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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梨洲經濟思想鉤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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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明中葉以後,封建杜會內部開始產生了資本主義生產關係的萌芽。到萬隆午間,這種現象已很明顯。這對明清之際啓蒙思想的產生是有巨大的。黃梨洲的思想,正是這一需要的產物。黃梨洲的治學,博大精深,涉及,、,等領域。本文僅研完他的經濟思想中的兩個,一是他的田制觀,一是他的財政觀。
 
一、黃梨洲的田制觀
 
在土地問題上,黃梨洲主張恢復井田制度。但是,他同以前一些主張恢復井田制的人是根本不同的。他所主張的井田制是針對土地兼併的,反對官田比例過大,民田數量過小,百姓無田可種。其目的無非爲廣大人民羣衆着想,具有一定的進步意義。黃梨洲認爲,古時土地廣曠,民有田可耕。“蓋土地廣大,不能縷分區別。總其大勢,使瘠土之民,不至於甚困而已。”此後,由於封建娩治階級,“鼻賦之於民,不任田而任用,以一時之用,制天下之賦,后王因之。”“天下之賦日增,而之爲民日團於前。”這種不。合理的租稅制度甚至到百姓“一歲之獲”,“盡輸於官,然且不足”的嚴重局面(《明夷待訪錄•田制一》,以下凡引該書只注篇名)。
黃梨洲抨擊了皇族土地所有制,揭露皇族透過各種特權,侵佔羣衆土地。“今民所自有之田,乃復以法奪之。授田之政朱成,而奪田之事先見。”他主張儲存“先王之制井田”這種中國歷史上的土地國有形式,以達斟平均土地,“遂民之生,使其繁庶也。”他指出,明代的屯田制雖有四大缺點尚且可以實行,爲什麼沒有這些缺點,又可富民的.井田制不可以實行呢?他斷言“井田之必可復”,認爲“世儒於屯田則言可行,乾井田則言不可行,是不知二五之爲十矣。”(均見《田制二》)
可見,黃梨洲的田制觀,是一種平均主義的改良思想,是一種民主主義的富民主張。這些思想有很大的空想成分,與英國空想主義者托馬斯•莫爾的思想,有類似之處,但程度不同。莫爾提出的是“羊吃人”,黃梨洲說是“官田奪民田”。莫爾認爲私有制是一切社會災禍的根本原因,黃梨洲則是在不觸動封建私有制的基礎上,恢復三代的井田制。他們的這種區別顯然是由各自所處的歷史條件造成的。
在不觸動封建私有制的前提下,黃梨洲對土地制度和與之相適應的賦稅制度,提出了自己的理想。他的主張是:田分五等,依產定賦,免除三害,輕賦富民。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這是一種進步思想。
黃梨洲揭露暴稅有三害:“有積累莢返之害,有所稅非所出之害,有田土無等第之害。”
所謂“積累莫返之害”,是指越來越重的暴稅。黃梨洲在詳細考察了歷代的日益加重的賦稅制度後指出:“稅額之累積至此,民之得有其生也,亦無幾矣!”
所謂“所稅非所出之害”,是指“以銀爲賦”,加重盤剝。他說:“有明自漕糧而外,盡數拆銀,不特折錢之布帛爲銀,而歷代相仍不折之穀米,亦無不爲銀矣。不特穀米不聽上納,即欲以錢準銀,亦有所不能矣。夫以錢爲賦,陸贄尚曰,所供非所業,所業非所供,以爲不可,而況以銀爲賦乎?天下之銀既竭,凶年田之所出,不足以上供;豐年田之所出,足以上供,折而爲銀,則仍不足以上供也。無乃使民歲歲皆凶年乎!天與民以豐年,而上覆奪之,是有天下者以斯民爲仇也。”  
所謂“田土無等第之害”,是指不分土地的好壞,均按一個標準定稅。這既不利於利用休耕的辦法,保養地力,使其不竭’又使耕種壞田的加重了田賦。他指出:“今民間田土之價懸殊,不啻二十倍,而有司之徵收,畫以一則。至使不毛之地,歲抱空租,亦有歲歲耕種,而所出之息,不償牛耕。小民但知其爲瘠土,向若如古法,休一歲二歲,未始非沃土矣。官府之催科不暇,雖欲易之,惡得而易之。何怪夫土力之日竭乎。吾見有百畝之田,而不足當數十畝之用者,是不易之爲害也。”
壽了革除這“三害”,黃梨洲主張:
