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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季如何簽訂就業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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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高校畢業季,又有大批莘莘學子走出校園,面臨就業問題。大部分高校畢業生對就業協議書和勞動合同的法律內涵認知有限,缺乏社會經驗,也缺乏法律風險意識,因此他們在簽訂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時就會出現迷茫狀態,不知怎麼簽訂。

畢業季如何簽訂就業協議書?

大學畢業生就業簽訂合同時存在的問題:

1、混淆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的法律性質

就業協議書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和高等學校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是教育主管部門制訂就業計劃的依據,是進行畢業生派遣的依據,同時也是進行勞動統計的重要依據。高校派遣畢業生的依據也是就業協議,即學校發給畢業生就業協議(三方協議),分別由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就業指導部門簽字蓋章後生效,三方各執一份。畢業生憑就業協議辦理就業報到,戶口,檔案轉移等相關手續

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這與就業協議有着莫大的區別。很多畢業生簽了就業協議就認爲已經和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等到他們去單位報到上班後,即使用人單位不另外和他們簽訂勞動合同也不在意,這隱埋着法律風險。還有,就業協議書是格式化的,用人單位和畢業生的待遇,福利,工作時間,環境等都不會約定得很詳細,有時候用人單位就口頭承諾,而畢業生就信以爲真,沒有把這些承諾固定在勞動合同條文中,同樣也留下了法律風險。

 2、混淆實習期與試用期

實習期是尚未畢業的大學生到企業參加實踐,提高實踐操作能力和專業技能的期間,一般是3—6個月不等,這屬於學校的正常教學環節之一,因此這時候的大學生並非合格的勞動者。而試用期是用人單位爲了考察勞動者的勞動能力而給勞動者一段時間表現的期間,這屬於勞動合同期間的一部分。由於實習期屬於教學環節一部分,所以實習過程中實習單位不會按照正式勞動者給予實習生待遇。而由於試用期屬於勞動合同期間,所以用人單位必須給予勞動報酬,給予的標準是不低於約定工資的80%或同等崗位最低檔工資,並且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正是這兩者存在在巨大差別,所以很多的企業和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或勞動合同後,要求畢業生能儘快到企業實習一段時間(數月不等),實習期過即進入試用期。甚至有的'企業將試用期當實習期用,惡意變相地剋扣畢業生的工資待遇,侵害畢業生的合法權益。

 3、誤解合同期限與勞動者的辭職權關係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我國的勞動合同分爲三大類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在我國實踐中,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常態,也就是說高校畢業生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一般會與用人單位簽訂3—5年的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而畢業生就會想當然的認爲如果提前離開用人單位就是違約,違約就應當支付違約金,如此一來畢業生在選擇是否簽約時會出現搖擺不定情況,甚至由於誤解而喪失了絕佳的就業機會。殊不知,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有自由的辭職權(試用期提前3天通知,正式期提前30天通知即可),也就是說合同期限與勞動者的辭職權之間沒有必然的直接聯繫。

 高校畢業生怎麼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十九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的法定形式是書面形式,其必備條款有7項:

1、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勞動報酬;

5、勞動紀律;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