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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視野下的高校和學生法律關係問題探討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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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伴隨着中國法制建設向縱深方向的推進及高校學生權利意識的不斷增強,高校與學生之間的糾紛頻繁凸現。高校應充分利用自身的宣傳輿論手段,大力加強法制教育,力圖透過廣泛深入的宣傳工作,是“依法治校”深入人心,創設良好的遵章守法輿論氛圍,爲積極推進依法加強學生管理提供思想保證。

行政法視野下的高校和學生法律關係問題探討論文

關鍵詞:高校;學生;法律關係

英國學者帕金說:“大學對一切都進行研究, 就是不研究它們自己。”[1]由於傳統與現代之間的法律缺位與斷層,致使高校管理的實踐進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現了新舊法制觀念的碰撞和權利衝突;學校的教育管理權與學生的權益之間的碰撞衝突已成爲不可迴避的事實。試圖藉助高校與學生這個有利的載體,進而剖析二者之間權益關係,力圖提出規範和協調高校管理與學生權益之間關係的路徑。

一、高校學生管理法律糾紛的根源

(一)教育體制與教育法制的缺陷是根本原因

長期以來,關於高校的性質及法律定位非常模糊;現行法律對高校的法律地位缺乏明確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高校的主體地位難以確定,特別是在行政訴訟中,法院往往只能根據中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認爲高等學校是“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法律賦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職權”,因而對學生實施具有行政性質的行爲,學生可以將這種行爲視爲行政行爲提起行政訴訟。這樣,高校才作爲行政訴訟適合的被告主體,被納入行政訴訟制度的監督範圍。在一些訴訟中,法院可能會因爲沒有法律依據而以主體不適合爲由不予受理或駁回原告的起訴。實際上,中國現在教育領域大多沿用行政法規和規章,至今仍缺少對作爲行政關係內部相對人的明確的司法救濟途徑。而已有的《高等教育法》對於高校招生、學籍管理、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以及違反這些權利和義務關係所應承當的法律責任等則無具體的操作細則,這是導致近年來高校與學生間法律糾紛凸顯的根本原因。

(二)高校與學生的法律關係不明確是重要誘因

按照《民法通則》理解,高校屬於事業單位法人,而這種民法上的稱謂,卻把高校與學生管理糾紛納入民事訴訟而排除在行政訴訟之外。對於高校與學生的關係,中國深受“特別權利關係”理論影響,並據此創設了“內部行政法律關係”。內部行政法律關係是否具有可訴性,哪些行爲具有可訴性,一直爭議頗多且未體現於法律明文規定。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按照自己的理解,對於侵犯學生權益的案件有的受理並作出判決,有的卻以“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爲由駁回,出現了模棱兩可和不確定的現象。

(三)學生法制觀念的增強是糾紛產生的催化劑

學生法制觀念隨着社會的發展而增強。現在,學生已將自己與校方擺在平等的法律地位上。學生不再認爲使命問題都是自己的思想問題,而是學校與學生雙方可能存在的違法問題。依照這樣的思維方式,學生在與學校有了糾紛後首先想到的是學校有無過錯,應承當怎樣的法律後果。因此上述訴訟案件最終就不可避免地發生了。當前高校學生管理工作很重要的一個內容就是如何做到依法管理,高校在處理學生各類事件中必須站在法律的高度去分析問題、解決問題。

二、高校與學生的法律關係

(一)中國高校與學生法律關係定義選擇

中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頒佈後,高校作爲獨立的教育機構法人,依法獲得了“自主管理”的權利。近年來不斷出現的學生因其權益受到損害而與高校對簿公堂的現象,反映了在高校與學生在管理過程中合法權益間的碰撞和衝突。

1.從高校是一種教育機構、學生是受教育者來看,高校與學生是教育與受教育的關係,中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對於高校和學生在教育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都分別作了規定。

2.從高校是一種組織系統,學生是其組織成員的權利義務和地位區別來看,高校與學生之間又是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關係,即高校與學生的關係一般由高等學校的章程和規則加以規範,法律規定學生應遵守學校的各項管理制度。

(二)高校與學生法律關係的內容

法律關係即受法律調整而在當事人間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高校與學生法律關係的內容核心便是其權利和義務。高校作爲公務法人,它與學生之間的關係是一種經修正的特別權力關係,其內容表現如下:

1.高校對學生的權利。中國目前高校權利主要有《教育法》第21 條規定的授予高校頒發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的權利《學位條例》第8條、第11條、第17條規定的.授予高校學位評定、授予權等;《教育法》第28 條規定的按章程自主管理,組織實施教學活動,招收學生或其他教育者,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及獎勵或處分等權利。

2.高校對學生的義務。權利與義務是對立統一的,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高校對學生的義務就是學生對高校的權利,如《高教法》第59條規定高等學校應當爲畢業生提供就業指導和服務等。

3.學生對高校的權利。高校爲尋求效率和建立權威,也會形成自身利益,爲防止這種傾向超越合理限度,必須對學生權利加以明確,高校學生主要享有學習自由權、參與學校管理權、申訴權、起訴權、物質幫助權、隱私權、獲得資格評定權、教育教學活動參與權等。

