內外部監督機制,嚴格違規問責,堅決查處違法腐朽行爲,不斷提高政府公信力和羣衆滿意度。

(三)工作目標。2016年上半年,部署駕駛人培訓考試製度改革工作,明確各項任務推進步驟,啓動重大改革事項試點;2017年,總結試點經驗,深入推進改革實施;到2018年,完成改革重點工作任務,基本建立開放有序、公平競爭、服務優質、管理規範的駕駛培訓市場體系,基本建立公開透明、權責清晰、運轉高效、公正廉潔的駕駛考試管理體制,基本解決培訓考試中的不便利、不規範、不經濟等問題。

二、主要任務

(一)創新培訓方式,建立開放有序培訓新格局。

1.實行駕駛人分類教育培訓。推行大型客貨車專業化駕駛培訓,試點開展大型客貨車駕駛人職業教育,將先進的駕駛理念和駕駛技能納入教育培訓內容,加強守法文明駕駛意識培養,提升大型客貨車駕駛人專業技能和職業素養;引導建立大型客貨車駕駛人培訓基地,開展集中式教育培訓。優化小型汽車駕駛人培訓方式,在完成規定培訓學時要求的基礎上,學員可根據自身情況增加培訓學時和內容,滿足個性化、差異化培訓需求。(交通運輸部、教育部、公安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

2.實行計時培訓計時收費。改變駕駛培訓機構一次性預收全部培訓費用的模式,推行計時培訓計時收費、先培訓後付費的服務措施。實行學員自主預約培訓時段、自主選擇教練員、自主選擇繳費方式。試點學員分科目、跨駕駛培訓機構參加培訓。(交通運輸部負責)

3.試點小型汽車駕駛人自學直考。在有條件的地方,試點非經營性的小型汽車駕駛人自學直考。允許個人使用加裝安全輔助裝置的自備車輛,在具備安全駕駛經歷等條件的隨車人員指導下,按照指定的路線、時間學習駕駛,並直接申請考試。自學駕駛所用自備車輛,不得用於經營性的駕駛學習活動。自學人員上道路學習駕駛前應到公安機關免費領取學車專用標識和學習駕駛證明。自學人員在學習駕駛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隨車指導人員依法承擔責任。按照嚴格管理、保障安全的要求,制定實施用於自學駕駛的車輛條件、隨車指導人員條件以及訓練路線時間劃定、交通違法處理、事故責任認定、保險理賠等管理制度。(公安部、交通運輸部、保監會負責)

(二)加強培訓管理,促進駕駛培訓行業健康發展。

4.進一步開放駕駛培訓市場。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實施駕駛培訓機構准入許可制度。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禁止准入,不得增設任何額外條件。定期發佈駕駛培訓市場供求資訊,引導社會資金理性進入,推動市場良性發展。(交通運輸部負責)

5.強化駕駛培訓機構培訓責任。駕駛培訓機構應嚴格按照國家標準和規定配備教練車、教練員和教學設施,嚴格按照培訓大綱規定的學時和內容進行培訓,確保培訓質量。培訓結業的,駕駛培訓機構應當向學員頒發結業證書。主管部門要強化監督管理,加強檢查,規範市場秩序,保證駕駛培訓機構依法依規開展經營服務活動。(交通運輸部負責)

6.着力提升駕駛培訓專業化水平。完善駕駛培訓考試內容和標準,強化交通安全意識和文明交通理念培訓,編制統一的機動車安全文明駕駛操作規範,建立安全、文明、有序的駕駛規則體系。改進理論知識培訓內容,採取遠程網絡教學、多媒體教學、交通事故案例教學、交通安全體驗等多種方式,促進理論知識培訓與實際操作訓練交叉融合,提高駕駛培訓專業化、系統化水平。(交通運輸部、公安部負責)

7.建立健全駕駛培訓行業誠信體系。健全駕駛培訓機構培訓質量考覈機制,建立健全信用檔案和違法違規資訊披露制度。推進公安、交通運輸部門監管資訊共享和公開。向社會公佈駕駛培訓機構培訓質量情況以及考試合格率、學員投訴率、學員取得駕駛證後三年內的交通違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資訊,引導學員選擇質量高、服務好的駕駛培訓機構進行學習。推動駕駛培訓機構專業化、品牌化發展,不斷創新服務模式,提升服務質量。(交通運輸部、公安部負責)

8.加強教練員隊伍管理。駕駛培訓機構應當選用駕駛和教學經驗豐富、安全文明駕駛素質高的駕駛人擔任教練員;不得聘用有交通違法記分滿分記錄、發生交通死亡責任事故、組織或參與考試舞弊、收受或索取學員財物的人員擔任教練員。嚴格教學活動監督管理,對學員投訴多、培訓質量和職業道德差的教練員,嚴格考覈和退出機制。試點開展教練員職業教育,完善教練員繼續教育制度,提高教練員隊伍素質和教學水平。(交通運輸部、教育部等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