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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刑事再審檢察建議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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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檢察建議作爲檢察機關創新和完善刑事審判法律監督工作機制的舉措之一,在實踐中已開始嘗試並取得良好效果。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檢察機關刑事再審檢察建議的適用,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檢察機關刑事再審檢察建議的適用

檢察機關刑事再審檢察建議的適用 篇1

再審檢察建議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一些民事、行政申訴案件,不採取抗訴方式啓動再審程序,而是向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由人民法院自行啓動再審程序進行重新審理。再審檢察建議作爲民事、行政審判監督的一種補充,在司法實踐中發揮了明顯的作用,是對民事行政檢察監督制度的完善。對此,筆者認爲,與民事行政檢察監督平行的刑事審判監督也可以適用再審檢察建議,促進刑事審判監督制度的發展與完善。

一、適用刑事再審檢察建議的意義

檢察機關行使刑事再審抗訴往往會受到程序多等因素的限制,適用刑事再審檢察建議可以簡化程序,有效達到預期的監督效果。刑事再審檢察建議有刑事再審抗訴權所沒有的獨特價值,對強化和完善刑事審判監督權具有重要的意義。

1、刑事再審檢察建議有利於彌補刑事再審抗訴程序的不足

由於受審級的限制,檢察機關的刑事再審抗訴工作要進過二級檢察機關的審查,上級院的刑事公訴部門同樣要承擔下級院提請刑事再審抗訴案件的審查、抗訴工作,這樣就造成了多重審查的模式,雖然能夠確保對案件的審慎處理,但是由於不同環節辦案人員執法水平及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和法律的適用存在着很大的主客觀干擾因素。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刑事再審抗訴週期長,程序多,佔用司法資源大而增加當事人的論累,易於引起當事人不滿,引發上訪,增加社會不穩定因素。而刑事再審檢察建議,可以有效的減少提請抗訴、提出抗訴等程序限制,簡化再審程序,有利於節約司法資源,提高工作效率。

2、刑事再審檢察建議有利於最大限度發揮刑事審判監督的作用,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由於刑事再審抗訴的法定條件限制,司法實踐中,存在許多當事人不服裁判,個別刑事裁判或多或少也存在輕微的錯誤或法律問題,存在可抗可不抗的情況下,檢察機關基本上是做出不予抗訴的決定,既便下級院提請抗訴,上級院一般情況下也不會予以支援,從而使得一些存在一定的錯誤的判決不能得到及時糾正,損害了司法的公正,也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刑事再審檢察建議則可以很好的解決這一問題。檢察機關發現的已生效的刑事裁判,存在可抗訴可不抗訴的問題時,可以採取再審檢察建議的方式,向法院提出檢察機關的意見。這樣既保證全面有效地履行了刑事審判監督權,做到有錯必糾,同時也可以督促審判機關對存在問題生效裁判予以重視,並及時糾正,從而最大限度的保護了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3、刑事再審檢察建議有利於促進司法機關內部的協調與配合

刑事再審抗訴啓動的是檢察機關的審判監督程序,履行的是法律監督權,具有強制性,再程序上缺乏必要的協調與配合的內容,易於造成檢、法兩家矛盾的產生,不利於司法工作的良性開展,這也是近些年來,抗訴難的主要癥結所在。刑事再審檢察建議不受審級的限制,與做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同級或上級檢察院均可提出,適用時僅以檢察建議的形式直接向法院提出檢察機關的觀點,引起法院的重視。這樣在客觀上,使檢察機關的外部強制監督轉化爲法院內部監督的形式,從而可以達到檢察建議與審判監督有效配合,使檢、法兩機關在處理刑事法律問題上開闢一條良性互動的通道,有效避免法律適用問題的產生與糾紛。

二、刑事再審檢察建議應遵循的原則

1、堅持“抗訴爲主,建議爲輔”的原則。對已生效的確有錯誤的刑事裁判,符合抗訴條件的應當抗訴。只有對那些存在問題的已生效裁判,但不宜適用刑事再審抗訴程序,纔可以適用刑事再審檢察建議。避免“以建議代替抗訴”問題的出現,防止削弱刑事再審監督權的力度。

2、堅持“協商爲主,文書爲輔”的原則。由於現行刑事訴訟法律對刑事再審檢察建議並無明確的規定,因此現階段檢察機關適用刑事再審檢察建議必須要堅持與審判機關的溝通協商,在雙方取得共識的情況下才可以行文建議,這樣可防止檢法兩機關產生對立情緒,創造良好的司法環境。

3、堅持“全面審查”原則。雖然再審檢察建議從法律性質上看並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必競作爲法律監督權的一種補充,必須堅持檢察建議的正式性、嚴肅性。因此,全面審查是確保刑事再審檢察建議必須堅持的原則,檢察機關不以全面審查爲基礎,就不能言之有物,提出的建議就沒有說服力,這樣不僅不利於該項工作的有效開展,更是對檢察監督權的一種抵毀。

