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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取得時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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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取得時效制度
內容摘要:時效取得制度是時效制度的重要內容之一,現代大陸法系國家的民法大都確認了該制度。目前我國正在進行物權法的立法工作,對於我國事否建立取得時效制度,學者們有不同的看法。本文以學者們的爭論爲切進點,分析了取得時效制度的意義和功能,指出該制度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公道性,我國的物權法草案應該規定該制度。在此基礎上,本文對世界各主要國家的取得時效制度進行了比較,分析了取得時效制度的構成要件,指出我國的物權法應該如何制定取得時效制度。
關鍵詞:時效取得;善意取得;訴訟時效;構成要件
取得時效又稱爲佔有時效,它是指佔有他人的動產、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的事實狀態經過一定的期限後,將取得該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權或其他財產權。自羅馬法以來,取得時效就已存在。現行大陸法系國家的民法大都確認了這種時效。對於目前我國正在進行的物權立法中是否有必要確認取得時效,學術界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對於是否應當設立取得時效制度,我以爲首先應分析其意義和功能,一個制度只有其存在的意義和功能,對社會的發展能起到積極的作用,該制度在社會上纔有必要存在。
一、取得時效制度的意義、時間治癒權利瑕疵。
除了自然法上那些天賦權利外,時間性幾乎是所有權利的共性。一個人可能由於時間的記錄而獲得權利,也可能由於時間的流逝而喪失權利。 [①]取得時效制度有着悠久的歷史淵源,它是羅馬法上一項古老的制度,反映了社會經濟的客觀要求,其產生與羅馬法固有的制度構造息息相關,大抵是羅馬法過於注重交易的'形式主義之結果。 [②]在古羅馬社會裏,爲了保護商品交易的安全,在契約形式上採取盡對的要式原則。根據嚴格的形式要求,當事人不履行規定的程序,只有當事人的意思以及交付和取得的事實,所有權無法完成轉移。這樣,一個人假如沒有依照規定的形式取得他人的財產,縱使事實上財產已屬於他,但在法律上他尚未取得所有權,爲無權利人,故而就出現了事實關係與法律關係不一致的矛盾。爲了消除長期佔有而無法取得所有權的現象給社會帶來的不安和混亂,產生了取得時效制度。
取得時效是因一定的事實狀態完成而取得他人權利的制度,此種權利取得方式乃根據法律的規定而直接地取得,與權利人的意思無關,甚至反於權利人的意思,故而取得時效從本質上而言是對權利人權利的一種強制剝奪。而民法則以確認和維護私有爲使命。既然法律的目的在於維護私人的權利,故如有反權利的事實狀態存在時,應將此一權利障礙即時除往。可是,法律也應致力於社會生活關係的穩定與***,一定的事實狀態長期存在,社會常信賴其爲真實的權利關係,並於此種事實狀態上建立各種法律關係,如欲保護真權利人,勢必將推翻此等業已建立起來的各種複雜關係,造成社會的不安與混亂,此已然違反了法律維持共同生活的和平秩序的理念。何況權利人長期消極不行使,佔有人卻積極地行使權利,法律比較兩者的利益以及他們對物的實質的利害關係,與其保護原權利人,不如維持利用人對物的現時利益關係,更符正當律的根本目標。不獨如此,就權利存在的蓋然性而言,長久存在的事實狀態,通常與真實的權利關係大抵一致,然證實真實的權利關係所需的證據,常因歲月營造的滄海桑田而散往,不一獲得,縱或有之,也難以判明其真僞。與其勞師動衆,尋求無法確定的真正,不如徑以長久存在的事實狀態作爲證據,更能符合社會的需求。於是,儘管法國民法典確立了私的所有神聖不可侵犯的根本原則,但依然採納了羅馬法上的這一制度,併爲近現代盡大多數國家的民法所承襲。
二、取得時效的功能
(一)、確定財產回屬,定分止爭的功能。
依羅馬法學家的觀點,取得時效存在的理由在於:防止佔有與所有長期屬於不同的人,及因此產生的法律不安定狀態。在羅馬法中,取得時效制度的功能正是在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