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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案取保候審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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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取保候審相關行爲人是需要符合相關條件並按照相應的取保候審流程進行取保候審申請的,申請成功後在取保候審期間行爲人也是需要遵守相應規定的。如下爲申請書網爲大家帶來的傷害案取保候審申請書,供大家參考。

傷害案取保候審申請書

篇一:傷害案取保候審申請書

申請人:徐XX 上海市協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陸家嘴環路958號35樓。

被申請犯罪嫌疑人:唐甲,男,1993年1月7日出生,漢族。

地址:某省某縣某鄉某村五組23號。2014年9月26日,犯罪嫌疑人唐甲被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刑事拘留,現羈押於上海市浦東新區一看守所。

申請事項:懇請貴局對犯罪嫌疑人唐甲採取取保候審措施。

事實與理由:

2014年9月26日,犯罪嫌疑人唐甲因涉嫌故意傷害,被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刑事拘留,現羈押於上海市浦東新區一看守所。

上海市協力律師事務所接受犯罪嫌疑人近親屬的法律援助申請委託,指派我徐XX律師作爲其公安偵查階段的辯護律師。經初步瞭解情況,此案因犯罪嫌疑人唐甲因催討父子三人工資、以及弟弟的工傷賠償金屢次碰壁,一時衝動咬傷他人,導致這一傷害後果。在工地上催討工資未果,與工地上的項目經理髮生口角而引發。犯罪嫌疑人唐甲一直老師本分,患有先天性疾病,其家庭經濟特別困難,長期隨父外出務工治病。今年1月犯罪嫌疑人唐甲剛剛動了第三次手術,欠下高額債務。案發後犯罪嫌疑人對自己的行爲悔恨不已,對家庭對社會造成了難以彌補的傷害。犯罪嫌疑人唐甲自得知自己可能違法犯罪之後,在第一時間自願的、主動的配合當地公安機關,就他所瞭解的案件情況如實陳述,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的調查。

犯罪嫌疑人唐甲之前沒有任何違法犯罪行爲,患有先天性疾病,家庭經濟困難,長期隨父外出務工治病。因催討工資未果而一時衝動導致偶發事件而涉嫌犯罪,不僅給社會造成惡劣影響,也給自己的家庭帶來無法彌補的傷害,犯罪嫌疑人悔恨不已。鑑於唐甲主動歸案、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調查的情節,再結合本案涉嫌罪名,犯罪嫌疑人唐甲的主觀惡意較小,對社會不足以構成嚴重危害性,鑑於犯罪嫌疑人唐甲因催討工資及工傷賠償金一時衝動而涉嫌犯罪,其主觀惡性較小,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犯罪嫌疑人主動歸案、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調查,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5條關於可以適用取保候審強制措施的規定。

因此,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爲犯罪嫌疑人唐甲提出取保候審申請,並且,爲保證刑事訴訟順利進行,犯罪嫌疑人唐甲及其近親屬願意依法向公安機關交納保證金、提供保證人或者其他力所能及的保證。

懇請依法予以批准!

此致

  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

  申請人:徐XX

  20XX年9月25日

篇二:傷害案取保候審申請書

申請人:

被申請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單位職務、住址)因涉嫌某某罪名已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刑事拘留,現羈押於朝陽區看守所。)

申請事項:懇請貴局對犯罪嫌疑人XXX採取取保候審措施。

事實與理由:

律師事務所接受家屬委託,指派本人作爲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案犯罪嫌疑人XXX的律師,爲其在偵查階段提供法律幫助。

透過詢問委託人,會見犯罪嫌疑人XXX,並結合法律規定和北京市近期頒佈的刑事司法政策,本人認爲,犯罪嫌疑人XXX所涉案件性質輕微,又是從犯,且系在《關於限令犯罪在逃人員投案自首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所規定的期限內主動投案自首的,因此,懇請貴局詳細審查上述情節,對XXX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爲取保候審。

一、XXX在《通告》規定期限內主動投案自首,根據《通告》精神應當從寬處理。

2011年6月17日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北京市進階人民法院聯合頒佈了2011年第4號《關於限令犯罪在逃人員投案自首的通告》。《通告》第一條限令“各類犯罪在逃人員,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至2011年9月30日,到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有關單位、組織投案自首。”本案犯罪嫌疑人XXX於2011年7月18日向主動向警方投案自首,自願置於警方控制之下,並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調查,符合《通告》關於投案期限的要求。《通告》也第3條明確規定,“在期限內自動投案自首的,依法予以從輕、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依法免除處罰。”

二、懇請貴局綜合考慮本案的具體情節

由於本案目前處於偵查階段,本人沒有查閱案件,因此,不便於對本案實體問題發表觀點。但,本人作爲爲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的律師,提請貴局關注以下兩個問題:

1、XXX即便被認定共同犯罪人,其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很可能是屬於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2、假如XXX被定罪的.話,羈押狀態將嚴重製約法院對其“從犯”和“自首”兩大法定從寬量刑情節的適用,使得XXX承受本不應當承受的刑罰。

根據司法實踐經驗,由於種種原因,對犯罪嫌疑人羈押的期限會對法院判決結果造成嚴重影響。因此,懇請貴院對XXX採取非羈押的強制措施,以使得其從犯和自首的量刑情節在定罪的情況下能夠得以充分體現。

綜上所述,XXX主動投案自首,一方面是其積極配合偵查機關追訴犯罪的客觀表現,另一方面更反映出他迫切希望偵查機關查明案件真相、分清責任的主觀願望。XXX所涉案件雖然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就本案具體情況,XXX符合《刑訴法》第51條規定的“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條件。

因此,貴局變更強制措施,對XXX採取取保候審,既是對法律和公民人身自由的尊重,是對無罪推定原則的恪守,又是對本市刑事司法政策的切實貫徹執行。

特此申請,望予批准!

此致

  XXX公安局

  申請律師:

  申請日期:

篇三:傷害案取保候審申請書

申請人:王XX,女,漢族,19XX年X月X日生,住河北省XX市北城區XX小區南樓東單XX室。系犯罪嫌疑人胡××之妻。

被申請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xxx,男,XX歲,工作單位:xxx有限公司。

申請事項:爲犯罪嫌疑人胡××申請取保候審。

申請理由:犯罪嫌疑人胡××因涉嫌XX罪一案,於2012年11月×日被逮捕,現羈押於XX縣看守所。申請人系嫌疑人的妻子,現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對犯罪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改爲取保候審。其保證方式是交納若干保證金。取保候審的具體理由如下:

1、對胡××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

《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本人認爲,胡××平時表現良好,並在XX市有固定的住處,隨時可以訊問,目前對其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

2、胡××身患乙肝需要治療,家有老人需要照顧。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採用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辦法”。本人認爲,胡××在被刑事拘留前就患有乙肝,曾被檢查出乙肝大小三陽,在家時經常出現肝臟疼痛難忍的現象,並且家中父母已達80多歲高齡,需要胡××回家照顧。故依法可對胡××採用取保候審的辦法。

綜上,對嫌疑人胡××採取取保候審,既不會妨礙本案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不會有社會危害性,而且有利於其治療疾病,有利於社會、家庭的和諧,符合《刑事訴訟法》第51條、第60條規定的條件,故申請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2條之規定,提出取保候審申請,懇請予以批准。

此致

  XX縣公安局

  申請人:胡××的妻子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