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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行爲規範與高校學生教育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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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在紀律規範與法律規範間存在的矛盾,範圍較大,那麼,大學生行爲規範與高校學生教育管理是怎樣的?

大學生行爲規範與高校學生教育管理研究

教育體制改革以後,各大高校的教育模式與管理體系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傳統的高校學生管理規範已經無法適應當今社會發展的要求,難免會產生一些矛盾與衝突。因此,本文對大學生行爲規範與社會發展存在的矛盾、衝突進行了闡述,並對高校學生教育管理的方法展開了探討與分析。

一.社會發展與大學生行爲規範的矛盾衝突

1.大學生紀律規範與行爲道德方面存在的矛盾。在學生的紀律與道德方面的矛盾,主要反映在學生的生活方面。例如:大學生的戀愛問題。在通常情況下,大學生十八歲入學,二十二歲畢業。根據我國《婚姻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十八歲以上的成年人可以對自己的行爲負責,十八歲以上的成年人談戀愛是符合我國的相關規定的,甚至隨着學生在校時間的增加,到了大三、大四的學生甚至可以步入法定的結婚年齡。從法律的意義上來講,大學生戀愛的行爲並不受我國法律的約束。如果期間發生了類似於性關係的行爲,也只是道德方面的問題。然而,學校設立的紀律規範,就是爲了約束學生中存在的不良行爲。然而,大學生戀愛發生性關係甚至造成一定後果的行爲,在校方看來,是一種道德敗壞的行爲,必須要根據學校的紀律規範給予懲戒。但是,從法律的角度上來看,學生的行爲只要是雙方無條件的共同意願,就不涉及到法律問題,反而是學校的干涉行爲,對學生的合法權益造成了侵犯。因此,大學生的紀律規範與道德規範之間便存在了矛盾與衝突。

2.大學生紀律規範與法律規範之間的矛盾。大學生在紀律規範與法律規範間存在的矛盾,範圍較大,主要涉及到大學生的學習與生活。在學生的學業方面,大學生在校期間如果發生違法行爲,按照國家《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相關規定,該行爲已經觸犯了我國的刑法,應當給予相應的法律處分。對於在校大學生的違法行爲,按照現行的高校學生管理規定來看,學校應該在法律處分的基礎上追加學校的紀律處分,以儆效尤。然而,事實並非如此,許多學生在接受了法律處分後,便可規避學校的處分,不僅影響了學校紀律對學生的約束力,還使得法律的形象受到了影響。

二.大學生行爲規範的相互關係

1.以法律規範爲依據。由於我國在校大學生,已經到了承擔法律責任的年齡,因此,在制定大學生行爲規範的'時候,要以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爲依據,以免出現法律行爲與大學生行爲規範的混淆,任何行爲規範的制定,都不能違背法律規範的要求。

2.以道德規範爲基礎。道德規範是在道德基礎上建立的一種行爲規範,主要對人們的信念、習慣等行爲進行約束,大學生作爲法律意義上的成年人,其道德行爲規範必須要符合我國公民所遵守的公共道德規範。而法律規範則是在道德規範的基礎上形成的,與道德規範相比,法律規範更具有強制性,而道德規範更多的是透過思想上的引導以及輿論環境的影響來實現規範的效果。由此看來,加強大學生的德育教育是十分必要的。

3.以紀律規範爲保障。高校設立紀律規範的目的在於建立穩定的校園秩序,約束大學生在學習與生活中存在的不良行爲。然而,大學生作爲法律意義上的公民,應該享有合法公民的一切法律權利與義務,既不能有特殊的權利也不能剝奪其合法的權利。因此,大學生的紀律規範的制定,要以國家的法律法規爲依據,充分體現出法律規範與道德規範的要求。透過紀律規範的建立,爲大學校園秩序的穩定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三.高等教育管理模式的變革與大學生的行爲規範

1.高校大學生行爲規範必須具備充分的合法性。在傳統高校教育管理模式的改革過程中,大學生相關行爲規範的建立是必不可少的,但是該行爲規範必須要依照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來建立,確保學生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對於規範中存在的侵權條例要及時進行更正與修改。對於學生在校期間的違法、犯罪行爲,除了法律上的相關處分以外,學校應對違法的學生進行紀律處分,並將公安機關及學校的處罰結果計入學生的檔案之中,以免出現學校處分與法律責任的相互矛盾。

2.高校大學生行爲規範必須具有正當性。在制定大學生行爲規範的過程中,要確保其符合社會道德規範的基本要求,要確保行爲規範符合實際的要求。以相關法律條文爲指導,確定規範的基本內容,以誠信教育作爲突破口,確定基本機制,不能使用行政的權利去扼殺學生的道德潛力。

除此之外,還要確保大學生行爲規範的合理性,在制定行爲規範的同時,要突出學術規範的重要作用,堅決抵制僞學術的行爲,實現大學生行爲規範的真正價值。

四.總結

綜上所述,對於在校大學生的教育管理,僅僅依靠學校自身的力量還是遠遠不夠的。社會和家庭應該積極配合高校的管理,營造一個優良的制度環境,改善大學生行爲規範與社會發展之間存在的矛盾與衝突,實現高校教育管理的轉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