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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法的價值視野下法律和道德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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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源自道德,是精簡化的道德,是基本的道德,以下是小編蒐集整理的一篇探究法律和道德關係的論文範文,歡迎閱讀參考。

淺析法的價值視野下法律和道德的關係

 一、法的價值

法的價值問題不僅是一個法哲學的問題,其對立法、執法實踐也有着重要的理論指導意義,對法的價值的探究一直是法律理論研究的重要問題之一。在不同歷史時期,不同法學流派對法的性狀、作用的期望也彼此不同。

自然法學派認爲法就是正義、就是善德; 分析法學派認爲法律就是一種規範、規則或秩序。“惡法非法”理論是自認法學派的理論代表,“惡法亦法”理論責任分析法學派的典型觀點。“惡法非法”理論認爲法應當是正義的,法律與道德密不可分; 而分析法學派卻堅持“法律至上”或“規則至上”、法律與道德相分離,法律的主要使命是應當爲人們提供秩序。法的價值目標到底爲何? 筆者認爲法是人們自我約束以期更加正義和秩序的生活,它實際上是我們達到目的的一種工具。正義和秩序都是法的目的。而事實上,如若我們制定出來的法不能夠滿足這兩個方面。那麼我認爲制度的罪惡所帶來的災難勝於兇殘的千軍萬馬。因爲制度的罪惡爲兇殘的儈子手提供了合法的外觀。這是很可怕的。

基於以上考慮,筆者認爲法的價值是指法律作爲客體對於主體的意義,是法律作爲客體對於人的需要的滿足,是人關於法律的超越的絕對指向,並且法的價值具有客觀性和主觀性,屬人性和社會性。

人們對法律問題的判斷有價值判斷和事實判斷。對法律價值的判斷,是人們從自身的需要出發來衡量法律的存在與人的關係以及對人的價值和意義,它是以主體爲取向尺度,具有較強的主觀性,是一種規範性即應然的判斷。①法的價值主要體現爲秩序、正義、自由和利益。而“自由”在普世價值中成爲法的最本質價值的體現,是人性最深刻的需要,可以去衡量一部法律是否較之前取得了進步,甚至可以作爲判斷一部法律是否是一部真正意義上的法律的標準。

法律的目的在於維持一定的秩序,法的基本價值由秩序自身的性質所決定; 秩序的正義性與否決定了法的其它價值的正義性,在形式上決定了社會生活的正義屬性。

二、法律和道德

哈特認爲法律和道德相互獨立,各自存在。但是筆者認爲法律和道德是相互融合的。有些規範既是道德規範也是法律規範,如近親不婚這個規範,就是既是道德規範也是法律規範。它們本身沒辦法完全地剝離開來。

也有觀點認爲法律與道德是可以相互融合的,認爲法律作爲一種秩序與生俱來的具有自己固定的道德性,即使是設定一部壞法律,也必須尊重它的道德性,如果一部法律與它所維持的秩序的道德性相違背,它就不能稱之爲法律。

有兩種道德與法律有關,第一種是願望的道德。是一種以更高標準去體現幸福的精神領域,如助人爲樂、濟困扶危等。另外一種則是義務的道德,是我們作爲一名社會成員在一定的社會生活中必須遵循的社會行爲規範,是一個人具有社會性的'體現,簡單的概括起來就是遵紀守法。各個國家法律都以不同的形式規定了不得無故剝奪他人生命與健康、不得無故佔有、毀壞他人財物、不得強行與他人發生性關係等等。

義務的道德在很大程度上等同與法律規範,社會基本規範要求社會成員不得無故剝奪他人生命與健康,同時法律也規定殺人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是犯罪行爲。願望的道德則不可能同法律規範畫上等號,這對社會成員的要求太過苛刻,即使社會成員不能達到願望的道德的期望值,我們也不能以法律規範的強制性對其進行懲罰,這是不公平的,就像我們不推崇將教義作爲法律去管理一個國家是一樣的,一個社會成員有成爲君子的自由,同樣有成爲小人的自由,在法律面前,君子和小人也是一律平等的。但是,願望追求的道德與法律在根本性質上追求的目的具有統一性。

法律源自道德,是精簡華的道德,是基本的道德。法律與道德相互獨立,但法律仍然以道德爲基礎,法律將道德規範轉變爲法律規範,把積極的道德標準規定爲法律應遵循的準則。②如,道德中有關誠實守信、童叟無欺的義務就透過民事立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予以體現。道德中有不得營私舞弊、不得騙人錢財等消極義務也透過刑事立法中的禁止欺辱、禁止詐騙等規則體現。因此,法盲不能作爲解釋犯罪的原因,因爲絕大多數犯罪都是在道德上所明確禁止的,是明顯違反道德的行爲,一個具備正常思維能力和控制能力的人能夠對此作出明確的判斷。這就有了有關刑事責任能力的規定,只要社會成員達到一定的年齡且身體健康,就需要對自己的行爲負責,而不以其對待法律的認知態度上作爲其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判斷標準。法律規範也可以演變成新的道德規範。如法律禁止醉酒駕車,喝酒不開車也就成爲一種新的社會美德值得大家稱讚。基於以上討論,所以我認爲法律和道德是相融合的,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局面。所以將其兩者割裂而論是不合適的。

三、惡法非法

哈特認爲“法律就是法律”、“惡法亦法”.在面對惡法時“這些法律是法律,但它太邪惡了以至於不能被遵守。”在這裏認知問題與實踐問題被哈特分開了,在認識上承認惡法亦法,並不意味在實踐中需要去遵守這種法律,恰恰相反,可能還意味着需要去抵抗這種法律。所以,在哈特看來,法律實證主義在實踐上也沒有什麼危害。

法律理論的目的不是像哈特所認爲的僅僅是爲了認識上的清晰。更關鍵的是要看到,一個人持有一種什麼樣的理論觀點很可能會影響到他的實踐行爲,所以法律理論的目的更要在於忠於法律,也就是說對於法律的認識應該有利於促進對法律的忠誠。從這個視角我們可以看到,如果認爲惡法亦法,那麼在實踐中很可能導致對惡法也遵照執行。所以,法律實證主義在實踐可能會造成混亂,甚至帶來惡果。

哈特堅持法律與道德的分離,認爲“法律就是法律”,那麼在面對惡的政權所制定的法律怎麼辦? 法是法治的必要條件,但不是充分條件,一個只有“惡法”的國家最多隻是“法律國家”,遠遠不能說是一個“法治國家”.我們應當將“惡法”拒之法律之門外。德國着名哲學家拉德·布魯赫在法律問題上有個非常精闢的論述,他說: “法律分法上之法和法下之法,以人類的共同理性,以人的尊嚴和權利作爲展示內容的法是法上之法; 凡是以背棄人類理性,漠視人的尊嚴、踐踏人的權利爲特徵的法都是法下之法,法下之法是惡法,惡法非法也。”③筆者認爲哈特的觀點是站不住腳的。首先,法是以國家強制力爲後盾的社會規範。如果認爲“惡法亦法”那麼我們就應當承認並執行“惡法”,因爲法的一個非常重要的特徵就是國家強制性。可是,我們看哈特的觀點發現“這些法律是法律,但它太邪惡了以至於不能被遵守。”這不是自己在打自己嘴巴麼? 是自相矛盾的! 其次,我們看法的價值有自由、平等和正義。我認爲“惡法”不具備法的這幾個價值特徵,因爲惡法與法的自由、平等和正義是背道而馳的。

所以“惡法”是自然就不能稱爲法,即惡法非法。以上就是筆者對“惡法非法”所進行的個人觀點的表達,論述偏頗之處還望指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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