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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取保候審申請書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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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女,漢族, 年 月 日出生,系犯罪嫌疑人之妻。

家屬取保候審申請書範本

住址:市區小區樓單元室

身份證號:

電話:

手機:

被申請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男, 年 月 日出生,省市人,住市區小區樓單元室

申請事項: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

事實理由:

年月日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貪污罪對刑事拘留,後被批准逮捕。現羈押於市看守所。申請人及本人均向貴院提出了取保候審申請,但未得到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十條“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的'不與收押:……(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看守所留所執行刑罰罪犯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了生活不能自理是指因病、傷殘或者年老體弱致使日常生活中起牀、用餐、行走、入廁等不能自行進行,必須在他人協助下才能完成。申請人認爲,目前的情況明顯屬於生活不能自理,符合不與收押、可以取保候審的條件。

案發前,曾於2007年5月、6月兩次入院治療。被診斷患有雙眼視網膜色素變異,雙眼視物不清已經2年多,在家裏生活起居都難以自理,並且需要長期不間斷用藥,而且,還患有雙眼老年性白內障、糖尿病、原發型高血壓病、痛風、高脂血症,也需要長期用藥和照顧。(上述情況均有醫院的診斷證明並已經提交)同時,在被羈押期間,仍然繼續不間斷的用藥,在羈押場所的生活起居均需要扶助。

案發前後也能夠配合檢查機關說明情況,能夠積極配合調查,對其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51條、第52條之規定,特申請變更刑事強制措施,對取保候審。

爲此,申請人自願爲的擔保人,依法履行保證人的義務。

此 致

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