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君>學習教育>畢業論文>

淺析市場經濟下的夫妻財產製

學問君 人氣:3.13W

摘要: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夫妻對其財產的處分直接關係到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和家庭的穩定,也關係到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婚姻家庭關係是身份關係與財產關係的統一,財產關係是婚姻家庭得以延續發展的基礎,也是夫妻關係的核心。本文將從我國夫妻財產關係的現實出發,對夫妻財產權的概念及特徵作了概括,並對規範夫妻財產權的法律原則、夫妻財產權的內容、法定財產製中的財產權、夫妻約定財產製下的夫妻財產權、特有財產權以及我國夫妻財產權中存在的弊端及對策等相關問題作了粗淺的探討。

淺析市場經濟下的夫妻財產製

關鍵詞:財產權;缺陷與完善;約定財產製

一、夫妻財產權的概念

所謂夫妻財產權,是指關於夫妻婚前和婚後所得財產的歸屬、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對債務的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清算的權利和義務。夫妻財產權與夫妻身份關係有着密切的關係。夫妻身份關係爲夫妻享有夫妻財產權的前提,夫妻財產權是夫妻身份關係發展的必然產物,對夫妻身份關係有着重大的影響,即影響到夫妻身份關係的延續或終止。

二、夫妻財產權的類型及其概括分析

1、夫妻法定財產製

法定夫妻財產權是法律賦予婚姻家庭當事人所享有的權能,婚姻法在修改夫妻法定財產時,已將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問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除特有財產外):(1)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2)一方或雙方因繼承、受贈、受遺贈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面的財產除外。(3)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獲得的財產。(4)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5)其他應當共同所有的財產。

2、夫妻約定財產製

現今修改後的婚姻法對夫妻約定財產製的要件作了以下明確規定:(1)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問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2)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3)投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夫妻法定財產製或夫妻十人財產製。(4)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5)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3、夫妻特有財產製

特有財產製是指專屬於配偶一方個人所有並排斥夫妻共有的財產.2001年《婚姻法)第一次明確增設特有財產制度.根據第18條具體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雙方成立婚姻關係以前的財產。與另一方無任何關係,在婚後應歸原所有人個人所有。(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金等費用.這些費用如果作爲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婚姻因故解除,另一方分割一半,會影響到受害方的治療,生活,但是關於醫療費用,當一方受到傷害後,通常情況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墊付的,一方獲得賠償後,本人認爲應扣除以共同財產墊付的部分,否則,會影響到另一方的利益,侵害另一方的財產權利。(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這一規定尊重了原財產所有人的意志。但是法律沒有明確限定是什麼形式。本人認爲,書面形式、公證形式當然應承認,口頭形式等應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的人證明,否則,不利於保護雙方的利益,也不利於保護與夫妻任何一方交易第三人的財產利益。(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這些物品一般價值不大。對夫妻另一方也不太合適.且專屬一方所有,另一方也不會有異議。(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指價值不大,一方需要,而另一方不需要。對一方有紀念意義的獎品等。

三、夫妻財產製度的缺陷

首先,對夫妻共同財產權行使的規定過於抽象,缺乏操作性,《婚姻法》第l3條第2款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3條規定,婦女對依照法律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享有與配偶平等的佔有、使用、收益與處分的權利。應該說,這些規定,對維護男女平等有着重要意義,然而,如何保障當事人正確地行使 這些權利,有效地實現真正意義上的男女平等,法律卻無具體規定。因此,一旦夫妻就某項權利的行使出現紛爭,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時候法律就無所適從,而這類問題卻頻繁地出現在現實生活中,如:對於一方所作的投資或經營,他方能否以配偶的身份主張無效?現行法律根本無法予以回答。而解決不了這些間題,夫妻對共同財產的平等處理權就會成爲一種擺設。

其次,將分居期間的財產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有失公平。我國婚姻法沒有明確規定夫妻分居制度,但是,在實際生活中,夫妻雙方因工作關係而兩地分居或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情況並不罕見。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根據民法原理,財產的共同共有是指“基於共同關係而共享一物所有權的法律狀態。”勻共同關係並不是一種抽象的關係,而是一種具有特定身份關係的人在共同生活、共同勞動基礎上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身份關係只能認爲是取得共同財產的一個前提條件,正如已分開生活的父母子女的財產不能視爲家庭共同財產一樣,不在一起生活,互不相於的夫妻的'財產,也不應一律作爲共同財產。將財產分給僅僅“名義”上的配偶,或者爲其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這對另一方來說,是不公正的。

最後,約定財產製的規定過於簡單。對於約定財產製,我國婚姻法只是將其作爲婚後財產共有制的除外條件在第13條提了一句。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中也只作了“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的規定。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公民法律意識的提高和個人擁有財產數量的不斷增加,婚姻雙方當事人對財產進行約定的情況越來越普遍,約定財產製的作用日顯重要。但由於現行法律對約定財產的規定過於簡單,實踐中很難操作,使這一制度往往流於形式,有時甚至成爲一些人規避法律、逃避伎務的合法工具。

四、對夫妻財產製完善的思考

鑑於婚姻的契約性質,本人認爲約定財產製應作爲我國最基本的夫妻財產製度。婚姻登記時,婚姻登記機關應告知雙方當事人訂立夫妻財產契約,並按規定予以登記或公證。對於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婚後所得財產,除法津明確規定歸一方當事人所有外,屬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