1.  依土地質量之好壞,田分五等,依產定賦。提出“今丈量天下田土,其上者依方田之法,二百四十步爲一畝。中者以四百八十步爲一畝,下者以七百二十步爲一畝。再酌之於三百六卞步,六百步爲畝,分之五等。”(《田制三》)當然,他的這種設想顯然是形式主義的,在當時的條件下,也是做不到的。  
2.重定天下田賦,實行輕徭薄賦的政策。他針對歷代日益加重的“以斯民爲仇”的暴稅,提出“重定天下之賦,必當以下下爲則。”何爲下下?即“三十而稅一”(《田制三》)。或“授田於民,以什一爲則,未授之田,以二十一爲則。”(《田制三》)
黃梨洲的這些主張,雖然有空想的.,平均主義的改良色彩,但在當時條件下,這種民主主義的輕賦富民思想,是有歷史進步性的。
 
二、黃梨洲的財政觀
 
黃梨洲的財政觀,多見於他的《明夷待訪錄》的財計篇。在他之前,如宋之葉適,也研完過財計。但是,黃、葉二人對財計的有很大區別。葉適論財計,僅區別了“理財”和“聚斂”的根本不同,主張嚴以天下之財與天下共理之”。又說:“不以自利,,雖百取而不害。”(《水心文集•財計》)取之於民又用之於民,謂之“理財”,如取之於民而用之於自私自利,就是“聚斂”。在《習學記言》裏,葉適對許多前人的傳挽觀點,提出大膽的疑問和非難,反映了他的樸素的進步的民主思想。黃梨洲的財政觀卻涉及到封建制政權的一些根本。
首先,黃梨洲論財計時,主張“本末兼治”,不僅“輕其賦斂”,而且要革除一切浪費財富的弊習。他指出:“治天下者,既輕其賦斂矣,而民間之習俗未去,蠱惑不除,奢侈不革,則民仍不可使富也,何謂習俗?吉凶之禮既亡,則以其相沿者爲禮。婚之筐篚也,裝資也,宴會也。喪之含殮也,設祭也,佛事也,宴會也,芻靈也。富者以之相高,貧者以之相勉矣。何謂蠱惑?佛也,巫也。佛一也,而有佛之宮室,佛之衣食,佛之役使。凡佛之資生器用無不備,佛遂中分其民之作業矣。巫一也,而資於楮錢香燭以爲巫,資於烹宰以爲巫,資於歌吹婆娑以爲巫。凡齋醮祈賽之用無不備,遂中分其民之資產矣。何謂奢侈?其甚者,倡優也,酒肆也,機坊也。倡優之費,一夕而中人,之產。酒肆之費,一頓而終年之食。機坊之賢,一衣而十失之暖。故治以本,使叫,民吉凶,一循於禮,投巫驅佛,吾所學校之教明而後可也。”治本如此,就是“治之以末”。亦可做到“倡優有禁,酒肆有禁,除布,帛外皆有禁。”(《財計三》)可見,在這些改革中,他都寄希望於杜會工作。從教育入手,透過改變杜會風氣,擴大社會財富釣積累,雖“輕其賦斂”,也可做到“開源節流”。
其次,同上述問題相聯繫,黃梨洲突破了“農業爲本,工商爲末”的傳統思想,認爲工商也是本。他大聲疾呼:“今天通都之市肆,十室有九,有爲佛而賞者,有爲巫而貨者,有爲優倡而臂者,有爲奇技淫巧而貸者;皆不切於民用。一概痛絕之,亦庶乎救並之一端也。此古聖王崇本抑末之道。世儒不察,以工商爲末,妄議抑之。夫工固聖王之所欲來,商又使其願出於途者,蓋皆本也。”(《財計三》)他把這種“工商皆本”的思想,自謙爲“怪說”。其實,這在經濟思想史上,是一次重大的飛躍,而黃梨洲就成爲中國封建社會末期,適應資本主義萌芽的產生和的歷史潮流,第一個提出工商業自由生產理想的思想家。他的思想,是對僧侶佛巫等神學異端的討伐。
最後,黃梨洲在經濟或財政理論方面,關於貨幣理論和幣制改革的主張,是頗有積極意義的。他在這一方面的主張,概而言之,是主張廢止金銀,統一幣制,流通錢鈔,促進生產和流通,利國利民。
他的“必廢金銀”的主張,常爲後之治史者所誤解,以爲他主張廢金銀及一切貨幣。其實,他只不過是主張廢止爲封建朝廷聚斂和爲官僚豪家所儲藏的金銀貨幣。因爲這這種金銀貨幣很少進入市場流通,起不到支付手段的作用,不成其爲生產和流透過程中的經濟槓桿。他的“必廢金銀”是在考察了歷代貨幣制度之後提出的一種革除弊端、符合時需的主張。漢、唐時期,並不實行金銀貨幣制度,“按唐以前,自交廣外,土而賦稅,下而市易,一切無事千金銀”(《財計一》),即金銀尚木被大量使用。銀的廣爲使,用,始於元。由於元時“錢法不行”,於是金銀與鈔並行,即使如此,宋時也尚未以金銀爲“正供”,爲官吏之經費。他指出:“紹興以來,歲額金一百二十八兩,銀無額,七分入內庫,三分歸有司,則是賦稅之在上者亦木始以金銀爲正供,爲有司之經費也。及元起北方,錢法不行,於是以金爲母,鈔爲子,子母相權而行,而金銀遂爲流通之貨矣。”(《同上》)