4.學生對高校的義務。它表現爲高校學生接受教育所必須履行的超越基本公民義務以外之義務部分,其履行是爲了保障大學生學業的完成和高尚人格的塑造。如《教育法》第43條規定:受教育者應遵守學生行爲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道德和行爲習慣;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遵守所在學校的管理制度等。

三、高校學生管理應遵循的法治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

目前,高校學生管理立法嚴重缺位, 只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學位條例、職業教育法等五部法律、十幾部法規。因此大量的“校規校紀”由高校自行制定, 甚至有的高校將“校規校紀”下放到具體工作部門。而高校創設的許多規章制度與上位法或法律的精神相牴觸, 對一些重大事項, 如關乎教育權的不予錄取、開除學籍、不頒發畢業證和不授予學位等應由法律規定的事項, 也沒有遵循高校規章制度不得創設, 應遵循法律保留的原則。

(二)合理性原則

在高校學生管理中遵循合理性原則, 即在制定學校規章制度及對學生處理時, 要客觀、適度、合乎理性,必須在合理的自由裁量的權限和幅度範圍內,不要一味站在自己角度, 只尋求管理便捷, 而應同時站在學生立場角度上, 注重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2]。但目前國內衆多高校學生管理制度過於嚴格、死板,不求靈活變通,麻木採取一刀切,從重處罰,缺乏人文關懷。因此高校在制定規章制度時, 要充分考慮本校的實際情況, 制定出合乎理性校規校紀制度, 依法行使裁量權限。

(三)正當程序原則

行政行爲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即一定的時限、順序、步驟、方式等的要求。法律規定的程序是保證行政行爲正確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重要方面。正當程序是行政行爲合法有效的要件之一。1999 年7 月,北京大學1996屆博士畢業生劉燕文經過近三年的奔走終於將母校北京大學訴上法庭,理由是北大濫用行政管理權,不頒發畢業證書、拒絕授予博士學位,違反法律正當程序原則,侵犯了他的合法權利[4]。因此,在高校學生管理中引人正當程序原則,不但可以增強高校在學生管理中的透明度, 限制教育管理者主觀臆斷和姿意驕橫, 還可以爲學生在受到侵害前主動制約權力提供救濟保障。

四、規制高校管理與學生權益之間關係的路徑

(一)建立健全高校規章制度

高校規章制度是高校爲了組織和管理各項行政工作,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的在全校範圍內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條例,規定動作和辦法等規範性檔案的總稱,高校規章制度是有關法律法規的延伸,是中國教育法律體系的重要補充, 因此,高校管理部門在起草規章制度前,應就其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分析,在起草過程中,起草部門應廣泛聽取或徵求有關部門、教職員工、學生各方面的意見, 在規章制度的審查階段,要嚴格遵循法制統一的原則上,保證規章與現行的國家法律,法規的原則精神相一致,不得與法律或國家的有關規定相牴觸。

(二)完善高校學生管理法律救濟機制

“無救濟則無權利”是一句古老的格言。單憑司法救濟途徑無法充分保護大學生的合法權益, 國外許多高校都建立了較爲完善的學生申訴制度及具體的操作規範, 並把學生申訴制度納入學校管理體系當中。因此,必須建立一套完善的學生申訴制度與司法救濟互動的良性機制。爲學生的申訴表達,創造一個更加全面、完善、及時和人性化的法律救濟平臺, 而學校層面對學生的申訴表達要充分重視, 以便有效地調解校方與學生的糾紛。

(三)提升高校校管理者的法治意識和服務意識

依法治校首先要求高校學生管理工作者樹立依法治教,依法管理的思想,完成從“權力本位”的轉變,真正把教育,管理學生和維護廣大學生的正當權益結合起來,所以,高校學生管理者必須熟悉與學生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高校應透過多種形式加強對學生管理工作者法律知識的培訓和法律意識的培養,真正做到公正地對待每一個學生尊重學生的權利,有效地防止高校教育糾紛的發生。確保高校和學生之間和諧的發展, 真正保護學生的受教育權[5]。

(四)規範高校法制程序

要切實組織師生員工認真學習國家的重要法律,加強法制教育,並將法制教育經常化、制度化、序列化和系統化。高校尤其要着力提高黨政管理者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這是推進高校依法加強學生管理的保證,也是高校能否建立依法治校良好環境的關鍵所在。高校應充分利用自身的宣傳輿論手段,大力加強法制教育,力圖透過廣泛深入的宣傳工作,是“依法治校”深入人心,創設良好的遵章守法輿論氛圍,爲積極推進依法加強學生管理提供思想保證。

參考文獻:

[1]湛中樂.高等教育與行政訴訟[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132.

[2]張鳳涼.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4:15.

[3]張學亮.法學視野中的高校學生申訴制度[J].國家教育行政學院學報,2006.

[4]姜明安.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

[5]嚴皓.論高校學生管理與權利救濟的平衡[J].廣西醫科大學學報,2004,(21).

[6]歐仁山.論高等學校對司法審查的迴應[J].廣西師範大學學報,20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