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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法治與社會文化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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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法治與社會文化環境
論文關鍵詞:傳統“法治” 現代法治 社會文化環境
  論文摘要:社會主義環境是一個社會實行“法治”或“人治”的根本墓礎,社會文化環境的特質從根本上決定了一個社會對“法治”或“人治”的選擇。中國傳統“法治”之所以打上了深深的“人治”烙印是由中國傳統的社會文化環境所決定的。現代法治是現代社會文化環境各因素全面作用的結果,它是人類歷史上最爲進步‘的一種社會組織形式。要實現現代法治必須完善現代社會文化環境的各個方面。
  社會文化環境的核心是該時代的經濟形態,有什麼樣的經濟形態便有受其決定的相應的社會文化環境。社會文化環境除了經濟形態外,還有時代的社會思想和社會政治制度。社會文化環境的特質從根本上決定了統治者對“法治”或“人治”的選擇。
  一、中國傳統“法治”與現代法治之比較
  1、中國傳統“法治”與現代法治在觀念和熟悉上的差異。從中國歷史上傳統法學家的“法治”觀點來看,商軼、韓非固然以爲,法是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而產生的,是人類社會不可缺少的行爲規範,主張法應具有公平性和同等性。
  但他們主張君主獨裁,以爲:法的公平和同等是對君主以外的地主階級內部而言,誇大“法”是臣、民共同遵守的行爲準則,任何貴族大臣也不能廢法謀私,任何人無論地位多高,功勞多大,只要犯法就應依法治罪,這種“公平”和“同等”在法適用時是盡對除君主外的。他們固然反對君主外的貴族世襲制,但不反對等級制,所謂的“刑無等級”在實際中也沒有做到除君主外的“人人同等”,“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在現實中成爲一條不成文的規定。可見,這時法的適用實質上是“不公平”、“不同等”的,是在君主獨裁,超越法的條件下的“公平”和“同等”罷了,“法治”的實質也就是在君主獨裁下,用法往約束臣民的思想和行爲。顯然“法治”的實施儲存有真空地帶,處於真空地帶的一國之君的思想和行爲是無拘無束的。現代法治是一種與人治根本對立的新社會組織形式,它注重的是對全社會具有的價值和意義。現代法治社會中,權力雖作爲一種支配氣力而存在,但必須受到法律的控制,國家的法律特別是憲法具有最高的權威和效力,統治階級中的任何一員和普通公民均必須將行爲放於法律的約束之下。現代法治要求國民遵法,並以立法者遵法、***爲條件,不答應有任何的特權和法律實施的真空地帶。現代法治把權力與法律的關係置於一種新的格式中,法律一方面要求得到權力的有效支援,另一方面它作爲一種非人格化的氣力對權力發揮着制約作用。對權力的制約是現代法治的必然要求。馬克思主義法律觀告訴我們:法治作爲人類追求的一種目標,主要是由經濟規則和由此決定的新的法律規則以及道義規則所組成,這些規則要保持和維護社會各方面秩序,必須附以必要的權力。權力在法治社會中是不可或缺的要素,關鍵是將權力置於何處,權力的位置一定是既能使權力發揮作用,又能劃分出權力和法律的明確界限,真正做到使權力正當化。在現代法治國家中,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透過科學分工的執政黨、國家機關及其公職職員來行使權力。人民透過法律賦予執政黨、國家機關及其公職職員以職權,其目的在於透過他們組織國家事務、社會事務及其公職職員都必須依法辦事,忠於職守,忠於法律的原則,在充分發揚人民當家作主權力的同時,把領導權、人民當家作主權和法律權威同一起來,做到法律眼前人人同等,權力同等,義務同等,違法追究同等,從普通公民到領導幹部,無論職務多高,功勞多大、都不答應有凌駕於法律之上,超乎於法律之外的特權。
  2、中國傳統“法治”與現代法治在運用和實施上的差異。中國傳統“法治”是以嚴刑酷罰爲特徵的。當歷史進人17世紀以後,從中世紀黑暗中走出來的西方很多國家,逐步建立了資本主義制度,其刑法中的懲罰手段日趨於輕。但中國古代刑罰手段其殘酷程度是令人觸目驚心的,特別是明、清時期刑罰名目之繁多,方式之酷烈,聞之即令人喪膽。概括中國古代無數嚴刑,大體可分兩類:一類是以摧殘身體爲主的所謂肉刑,如“宮刑”、“車裂”、“烹”、“絞”、“墨面文身”、“挑筋往膝蓋”、“斷手指”、“剝人皮”等等;另一類是以摧殘精神爲主,從屈辱人格的“置”直到貶爲與牲口同類的“奴”。中國古代統治者用這兩類嚴刑往彈壓和懲辦一切觸犯統治階級根本利益的行爲,他們還以刑法推行文化獨裁主義,秦始皇的“焚書坑儒”不過是最原始、最簡單的推行文化獨裁主義的手段,更殘酷的方式是東漢末年實行的“禁錮”和清代的“***”,摧殘和彈壓了無數的仁人志士,窒息了思想和言論的自由。“存天理,滅人慾”,“刑愈輕而愈不足以厚民”的殘酷反動理論在中國古代“法治”中佔了統治地位。這種以嚴刑酷罰爲特徵,以獨裁爲依託的“法治”實質上是“刑治”,它更強化了人們對“人治”的認同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