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君>學習教育>畢業論文>

關於法律碩士教育現存問題的探討

學問君 人氣:2.04W

法律碩士是專業學位之一,我國自1996年試辦法律碩士按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透過的《專業學位設定審批暫行辦法》規定設定。現代的法律碩士教育存在着各種各樣的問題,請看本論文會給我們帶來怎麼樣的認識。

關於法律碩士教育現存問題的探討

 論文摘要:我國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教育開展十年來得到了迅速發展,但在培養目標、培養模式、課程建設等方面還存在問題。應當肯定法律碩士教育的職業教育性質,明確培養法律家的目標定位,努力從課程建設、導師選配、培養方式方法和論文寫作等方面逐步完善法律碩士教育。

 論文關鍵詞:法律碩士教育;法律家;法律職業能力;應用型人才自1995年5月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決定開展法律碩士專業學位(Juris Master)研究生教育(以下簡稱“法律碩士教育”)以來,爲滿足社會對寬基礎、複合型、應用型的進階法律人才的大量需求,我國法律碩士的招生規模和招生院校數量不斷大幅度增加,法律碩士教育呈現出欣欣向榮的景象。然而,從法律碩士教育長遠發展來看,我們不能被這些表面繁榮所迷惑,有關部門、招生院校和社會有識之士應當認識到我國法律碩士教育目前存在的不足,儘早採取措施矯正業已產生的偏差,以保證法律碩士教育的健康發展。

一、開展法律碩士教育的初衷

我國法律碩士教育始於1996年。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發佈的《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指導性培養方案》規定,法律碩士教育的目標是培養高層次的複合型、應用型法律專門人才。這一目標決定了法律碩士教育肩負着兩方面的任務:一是透過對非法學專業學生的系統法學教育,爲法律實務部門培養寬基礎、複合型、應用型的高層次法律人才;二是提高法律從業人員的專業理論素質和職業能力。這樣的定位的確有其深刻的社會根源和合理性:①在現代社會,法律幾乎將各行各業都納人到其調整範圍之中,社會生活的許多領域都不可避免地涉及專業性較強的法律問題(如金融、稅務、知識產權、國際貿易等領域,均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如果法律從業人員缺乏該領域的專業知識,就很難正確高效地解決該領域的專業性法律問題。招收非法律專業的考生攻讀法律碩士學位,就是希望法律碩士生在已經具備非法律專業知識的基礎上,透過系統地接受法學知識教育和技能培養,將原專業知識與法律知識相結合,迅速成長爲原專業領域的進階應用型法律人才。這樣既彌補了傳統的法學本科教育和法學碩士教育的不足,又順應了社會分工細化的要求。②招收從事法律工作的各類人員攻讀法律碩士學位,更有利於促進法學理論和法律實踐的交互推進,培養高素質的法律從業人員。③上述類型法律人才的缺乏和社會對此類人才的大量需求,成爲催生我國法律碩士教育的根本動因。.不難看出,我國開展法律碩士教育的初衷,就是要透過科學合理的培養方式,把法律碩士塑造成爲具有交叉型知識結構、諳熟法律並能夠靈活運用法律解決實際問題、從事法律實務工作的複合型、應用型進階法律人才,以滿足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需要。然而,十年來的實踐表明,法律碩士教育中存在着偏離培養目標和違背初衷的地方。正視目前我國法律碩士教育中存在的不足,尋求有效解決現存問題的方法,是保證法律碩士教育健康發展的必由之路。

