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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平等與社會正義的比較性視角──以羅爾斯、諾齊克和哈耶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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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平等與社會正義的比較性視角──以羅爾斯、諾齊克和哈耶克三人爲例的考察正如麥金太爾(MacIntyre)在《誰之正義?何種合理性?》(WhoseJustice?WhichRationality?)一書標題中很有象徵性所發問的“誰之正義”那樣,“正義”觀念一直是在人們諸種不同甚至是對峙的立場和解釋中展開的。單就西方傳統來說,就足以能夠提供這一立論的充分根據。麥金太爾對西方“正義”觀念的歷史或傳統“敘述”表明,“存在着多種正義而不是一種正義”。這在本文將要討論的羅爾斯(Rawls)、諾齊克(Nozick)和哈耶克(Hayek)這三位人物的“正義”觀中,也很容易得到印證。實際上,歧見或歧異性不只表現在“正義”上,本文將涉及到的自由和平等,照樣或更有甚地展示着歧異性。揭示這種現象會不時地提醒我們不能對任何觀念作“簡單化”處理,並促使我們關注觀念的“歷史”和“傳統”敘述方式。但是,如果僅僅停留在這一點上,仍然是消極的。因爲,在此視角之下,觀念“除了”歧異性和令人眼花繚亂的“多樣性”之外,就難以顯示出“共同性”、“可公度性”,難以顯示出觀念逼近“合理性”解釋的進展。爲了把展示觀念的歧異性變成一種更積極的行爲,我們就必須尋求觀念中所涵蓋的“公分母”,尋求觀念解釋的“合理性”程度以及進一步的可能性。麥金太爾在探討“諸種對立的正義”中,就帶有這種意識:“承認探究傳統的多樣性,並承認每一種探究傳統都帶有它自身特殊的合理證明樣式,並不蘊涵各種相互對立、互不相容的傳統之間的差異無法得到合理的解決。他們怎樣才能得到合理的解決,在什麼樣的條件下才能得到合理的解決,是一個只有在預先理解了這些傳統業已獲得的本性之後才能理解的問題。從合理探究傳統的立場來看,多樣性的問題是不會取消的,但可以用一種使其成爲合理解決的方式將之轉化。”本文的中心是比較性地檢討一下羅爾斯、諾齊克和哈耶克這三位非常有影響力人物的正義觀以及他們對自由和平等所作出的安排,並作出適度的評估和稍微的引伸。

自由、平等與社會正義的比較性視角──以羅爾斯、諾齊克和哈耶克

一從羅爾斯說起

羅爾斯的“正義”觀點,正如實際上他所注重的那樣,被限定在“社會正義”這一基本範疇之下。這一範疇本身就引起了爭論,後面將要討論的哈耶克,完全拒斥這一範疇。客觀地講,羅爾斯所說的“社會正義”,只是“社會制度正義”或“社會基本結構正義”的壓縮性提法,而且這種“結構”或“制度”,主要又是指“政治”和“經濟”方面的。他說得很清楚:“對我們來說,正義的主要問題是社會的基本結構,或更準確地說,是社會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權利和義務,決定由社會合作產生的利益之劃分的方式。所謂主要制度,我的理解是政治結構和主要的經濟和社會安排。”既然“社會正義”明確地被設定在社會的政治和經濟結構或制度中,那麼,像哈耶克那樣只是就“社會正義”的提法批評“社會正義論者”,看來就不夠妥當。說起來,“社會正義”同“政治正義”、“經濟正義”和“法律正義”的說法一樣,都是在抽象或壓縮性的說法中,隱含着這些領域的基本制度、原則、規則、程序作爲普遍有效的東西必須具有“正義”的性質,也就是說它們都要能夠提供衡量行爲是否“正義”的一般標準。

那麼,一種社會政治和經濟結構或制度,如何安排纔算是公平或正義的呢?羅爾斯提出了兩個原則。按照他的完整說法,第一個原則是,“每個人對與其他人所擁有的最廣泛的基本自由體系相容的類似自由體系都應有一種平等的權利”;第二個原則是,“社會的和經濟的不平等應這樣安排,使它們(1)被合理地期望適合於每一個人的利益;並且(2)依繫於地位和職務向所有人開放”。簡單地說,第一個原則是“自由的平等原則”,它強調每一個人都“平等”地享受政治自由等各種權利;第二個原則是“差別原則”(thedifferenceprinciple),它強調社會經濟的不平等,必須能夠促使社會中“處境最不利”的成員獲得最大的利益。也就是說,它允許有不平等(即貧富差距),但又必須限制不平等,使處境最不利的成員獲得最大的利益,即所謂的“補償原則”。羅爾斯不僅設定了“社會正義”的兩個原則,而且還設定了這兩個原則的次序或等級關係。在他看來,社會正義的兩個原則不是並行的關係,而是要以“詞典式次序排列”的先後關係。按照這種排列方法,羅爾斯提出了“優先原則”,它由第一優先原則(即自由的優先性)和第二優先原則(即正義對效率和福利的優先)組成。第一優先原則是指正義的第一原則先於第二原則,它要求每個人的自由平等權利,要首先得到保護,不能爲第二個原則或其它目的而破壞第一原則;它要求由正義所保障的自由權利決不能受制於政治交易和社會利益的驅動,不管政治交易或帶來的經濟利益有多麼巨大,自由只能爲了自由本身的緣故才能進行限制。照羅爾斯的說法:“這一次序意味着:對第一個原則所要求的平等自由制度的違反不可能因較大的社會經濟利益而得到辨護或補償。財富和收入的分配及權力的等級制,必須同時符合平等公民的自由和機會的自由。”第二優先原則是指第二原則中的公平機會優先於差別原則。根據羅爾斯對正義原則及其關係的設定,可以看出,他是要在堅決維護個人自由權利和機會平等的基礎上,透過引入“差別原則”,儘量限制社會不平等,使社會中處境最差者的經濟利益得到一定改善。換言之,羅爾斯的正義原則,一方面要優先維護“自由權利”和“形式上”的“機會平等”,另一方面則試圖對經濟利益進行再分配以求達到一種更“實質性”的平等。羅爾斯把他的“正義原則”同法國啓蒙思想家的“自由”、“平等”和“博愛”這三個誘人的社會政治理想聯繫到一起,認爲“自由”相應於“第一個原則”,“平等”相應於第一個原則中的公平的機會平等,“博愛”相應於“差別原則”。按照這種聯繫,在很大程度上已經被遺忘的“博愛”理想,至少從理論上重新開始恢復它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