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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羅爾斯“公平的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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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羅爾斯“公平的正義”
在《正義論》問世三十一年後,約翰·羅爾斯JohnRawls(1921—2002)離開了人世,停止了他對於公平的正義的思考。從各方面來說,羅爾斯的《正義論》及後續的《的自由主義》、《公平的正義再陳述》都屬於20世紀思想界最具有力的作品之列,其中貢獻最大、最具有原創性的當屬《正義論》。在這些著作裏,羅爾斯提出了一個融匯西方正義概念的基本涵義並又極大豐富了其內涵的當代正義理論,即公平的正義的理論。公平的正義在這些著作中被詮釋爲在一個憲法民主制社會中人們關於一個健全的、持久的社會合作體系的條件的共同觀念,因而是一種內含於關於一個健全持久的社會合作體系的觀念中的正義觀。總體地說,羅爾斯基於公平的正義觀念是在自由主義框架內闡發的一種正義理論。但同時,它也將社會主義的實質平等觀念的某些要素納入了公平的正義的理論。在這個理論中,核心的概念是平等的自由。
平等的自由及其核心觀念
羅爾斯認爲,古典自由主義的一個基本缺陷是它作爲一種系統理論不能充分保障所有人的平等的自由,需要做出某些修正;儘管在憲法民主制的政治傳統中人們普遍將平等的自由看作是而然的原則,仍然需要從理論的反省、制度的可能程序以及它是否同人們的有個性的合理的善觀念相容這三個方面,對平等的自由的概念加以省察,並使之成爲實質性的正義原則。
平等的自由可以說構成了羅爾斯公平的正義理論的基石。羅爾斯認爲,平等的自由儘管在自由主義自由體系中並沒有得到充分保障,但這一觀念卻是人們將憲法民主制度理解爲正義的制度的一個基本之點。在憲法民主制社會的公共政治文化傳統下,當人們思考建立一種健全持久的社會合作的基本制度應當依循何種正義原則時,他們會同意,這些基本制度應當構成這樣的保障:社會合作的每個成員在公平承擔作的負擔的同時,對於合作所產生的社會基本自由享有同任何一個其他人同樣完整的一份權利;這份基本自由優先於對於同社會公職、地位相聯繫的社會利益的有差別的分配;並且,這份權利不會被爲着某種目的而犧牲,不會由於自然的與社會的偶然性遭受嚴重挫折,也不會由於具體交易或協議的累積後果的影響而被剝奪。這種理解,羅爾斯認爲,是憲法民主社會的人們對健全持久的合作安排的條件的公平的'理解。這種理解,他指出,引向一種關於社會的基本制度的正義原則的基本觀念:只要可能,社會合作產生的所有善都要平等地分配;一種不平等的分配將是不正義的,除非這種分配將使每一個人都從中受益。這一正義的基本觀念的內涵透過一種合理的解釋表達爲他所提出的著名的公平的正義兩原則:平等的自由原則和差別原則。
有差別的經濟社會利益分配的辯護:提高不利者的合法生活期望
社會主義一向對自由主義的平等即公民的平等的空洞形式性質構成嚴重批評,因爲它明確地要求實質的即社會的與經濟的平等。從公平的正義觀點來看,社會主義的這一平等要求本身有需要澄清的地方:如果社會的、經濟的平等是未來社會纔可能實現的平等,它顯然就不能成爲一個現實的合作體系的正義原則;僅當它把自身的意義限制在對構成這種要求的背景的社會與經濟的不平等應當進行某種調整的範圍時,它纔可以成爲一個關於現實的合作體系的有意義的原則——社會的、經濟的不平等應當以適當的方式來安排。但是,對這種安排社會的、經濟的不平等的適當的方式需要作出更清楚的說明。而且,從社會的持久的穩定性考慮,這種說明應當從社會中受惠最少的成員的角度來作出。首先,設想一下,一個在社會地位、經濟地位上處於不利地位的社會成員,當他一旦獲得了同樣的管理社會的能力時最期望什麼。可能有兩個主要之點:一是,他期望機會對他是開放的,二是,他期望在對他而言開放的競爭中,他不至由於不利的社會背景與經濟背景而處於劣勢。一個社會是在兩個有同等能力的候選者中間優先選擇地位不利者,還是引入綜合考察或某種進一步的指標選中一個候選者,是個同決疑法有關的問題。看起來,優先選擇地位不利的有同等才能者傾向於鼓勵地位不利者的合理社會期望。但是從社會的穩定方面考慮,偏向於任何一種特殊境遇都會影響人們形成穩定的合法生活期望。重要的是,若訴諸進一步的指標,這種指標同樣不應當是只對地位不利者不利的。如果出於不利社會地位的有同等才能者的上述兩個期望得到社會安排的支援,這種安排社會的和經濟的收入差別的條件對於他而言就是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