三、刑事再審檢察建議的操作構想

刑事再審檢察建議是對已生效刑事裁判監督的一程監督手段。因此,在具體的操作應當嚴格依照檢察機關的辦案規則和程序操作。具體構想如下:

1、檢察機關適用刑事再審檢察建議的範圍

爲了避免刑事再審檢察建議的濫用,檢察機關適用刑事再審檢察建議的範圍應當有所限制。即應當提請抗訴以外的其他存在輕微錯誤或問題的已生效的刑事裁判。

2、適用刑事再審檢察建議具體程序

控告申訴部門,監所部門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的申訴初審後,認爲需要提出抗訴的,應當提出抗訴意見,連同案卷一併移送審查起訴部門審查。認爲存在輕微錯誤,無抗訴必要,需要提出再審檢察建議的,報請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決定。

審查起訴部門經審查認爲需要提請抗訴的,報請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審查起訴部門經審查認爲存在輕微錯誤,無抗訴必要,需要提出再審檢察建議的,報請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檢察機關刑事再審檢察建議的適用 篇2

檢察機關行使民行監督的主要手段是提請上級檢察機關向法院抗訴,長期以來,抗訴作爲一種主要監督手段,側重於案件的受理、審查、提出抗訴,而對抗訴案件以後的再審法庭的監督卻不夠重視,一些檢察機關對出席民行抗訴案件再審法庭有一種錯誤的認識,認爲自己的職責是抗訴,出席再審法庭是額外的工作,加上法律對出席民行抗訴再審法庭沒有詳盡的規定,導致了一些檢察院對出席再審法庭不重視,甚至出現了敷衍的態度。實際上出席再審法庭是民事行政檢察監督的一項重要內容,它是民行抗訴監督的沿續,體現檢察機關對民行審判監督的嚴肅性,做好這項工作對確保審判公正維護法律正確實施有着相當重要的意義。檢察院應當重視出席再審法庭,積極行使監督職能,不僅要宣讀抗訴書和發表出庭意見,還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一、監督證據的.出示與質證。

民事、行政訴訟認定事實的主要依據是當事人雙方提出的證據,所以有“打民事官事就是打證據”之說,出席民行抗訴案件再審法庭的檢察人員應當密切關注舉證質證這一重要環節,因爲在抗訴過程中,檢察人員已經仔細研究了原審卷宗,對證據的把握非常熟悉,在再審過程中,應當監督當事人對原審證據是否仍存在爭議,原審中存有疑問的證據是否重新質證,當事人是否提供了新證據,新證據是否符合《證據規則》規定的新證據的標準,是否經過質證的程序。同時對於檢察機關在抗訴過程中收集的證據,應當由審判人員在法庭上出示,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以便進一步查清事實,還原案件的真象。如果上述事項在法庭調查階段被法庭忽略,檢察人員應當在發表出庭意見時,建議法庭糾正。

二、對辨論後庭審小結情況進行監督。

庭審小結是民事審判方式改革後增加的一項庭審新內容,主要是在法庭辯論結束後,審判人員對整個庭審過程活動做的綜合性總結。出庭支援抗訴的檢察人員應當認真傾聽審判人員關於認定證據、焦點歸納、確認事實、劃分責任、法律適用共5個方面內容的分析,在審判人員徵詢意見時,針對小結的情況,發表檢察機關的意見

三、發表支援抗訴的補充意見。

在庭審結束後,檢察人員發表出庭意見,對庭審過程的合法性予以評價。同時爲確保監督效果,突出法律監督者的角色,檢察人員還應當根據庭審的情況,依據法律的規定,重點闡述證據應當採信的情況、如何正確適用法律,結合庭審情況,指出原審的錯誤,強調檢察機關抗訴的理由和依據,進一步論證檢察機關抗訴的正當性,以達到滿意的監督效果。

四、對當法庭宣判情況進行監督。

民事訴訟法規定,除重大疑難案件須交審判委員會討論外,其他案件應當由再審法庭自行宣判,但實踐中凡涉及檢察機關抗訴的民事再審案件,都會被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檢察人員應當對此現象加大監督力度,對一些原審明顯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再審過程中已經查清的案件,建議法庭及時宣判,減輕當事人的訴累,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五、對其它事項的監督。

主要有對訴訟費用的交納和庭審調解等情況進行監督,檢察機關提起的抗訴是審判監督程序的一種,當事人只需承擔必要費用如果再審法庭讓當事人交納訴訟費,應當予以糾正。在庭審調解過程,注意調解程序是否合法,當事人是否自願,發現有干擾應大膽監督,提出糾正意見,如有枉法行爲堅決依法查處。

在庭審監督過程中,檢察人員應當注意,檢察機關在再審訴訟中的地位是監督者,不應當與當事人、審判人員辨論,做出法律監督者違反法律規定的不當舉動,只能按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事後監督,體現法律監督嚴肅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