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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稅收的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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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稅收的可持續發展
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我國工商稅收收入平均每年增收1000多億元。稅收收入的大幅度增長,與各級稅務機關大力加強稅收管理密不可分,但從根本來說,還是與我國速度較快、稅收增長與國內生產總值的增長關係日趨穩定和同步有關。據統計,稅收收入與國內生產總值的彈性係數由“七五”時期的0.56上升到“八五”時期的0.69,“九五”時期平均彈性係數爲1.59.2000年由於國內經濟增長直接帶來的稅收增長約佔稅收總增收額的45.9%。,我國經濟在經歷了20年高速增長後,增長速度已明顯放慢,進入穩定發展時期。稅收增長速度也呈逐年遞減態勢。稅源不足與稅收高增長的壓力是當前稅收工作面臨的一大難題。要保持稅收的持續穩定增長,必須實行稅收可持續發展戰略,根據“廣稅基、低稅負、嚴管理、重處罰、高獎勵”的原則,設計新的稅制模式,實現由“重稅輕管”向“輕稅重管”模式的轉換。  一、稅收可持續發展的經濟內涵  稅收可持續發展從經濟內涵來說,是指建立在經濟速度增長和經濟質量提高基礎上的稅收收入的持續均衡增長。它能儘可能地滿足以國家爲主體的財力分配的需要,又不至於損壞未來需要,從而使整個稅收執行有利於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主要包括:(1)稅收體系的執行建立在長期、穩固、健康、平衡的經濟發展基礎上。(2)稅收政策的職能作用與每個特定經濟時期的現實需要相適應。(3)稅收制度成爲促進經濟、政治、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機制之一。  從外延來說,可持續稅收要求:(1)整個國家稅收體系健全,有穩定的稅收來源,可取得穩定可靠的稅收收入。(2)國民經濟實現可持續發展,包括經濟的數量增長和質量提高兩個方面,這是稅收可持續增長的源泉。(3)國家稅收制度較爲完善,有規範、的政策規定,能有效地保障收入,這是稅收可持續增長的基本要求。(4)稅收徵管體制較爲科學,能做到責權利高度統一,徵收效率較高,這是稅收可持續發展的保證。實現稅收可持續發展要求稅收體系自身的健全、稅收運轉的有序、有效及其良性循環。從經濟學角度講,在稅率水平不變的條件下,GDP的增長必然引起稅收增長,二者之間的關係即稅收彈性反映了稅收對經濟變化的靈敏程度。在一國財政收入主要依賴稅收的情況下,爲保證財政收入的正常增長,稅制應當具有較好的彈性。但是,稅收的彈性並不是越高越好,如果彈性過高,在經濟發展水平較低、稅基薄弱的情況下,有可能會損及稅本,阻礙經濟的發展。如果目前稅收政策和稅收計劃任務將導致非正規經濟的持續增長和正規經濟的持續下降,則表明此時的稅收政策是不可持續的。  稅收的持續增長必須有豐裕的稅源支撐,不同的稅收增長來自不同的稅源形態。稅收增長中,由國民經濟發展帶來的增長稱爲經濟型增長;由財稅政策調整帶來的增長稱爲政策型增長;由加強稅收徵管帶來的增長稱爲管理型增長。與此相適應,稅源也分爲潛在稅源(即一定經濟發展狀況下稅源蘊涵的最大量)、可收稅源(即按現行政策規定可以徵收入庫的稅源)和入庫稅源(即實實在在的稅收增長)。其中,潛在稅源是稅收增長的基礎和前提,是稅源和名義稅源,它與經濟發展息息相關;可收稅源是政策稅源和應收稅源,是稅收增長的直接前提,它與稅制優化、稅基拓寬和課稅深度密不可分;入庫稅源是可收稅源減去因徵管和外部環境制約等因素而導致的滯漏部分後的稅源,它直接受稅收徵管力度和水平的制約。稅源狀況既不能只看到潛在稅源,也不能只看到入庫稅源;既不能誇大稅源擁有量,也不應放棄挖掘稅源潛力。稅源研究的重點應當是可收稅源,其根本出路則在於優化稅制、拓寬稅基、拓展稅源。  二、非可持續稅收的弊端  經濟發展與稅收增長之間的關係在實踐中突出表現爲依法治稅與稅收計劃任務之間的關係。在計劃符合實際的情況下,完成稅收計劃與依法治稅是一致的。但由於需要與可能、主觀與客觀、宏觀與微觀之間存在矛盾,稅收計劃往往不是以經濟增長爲依據,而是根據財政支出的需要定任務,形成稅收任務年年加碼,高位執行。近年來,由於稅收計劃制定、分配不盡科學、合理,稅收計劃和實際稅源不符,特別是稅收計劃在執行過程中指令性過強,行政行爲過重,誘發了涉稅執法秩序的混亂。稅務機關組織收入工作苦樂不均,對納稅人的執法鬆緊不一。有的地方在完成任務後有稅不收,有的地方已應收盡收卻還完成不了稅收計劃任務,兩者都不能真實地反映一定時期的經濟實現所提供的稅收。一些地方爲了完成計劃,實現收支平衡,搞提前徵繳稅款和無稅空轉虛假入庫,破壞了公平稅負的原則,使稅收徵管秩序發生混亂,在長遠和根本上對經濟發展是十分有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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