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君>學習教育>畢業論文>

淺析民事代理權制度.

學問君 人氣:2.47W
淺析民事代理權制度.
[摘要]:代理制度是我國民事法律中的一項基本制度,目前學術界對於代理權性質尚存在很多爭議,分別有權力說、權利說、能力說等多種熟悉。理論上的爭議導致實踐中的混亂和糾紛,使得案件事實的認定產生偏差。代理權性質的正確界定在理論和實踐中都具有重要意義。本文着重於追溯代理制度發展的歷史,揭示創設代理制度的價值所在,爲代理權性質做出正確的界定。   關鍵詞:代理權? 民事? 資格說  一、代理制度的產生、代理權的概念
  民法作爲一個傳統的法律部分,各項主要制度大都有着悠久的歷史和古老的淵源,一般都可追溯到古羅馬時代,始終沒有出現關於代理方面的法律規定,儘管到後期出現了“海商法”、“企業訴”、“特有財產所得利益訴”等法律形式但都沒有形成現代意義上的代理制度。究其原因,古羅馬法中未能形成現代意義的代理制度,最根本的原因在於古羅馬沒有形成發達的社會商品經濟。到187世紀下半葉到19世紀上半葉, 關於隱名代理的法律規定出現了。在近代民法產生以前,作爲中世紀商法重要部分的委託代理制度即已出現。在近代各國民商法中,委託代理較之法定代理佔有更爲重要的地位,由於前者與商品經濟交換關係的相互關係更爲密切。關於代理權的概念, 可以從我國的民法通則規定的幾個方面進行分析。
  (一)、從代理的內部關係來考察,代理權與當事人的行爲具有密切的關係
  代理的內部關係包括委託授以關係和監護關係。前者,首先被代理人具有相應的行爲能力,才能授予代理人代理權;其次,受委託的代理人,也應當有相當的行爲能力;再次,被代理人授出代理權,是充分的利用自己民事行爲能力,藉助他人的行爲,廣泛的參加民事法律關係,以實現一定的權利。可見,就代理的內部關係而言,代理權或是使被代理人充分的行使自己的民事行爲能力,或是法律用於補救無民事行爲能力或是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法律觀念。
  (二)從代理權的外部關係考慮,代理權只是一種資格或地位
  這種資格或是地位,是指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向第三人爲意思表示或接受第三人的意思表示的資格或地位。代理權是意味着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活動,後辦直接回被代理人。這是一種資格。在這種資格下代理人爲實現被代理人的權利而行爲。具有代理權,並不意味着有什麼權利和利益,即使在代理中獲得報酬,也不是依據代理權,而是依據委託合同而已。
  二 、代理權的性質
  代理權爲代理關係的基礎;是代理法律關係的核心。關於代理權的性質,在法學界衆說紛紜,在此簡列以下兩種:其一,非權利、非義務說。代理權者,代理人得爲代理行爲之資格也。乃代理人所爲法律行爲之效力,得直接三、代理權的發生、行使和消滅
  (一)代理權的發生
  我國民法將代理分爲委託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法定代理權是指定代理人根據法律直接規定而進行代理時的代理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間往往有特殊的'關係(如血緣、婚姻、隸屬關係)。委託代理的代理權指代理人根據被代理人的委託而進行代理時的權利。委託可以是口頭委託、書面委託或其他方法委託成立便形成委託代理權。但法律規定書面的,代理權的發生應當依書面材料爲依據。指定代理是指人民法院或有關單位的指定而進行的代理。這種代理髮生人民法院或有關單位的指定,但條件是沒有委託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
  (二)代理權的行使
  代理權的實質是代理人爲實現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爲。因此,代理制度關於代理權行使的最基本準則就是保證被代理人利益最大化。代理權的行使,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民事法律行爲,是一行爲法律事實的發生過程。因此代理權的行使不僅要遵守代理制制度的規定,而且還要遵守民事法律行爲制度的規定。要正確行使代理權就需要遵循以下幾點原則:首先,必須在代理的權限內行使代理權。代理人只有在這個限度內實施代理行爲方可產生代理的後果,假如超這個限度,就形成了超權代理。其次,應當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認真負責地履行代理職責。再次,委託代理人應當親身履行職責,不得擅自轉託他人.最後,應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代理權,不得進行違法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