二、目前法律碩士教育中存在的問題

1.培養目標模糊不清

我國的法律碩士教育是在借鑑了美國JD(Juris Doctor)教育成功經驗的基礎上,結合社會實際需要。

和法學教育的現有資源而創辦的,是我國法學教育應對社會分工細化趨勢和社會對複合型法律人才需求所作出的一種大膽嘗試。儘管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全國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教育指導委員會等機構以及各招生單位均將法律碩士的培養目標確定爲培養高層次的複合型、應用型法律專門人才,但對於這一培養目標與法學碩士的培養目標區別在哪裏、爲達到這一目標應採用哪些不同於法學碩士的培養方法等根本性問題,社會各界尤其是教育行政部門、招生院校和法律碩士教育工作者尚缺乏清晰的認識,這是目前我國法律碩士教育面臨的最大問題,也是法律碩士教育中諸多問題產生的根本所在。當然,對任何事物認識的深化都離不開實踐的發展,如果說十年前對法律碩士的培養目標和方法我們沒有清晰的認識是可以理解的話,經過十年的實踐探索後我們對此仍然沒有形成正確的理性認識則是令人無法接受的。目前,法律碩士培養目標的模糊,已使法律碩士陷入欠缺系統紮實的法學理論知識、缺乏法律實務職業技能、原專業優勢萎縮的不利境況。

2.培養模式雷同

培養目標模糊決定了法律碩士與法學碩士在培養模式上難免雷同。絕大多數從事法律碩士教育的院校都是因循法學碩士的教育模式,教學內容側重理論研究,培養者雖努力要求法律碩士生的法學知識水平接近法學碩士,但法律碩士生最終的實際水平甚至不及法學本科生;而法律碩士最需要的教育內容,即對專業領域中法律規定的認知和對實務操作技能的掌握運用卻非常缺乏,法律碩士本身的`經驗優勢和跨學科優勢被這種培養模式剪切得蕩然無存。當然,我們也不能否認,即使我們在理論上已清醒地認識到法律碩士教育目標的特殊性,但從傳統的法學家(Jurispllldential Scholar或Jurist LegalExpert)的培養模式轉變爲法律家(Jurists或LawyerJuris Petitus<拉>)的培養模式,也是一個相當艱難的過程,或許這正是我國法律碩士教育發展中必須忍受的陣痛。

3.課程建設缺乏針對性

論文要求注重學術研究法律碩士課程基本按照法學一級學科的課程設定,雖然加強了法律基礎知識的教育,但缺乏和學生原專業的結合,針對性較差;論文指導老師和答辯委員會成員大多強調論文的理論研究能力和科研水平,偏離了重在培養法律碩士運用法學原理和法律規定解決實際法律問題能力的目標,這使得導師和學生都勉爲其難,疲於應付。

4.法律碩士缺乏社會認同

社會公信力受到質疑法律碩士的特點在於其複合型的知識結構、熟練靈活地運用法律知識解決專業領域法律問題的實際應用能力,這是法律碩士的價值所在,是當代社會分工細化在法學領域的必然要求,也是法律碩士教育與法學碩士教育分野的原因。在現有的培養模式下,法律碩士知識多樣性的優勢難以發揮,法律專業知識難以同法學碩士匹敵甚至不如法學本科生系統紮實的缺點卻暴露無遺,從事法律工作所需的熟練技能嚴重缺乏,法律碩士被培養成了“四不像”、法學教育的“次品”。由此造成法律碩士不得不面對的困境——雖有碩士學位,但一些政法機關、高等院校、律師事務所甚至企業卻不願接收法律碩士就業,法律碩士的社會公信力受到質疑,缺乏社會認同,就業形勢日趨嚴峻。法律碩士的這種困境,實際也是我國法律碩士教育即將面臨的困境。這種困境的形成和現有的法律碩士培養模式的錯位不無關係。

總之,目前法律碩士教育中存在許多問題,這些問題如果不能引起足夠的重視並及時得到解決,可能會使法律碩士教育淪爲法學碩士教育的一個變種,法律碩士教育既不能達到培養“高層次的複合型、應用型法律專門人才”的目標,又不能實現產銷對路以滿足社會需求。長此以往,必將影響法律碩士教育的健康發展。

三、法律碩士教育培養模式的完善

法律碩士教育至少可以在下列方面進行改進。

1.進一步明晰培養目標

法律碩士教育應當堅定試點時的初衷和培養目標,以培養應用型人才爲核心。圍繞這一核心,我們應明確地將法律碩士教育定位爲職業教育,以職業技能訓練爲主,以培養法律家爲最終落腳點。當然職業教育並不排斥學術教育,學術教育的良好開展可以更好地促進職業教育。這樣定位的作用有三:

