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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社會責任研究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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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社會責任研究初探
內容摘要:權利與義務、責任相伴相生,消費者的問題並非僅侷限於自身的權益保護。本文擬從另一視角審視消費者的問題即消費者的社會責任,並針對消費者社會責任的概念、特徵、必要性、內容等進行分析,在此基礎上提出了相關的立法模式。  關鍵詞:消費 消費者 社會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生存和發展是人類生活的兩大主題。在人類生活的早期,人類主要追求生存的需要,如吃飯、穿衣。慢慢地隨着生產力的進步,進而不斷“發展”,到現在“可持續發展”的理念已深入人心。實現可持續發展,建設節約型社會,從我國國情出發是總結現代化建設經驗的一項重大任務。
  符合建立可持續發展理念的節約型社會包含兩個概念,一個是資源節約型國民經濟體系;另一個是資源節約型社會。其中後者主要是在消費領域。而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所親身接觸的、要致力爲之做貢獻的節約型社會概念,也以後者爲多。如今,隨着工業化浪潮的逐步深入,消費者享受着種類繁多的消費品。但與此同時,一些消費品和消費行爲在生產使用中也給社會環境帶來了嚴重破壞。現今經營者(企業)的社會責任已經基本得到全社會的重視,並透過立法確立了下來。同樣,在消費領域中,處於天平另一端的消費者對於上述問題應該承擔的社會責任,也值得深入研究。
  
  消費者社會責任的概念
  
  筆者認爲,消費者的社會責任(Consumers' Social Responsibility),是指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商品性服務時,應該承擔的自覺抵制直接或間接危害社會可持續消費和生產的商品和行爲,以維護社會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的道義責任。這些責任包括保護環境的責任、保護資源的責任、維護社會公德的責任等。如消費者透過自己的選擇,自覺抵制藏羚羊絨衫、高油耗汽車,塑料包裝袋等公害商品,也就是他們以自己的市場力量,爲遏止資源的浪費和環境的惡化,建設節約型社會,實現可持續發展。
  
  (一)消費者社會責任概念的範圍和界定
  1.消費者的定義。學界普遍觀點認爲,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把“消費者”定位爲“爲了滿足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商品服務的,由國家以專門法律確認其主體地位和保護其消費權益的個體社會成員。”之所以把消費者定位在“個體社會成員”即自然人,是由於進行消費行爲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作爲自然人的集合體,在從事交易活動中不具有“弱者”地位,在其與經營者有可能發生的利益衝突中,有足夠的經濟實力和團體力量與之抗衡,因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沒有給予其特別保護的必要。
  然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於此的定位是爲“權利”而着想。既然我們談到了反過來的“責任”尤其是社會責任,那麼,也需要把這種定位同樣反過來,把法人和其他組織加上去。也就是說,雖然在權利的角度上,自然人與法人等組織可以區別對待,但在社會責任的層面,顯然二者同樣具有社會責任,而且法人等組織由於其自身實力和軟硬件條件的優越以及消費行爲的規模性,應該承擔比自然人更重的社會責任。否則很難想象某種具體的行爲,比如在使用“白色污染”的塑料包裝袋方面,我們倡導自然人自覺履行社會責任不去使用,但對法人等組織大規模的團體消費不聞不問,這顯然是荒謬的。所以,在消費者的社會責任這一概念中,我們有必要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消費者範圍擴大,使具有社會責任的、同樣進行消費行爲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無例外地一體適用,這樣才能夠體現實質公平。
  2.“社會責任”與“義務”的關係。相對於社會責任這一名詞,“消費者義務”似乎更廣泛地被提及。如“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IOCU/CI)所說的消費者義務:認識自身社會責任,以自己的市場力量驅逐劣習,促進優良慣例,支援可持續的消費和生產。但細究其內容,實際上是指消費者的社會責任,而不是一種法定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