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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與就業協議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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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協議書與勞動合同都是與就業相關的,但有本質上的區別。就業協議書是教育部統一印製的,由畢業生、用人單位及畢業生所在高校三方簽定的就業協議書,是在畢業生派遣之前簽訂的;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簽定的關於權利義務的法律文書,受勞動法的約束與保護,並且是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後簽定的。雲滇人才網小編提醒,不論有何區別,但在就業協議書與勞動合同一經簽定,都具備法律效力,不論是畢業生還是用人單位,都應當按照約定履行。

勞動合同與就業協議的區別

一、勞動與就業合同的六大區別

內容不同

在畢業生就業協議當中,畢業生的義務是向用人單位如實地介紹自己的情況,並按時到用人單位進行報到。用人單位的義務是如實向畢業生介紹自己的情況,負責辦理畢業生有關手續。學校的義務則是負責完成有關的派遣工作,畢業生就業協議是畢業生分配的具體體現。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的勞動關係,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的合同。

主體不同

就業協議書主體有三方,畢業生、用人單位、高等院校。畢業生和用人單位是人才市場上的平等主體,雙方經過供需見面,雙向選擇而達成協議。勞動合同的主體雙方,則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是管理和被管理的關係。

法律依據不同

畢業生就業協議是無名合同,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國家有關畢業生就業分配的法律法規和其他相關政策規定,這個協議一經簽訂,各方應嚴格履行,任何一方要變動這個協議,需提前一個月取得另外兩方面的同意,否則按違約處理。勞動合同是有名合同,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法律規範。

簽訂時間不同

一般來說就業協議簽訂在前,勞動合同訂立在後。就業協議是畢業生在找工作過程中落實用人單位後簽訂的,就業協議的簽訂在學生離校前。勞動合同是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後訂立的。如果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在工資待遇、住房等方面有事先約定,可在就業協議的約定條款中註明,附後補充**日後訂立勞動合同時對此內容應予以認可。

適用的人員不同

勞動合同可以適用與各類人員?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只要有勞動能力並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經過供需見面雙向選擇,一經錄用都可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就業協議只適用與高校畢業生。

糾紛解決方式不同

在畢業生因就業協議發生糾紛,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能提請勞動爭議仲裁。若因勞動合同發生糾紛,任何一方均可向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仲裁是訴訟的前置程序,如當事人就勞動爭議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注意!!!

大學生需警惕六種勞動合同

“霸王合同”

在有一些勞動合同中的“由甲方決定”、“按照甲方的相關規定執行”等字樣,這些條款只從用人單位的角度出發,卻把求職者放在了被動從屬的地位。

“押金合同“

一些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裏用各種名目向求職者收取風險基金、保證金、抵押金等,一旦求職者主動要求離開用人單位,這些抵押金就很難要回來了。

“暗箱合同”

還有一些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根本不與勞動者協商,也不向勞動者講明合同內容。在合同中,只從企業的利益出發來規定用工單位的權利和勞動者的義務,而很少或者根本不涉及用工單位的義務和勞動者的權利。

“性命合同”

有一些從事帶有風險工作的用人單位,不按《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履行生命安全義務,提出“工傷概不負責”等條款,以此來擺脫用人單位應該負的責任。

“賣身合同”

一些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提出幾年內求職者不可以跳槽到同行業的公司工作,或求職者一切行動都得聽從用人單位安排等侵害勞動者權利的內容。

“雙面合同”

有的用人單位準備了至少兩份合同,其中一份是假合同,內容完全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籤訂,以應付有關部門的檢查,可在勞動過程中並不照此執行,真正執行的可能是另一份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