首先,使法律碩士的培養目標定位更加清晰。法律碩士的舞臺是實踐性的法律職業,法律實務工作所需要的職業能力顯然應是培養的重點。在職業能力的培養上,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①對我國法制環境現狀的感性認知和對法制建設發展趨勢的理性認知;

②對現實法制環境適應能力的培養和法律職業者自身社會定位的認知;

③法律思維訓練;

④某一專業領域現有法律法規的基本框架和專業法律規範的掌握(因學生原專業和所選的法學研究方向不同會有所區別);

⑤訴訟和非訟法律事務的程序及應對技能;

⑥訴訟和非訟業務中法律文書的製作和就法律事務進行熟練法律言辭表達能力的培養;

⑦行業中常見風險及基本的防範措施;

⑧堅實的法學基礎知識和深厚的法學理論功底(這是法律碩士最爲薄弱的環節,當畢其一生而求之。法學理論教育雖然是法律碩士教育不能偏廢的內容,但在短暫的2—3年的學校教育中,仍應以職業能力的培養爲重點,理論修養的不足只能留待實踐中自行彌補)。其次,可以促使法律碩士教育堅持培養應用型人才的特色,增強法律碩士的競爭力,提高社會的認同感。再次,利於改變與法學碩士培養措施、培養模式雷同的弊病,強化培養措施的針對性。

2.適度控制生源背景

根據法律碩士的特殊培養目標,需要對生源背景適度控制,應當將招生對象限定爲具有一定年限工作經歷的社會考生。法律碩士教育只有建立在考生具有較豐富的工作經驗和社會閱歷的基礎之上,才能切合職業教育的特點,在更高起點上展開。目前大量法律碩士生來源於應屆畢業生,由於他們缺乏實際工作經驗,對本專業領域存在的專業問題和法律問題均缺乏感性認識,入校後的學習就會缺乏針對性,也會降低法律職業技能培養的效率。

3.探索培養過程

各環節的新思路法律碩士教育既不同於法學本科教育,也不等同於法學碩士教育。首先,法學本科教育基於其通識教育的特點,不可能對學生的實踐能力給予過多的關注,因爲法學本科教育承擔的任務是將具有高中知識水平的學生培養成具有較高專業知識的知識分子,在此過程中,有限的教育資源對培養一個具有較高法律素質的法律家的努力應該說是遠遠不夠的。其次,法學碩士教育的初衷是培養法學學術研究人才即法學家,重點在於法學教育和理論研究,對法律實務工作能力的培養較爲欠缺;而法律碩士教育的初衷是培養法律實務人才即法律家,以法律職業能力培養爲核心。法律碩士專業學位與法學碩士學位處在同一層次上,各有側重:前者是學術型、專業型進階法律人才,後者是複合型、應用型進階法律人才。由此,法律碩士的培養既應該完成法學本科教育階段知識傳授的任務,又必須完成較高水平的法律職業能力養成的任務。圍繞上述特點,法律碩士培養可以在以下環節作出探索:

(1)課程建設。

陳興良教授曾感嘆:“作爲一名法學教師,同樣存在這樣的困惑,給本科生上課知道講什麼,給法學碩士生上課也知道講什麼,就是給法律碩士上課不知道講什麼。”這應該是目前所有從事法律碩士教育的導師們的共同困惑。法律碩士教育既不同於法律本科教育,也不同於法學碩士教育,但又與這兩種教育存在很大交叉之處。因此,在課程建設上,應該努力突出法律碩士教育的特點。首先,就課程設定而言,應該堅持開設已被普遍認同的門法學主幹課程,在此基礎上加強職業技能課程建設。職業技能課程設定應該以從事法律實務工作所應具備的基本職業能力爲出發點,並結合培養單位自身教學資源優勢斟酌確定,如法律文書寫作、演講學、辯護學、談判學、偵查學、證據法學,等等。其次,就教材建設而言,法律碩士教育應該有體現其自身特點的教材。吸納法學本科教材的法學知識,有側重、有選擇地增加專業領域法學理論知識和職業技能的內容,應該是法律碩士教育教材建設的基本方向。組織編著一套適應法律碩士教學的經典教材,應是目前法律碩士教育的當務之急。

(2)導師的選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