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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司法解釋存在的理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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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司法解釋存在的理論依據
研究我國司法解釋的理論依據,主要從司法解釋的功能上來進行說明。司法解釋的功能是指司法解釋在體現立法權與司法權的關係上,在適用法律表現的方式上,在處理社會矛盾所充當的角色問題上所發揮的作用。它是司法解釋本質性問題的必然反映,司法解釋的功能具體表現在:
第一、司法解釋是解脫法律困境的鑰匙
相對穩定的法律遠遠趕不上社會的變化。成文法的侷限性必須經過後天的矯正和彌補,其形式就是司法解釋。法律是有人指定的,所以它所要求的社會必須是穩定的,但社會卻在不斷地變化,因此法律與社會不和諧是固有的。法律最貼近生活、和社會結合最緊密的時候是它被剛剛制定的時候,即使此時的法律也不能完全涵蓋社會的一切。當法律適用者將法律運用於具體 案件時,才發現適用法律的結果不是立法機關當初所設想、所追求的結果,或者立法者根本對面對的案件無所適從。這時,只有透過司法解釋來解脫法律的這種尷尬,司法解釋能夠透過解釋的方法,使矛盾得到自然地解決。
第二、司法解釋能促進法律的發展
美國法學家龐德說過:“法律必須穩定,但是又不能靜止不變,因此,所以的法律思想都力圖使有關對穩定性的需要和變化的需要方面這種互相沖突的要求協調起來”。我國學者大多停留在強調對法律立、廢、改的及時性的層面上,而忽視了司法解釋在法律發展和完善過程中所起的不可代替的作用。唯物辨證法告訴我們,任何事物的變化和發展都是一個從量變到質變的發展變化過程。如果我們將法律的立、廢、改比作法律完善過程中的質變的話,那麼司法解釋就是這種質變前量的積累,這一點早被司法實踐所證實。我國立法機關制定或修改的許多重要法律的一些主要條款都是長期司法實踐經驗的科學總結和大量司法解釋的`結晶。所以說司法解釋爲立法的發展提供了有利條件,是法律不斷完善的催化劑。
第三、司法解釋是適應社會矛盾複雜多變的應變器
社會生活的複雜多變性與成文法律以不變應萬變的相對穩定性形成鮮明的矛盾。複雜多變的社會矛盾必須得到公正地處理,穩定的成文法律必須適用於這些千變萬化的社會矛盾。二者的調和器就是司法解釋。
伴隨現代社會的不斷髮展,各種社會關係也變得多樣而複雜,法律調整社會關係的侷限性也越來越明顯,因此連結立法和法律適用的司法解釋具有強大的生命力。
法律的適用與司法解釋無疑是分不開的,研究司法解釋對於指導法官正確理解、解釋、適用法律具有重大意義。在中國,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有權進行司法解釋,我國的司法解釋對改革開放以來社會關係的調整發揮了巨大作用,而這種作用,在以後的司法實踐中仍將進一步地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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