黃氏認爲,貨幣制度之壞,實由於明代統治者措施不當所致。從明初到明末,封建皇權,一直壟斷金銀,特別是明電葉以後,金銀礦的開採,多由中官宮奴所把持,金銀皆流個宮廷。一方面,“明初,亦嘗禁金銀交易”,但實行“金銀易鈔於官”的辦法,“罔民而收其利”。元時“稅糧折鈔而不折銀”,明時“錢僅爲小市之用,不入賦稅,一切皆並於銀。”民間“銀力已竭,而賦稅如故”,形成銀貴錢輕。金銀貨幣沉澱的結果,使物價日跌,農業生產受到破壞。即使勸農力耕,也沒有多大效益。這就是說,大量金銀流入宮廷,對生產和流通妨礙極大。因此,黃梨洲認爲明時的“賦稅市易,銀乃單行”,是“天下之大害”。另一方面,元時,“土提舉司,置淘金戶,開設金銀場,各路聽氏煽煉,則金銀之出於民間者尚多”。明時,“礦所封閉,間一開採,又使宮奴專之,以入大內,與民間無與,則銀力竭二百餘年;”這兩個方面的結果,使“天下金銀,網運至於燕京,如水赴壑。”  因此,他主張“非廢金銀不可”(均見《財計一》)。
金銀既度,何以爲貨?黃梨洲的主張是,娩一幣制,流通錢鈔。爲此,他提出了一個娩一貨幣計劃的藍圖:“誠廢金銀,使貨物之衡,盡歸於錢,京省各設專官鼓鑄,有銅之山,官爲開採。民間之器皿,寺觀之像設,悉行燒燬入局。千錢以重六斤四兩爲率,每錢重一錢,製作精工,樣式畫一,亦不必冠以年號。斂田土賦  帛外,凡鹽酒徵榷,一切以錢爲稅。如此而患不行,吾不信也。”(《財計二》)
黃梨洲的貨幣和貨幣改革思想的可貴之處,主要不在於“廢止金銀”,而在於“流通錢鈔”,統一幣制;這是切中封建經濟要害的。他在論述度金銀的好處時,也充分考慮到實行統一的錢法的優越性。他指出:“度金銀,其利有七:秉帛之屬,小民力能自致,則家易足,一也。鑄錢以通有無,鑄者不息,貨無匱竭,二也。不藏金銀,無甚貧甚富之家,三也。輕齎不使,民難去其鄉,四也。官吏贓私難覆,五也。盜賊  篚,負重易跡,六也。錢鈔路通,七也。”(《財計一》)他還着重闡明瞭實行錢法,統一貨幣,是從長遠利益出發的觀點:“錢幣所以爲利也,唯無一時之利,而後有久遠之利。以三四錢之費,得十錢之息;以尺寸之楮,當金錢之用,此一時之利也。使封域之內,常有千萬財用,流轉無窮,此久遠之利也。”(《財計二》)
黃梨洲的貨幣改革理論,是在曠國封建末期資本主義萌芽產生和的條件下產生的,實接近於近代市民階級的意識。當然,黃梨洲的理論與近世人們所經常提到的,如陶西格,馬謝爾、費雪、凱恩斯等人所提出的貨幣理論或貨幣改革,還是有極大區別的。這是由於歷史條件的限度使然。但從我國的歷史上看,在距今近三百年前,他能提出上述一些比較進步的貨幣理論,還是難能可貴的。黃梨洲與顧炎武、王夫之這些同時代的思想家相較;在貨幣理論方面,既有共同之點,又有略肚—籌之處。
黃梨洲的除田土賦柬(本色)外,其餘各稅,一律:用錢的計劃,也是顧炎武所主張的,即顧氏所說的“天下稅糧當一切盡徵本色”(《日知錄》)。這就是說,他們都主張一切商稅皆用錢與銀(折色)。此計劃是否能行得通,當然是另外一個。僅就他們都主張統一貨幣及利用信用貨幣來說,是有極大進步意義的。但是,梨洲的提倡信用貨幣,卻注意到了銅錢不使攜帶,不能滿足商賈之需要,於是主張行鈔。顯然,他的行鈔主張是和他的重視工商業,主張“工商皆本”的進步思想聯繫在一起的。黃氏的這些思想,對後來王  的《錢幣芻言》及許楣的《鈔幣論》等,都有巨大。
黃梨洲和王夫之的財計;貨幣理論也有相似之處。他們都反對暴君污吏,對“聚財於上”深惡痛絕,但在對工商業的態度上;是有區別的。黃氏是始終主張“工商皆本”的,而王氏則前後不同。他是由“商賈者,王者之所必抑”(《讀通鑑論》卷十四)的“賤商抑末”論,逐步發展爲“大賈富民,國之司命也”(《黃書•大正》)的“重商崇富”說。王氏思想的發展變化,恰恰是舊的傳統思想與當時商品貸幣經濟發展、資本主義萌芽滋生的現實情況之間所生矛盾的具體反映。
總之,黃梨洲的思想和他的、等思想一樣,都值得我們認真加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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