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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大法學大專畢業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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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論文是高等院校畢業生提交的一份有一定的學術價值的文章。它是大學生完成學業的標誌性作業,是對學習成果的綜合性總結和檢閱,是大學生從事科學研究的最初嘗試,下面是電大法學大專畢業論文,歡迎參考閱讀!

電大法學大專畢業論文

題目:法學階梯制度剖析

一、羅馬法的取得時效制度

《法學階梯》共分爲四卷,每卷又下設若干題,其中“取得時效和長期佔有”是第二卷第6題。這一題開篇就以優士丁尼的口吻介紹了市民法中關於取得時效的規定即基於正當原因誠信地收受物的人以動產一年、意大利的土地兩年爲期限取得物權,以及這樣規定的原因即“以免伍的所有權處於不確定的狀態”。然而,這位東羅馬帝國偉大的皇帝考慮的比古人更加周全,爲防止“所有人過快地被騙取其物”以及避免這種先進的制度“被限於特定的地方”,他規定“動產經3年,確實以時效取得;但不動產透過長期佔有,換言之,在鄰近的人之間經過10年,在不鄰近的人經過20年,以時效取得,以這種方式,不僅在意大利,而且在朕的諭令權統治的全部土地上,都根據事前發生的正當的佔有原因取得物的所有權。”羅馬法時代實行絕對主義的所有權制度,然而取得時效的存在表明了羅馬所有權絕對主義的觀念並未導致其對交易安全的完全漠視。法史學家梅因也曾指出,由於羅馬複雜的交易制度,近乎極端地遵循所有權不可侵犯的羅馬人不得不採用了取得時效制度。結合第6題的其他條文陳述並根據羅馬法學家的研究,我將羅馬法有關取得時效制度的構造要件概括如下:

(一)物的適格

被時效取得的標的物應當是合格的物。在這一題當中,法律排除了自由人、聖物、安魂物、逃亡奴隸、被盜物、以暴力佔有的物、善意之人基於正當原因收受的被盜物及以暴力佔有的物、國庫裏的物作爲時效取得的標的資格,並且只有本身無權限的物才能被時效取得。當然,對這些不適格的物還有例外存在,當物的出賣人或轉讓人沒有盜竊的缺陷及盜竊的意圖時,佔有人得以時效取得該物。在這裏特別值得一提的是“無盜竊的意圖,便沒有實施盜竊”的規定,羅馬法如此強調意圖的重要性,一方面的確避免了誠信的轉讓人在交易中的損失、保護了善意的第三人,但另一方面正如現代刑法中的目的犯不好認定一樣,在很大程度上加重了執法一方的舉證責任,有可能會造成一些人利用此而逃脫法網。但無論如何羅馬法中重視主觀上的`認識而不完全以客觀表現爲判斷依據還是相對比較先進的。

(二)佔有的正當原因

佔有必須是根據正當原因實現的,這是客觀性的狀態。該構成條件主要是要求佔有人確證在佔有時未侵害他人而且足以使所有權取得合法的那種同前者佔有者的關係。因此正當原因通常以物發生轉移效力前的法律行爲和法律事實爲準。例如基於正當的買賣、贈與、清償而佔有物。而借用、信託則不適用。

(三)佔有人的善意

佔有人取得佔有物必須基於善意即佔有人接受佔有物時並不知曉轉讓人的權利存在着交易的瑕疵。即取得人確信是從有權處分的人那裏取得了物,這是主觀性的狀態。但是此處的善意並不要求佔有人從始至終都具有善意,這種善意是一種起始善意,只要佔有人在接受佔有物時具有善意即可。

(四)佔有持續經過一定的法定期間

佔有人對物的佔有必須持續的經過法定的佔有期間,其包涵了兩方面含義:一是佔有狀態持續一定時間,優帝之時對動產而言,取得時效期間爲3年,對不動產規定同省10年異省20年;二是持續未中斷,它要求佔有狀態未出現中斷情形。

二、善意取得制度———以德國物權法爲例

1900年的《德國民法典》以立法方式首創善意取得制度。德國物權法中善意取得的前提要件被描述爲“動產所有權的善意取得的前提,除了善意以外,還要有建立在佔有基礎上的權利外觀”。關於善意取得的概念,各法學家對其定義的內容也不盡相同,但筆者認爲這樣表述應更爲貼切和全面,即善意取得是指無處分權人以財產所有權轉移或其他物權設定爲目的,將其實際佔有且又無權處分的財產處分給善意第三人,該善意第三人則依法取得財產所有權或其他財產權利的法律制度。具體分析,其構成要件有以下幾點:

(一)正當的佔有狀態

這種作爲權利外觀載體的特定佔有狀態必須使取得人有充分理由在出讓人身上發現所有權人的特徵。同時,僅僅在出讓人處的正當佔有狀況並不是足夠的,取得人還必須透過某種特定形式的佔有,單單有間接佔有的取得也是不夠的。總歸一句話,取得人必須獲得佔有,而且是一種排除出讓人擁有任何一種形式佔有的佔有。

(二)取得人的善意

如果取得人明知或出於重大過失而不知出讓人是無處分權利人時就不能取得該所有權。這裏的善意從時間上只需要交易時善意,交易後是否善意則在所不問。

(三)透過法律行爲有償取得

受讓人需要透過交易性質的法律行爲有償取得財產,只有當事人之間存在交易行爲時,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而基於事實行爲如繼承、盜竊等以及無償贈與則不適用善意取得。

三、羅馬法取得時效制度與近現代法善意取得制度的關聯性比較

爲了緩解貴族和平民間的矛盾,促進“有餘與不足”間的平衡,羅馬法創設了時效取得制度。但隨着商品經濟的發展,善意第三人在交易活動中的利益無法受到保護,這種弊端隨着交易活動日益頻繁不斷被暴露出來。爲了調和這種利益衝突,近代法出現了善意取得制度,其理論基礎爲法律的特別規定。羅馬法雖然並沒有規定善意取得制度,但其時效取得制度與近代法善意取得制度是具有相當程度的關聯性的,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取得時效與善意取得在彌補權利缺陷方面的作用是相同的

取得時效的邏輯功能在於補救“後手不能取得大於前手的權利”規則造成的受讓人所有權權原方面的瑕疵,這種補救是透過時間的經過來完成的,即一定時間的經過彌補了物的善意受讓人在取得物的權原方面的缺陷。善意取得的邏輯功能亦在於彌補“無論何人不能將大於自己所有的權利讓與他人”規則造成的所有權權原方面的瑕疵,這種彌補是透過公示公信力來實現的,即物權的公示公信彌補了無權處分人的權原瑕疵,成爲了“善意取得對抗原權利人原物返還請求權的法理基礎”。

(二)取得時效與善意取得制度的構成要件具有一定的相似性

透過上文對二者的構成要件分析,我們不難發現,兩者存在很大的相似之處,例如對善意的認定、對被盜物和暴力佔有物能否適用等,取得時效與善意取得都有要求。但兩者間明顯的區別在於善意取得中沒有取得時效中的“持續”要件即取得時效制度下善意的受讓人必須經過對標的物的法定期間的佔有纔可以取得所有權,而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第三人對物的所有權的取得是在瞬間即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