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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取保候審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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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款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爲。如下爲申請書網爲大家帶來的詐騙取保候審申請書,供大家參考。

詐騙取保候審申請書

詐騙取保候審申請書【1】

申請人:劉X,廣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聯繫電話:18XXXX8

聯繫地址:廣州市白雲區機場路1438號**大酒店701室

申請事項:對涉嫌詐騙罪的犯罪嫌疑人朱**申請取保候審

申請理由:

犯罪嫌疑人朱**因涉嫌詐騙罪一案,於2014年4月16日被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區分局刑事拘留,現羈押於天河區看守所。根據犯罪嫌疑人朱**的父親朱**的委託,申請人爲其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犯罪嫌疑人朱**的父親朱**願依法爲朱**提供保證人或繳納保證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朱**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到案後如實交代案件事情經過,態度良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二、犯罪嫌疑人犯罪的主觀惡性較小,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措施,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

犯罪嫌疑人朱**此前一向表現良好,沒有犯罪的記錄。據犯罪嫌疑人供述,自己也是受害者,受到網友欺騙。犯罪嫌疑人和本案受害人孔**爲職高同學,兩人關係一向不錯。犯罪嫌疑人輕信網友,將自己的和孔**轉給自己代買的買手機的錢轉給了網友,結果網友只給自己郵寄了手機,沒有給孔**郵寄手機,其後網友將自己拉黑導致無法聯絡。孔**多次聯繫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覺得這個錯誤在於網友,而非自己,雙方產生爭執,以致被害人報案。犯罪嫌疑人表示自己並非想騙取孔**的錢財,事實上將錢都轉賬給了網友,自己輕信網友,導致自己代孔**購買手機的錢被騙。本案所涉嫌詐騙罪,數額爲4880元,犯罪嫌疑人家屬已經多次聯繫受害人表示願意歸還,希望得到受害人的諒解。犯罪嫌疑人涉嫌

詐騙罪爲經濟犯罪,不是具有人身危害的暴力犯罪,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害。

三、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節輕微,行爲沒有任何人身危險性,社會危害性小。

犯罪嫌疑人供述,自己是受到了網友的欺騙,導致無法將代購的手機交付給受害人。可以說是犯罪嫌疑人自己輕信網友導致受害人購買手機的錢被騙,而犯罪嫌疑人本身並不是想騙取受害人的錢款。犯罪嫌疑人沒有直接將錢償還給受害人,導致受害人4880元購手機款損失,但犯罪嫌疑人的行爲不存在任何人身危險性,社會危害性也非常小。 四、申請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還有其自身的客觀需要等因素。

犯罪嫌疑人妻子在朱**被拘留前剛生產完孩子,現在孩子也存在嚴重疾病。犯罪嫌疑人涉嫌違法行爲被拘留,這無異於給整個家庭造成滅頂之災。請貴局考慮到犯罪嫌疑人妻子及孩子亟需犯罪嫌疑人的照顧,本着挽救犯罪嫌疑人朱**整個家庭及有利於朱**改造的原則,希望貴局依法准予取保候審。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朱**的犯罪情節輕微,主觀惡性小,對其實施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害性,懇請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准予對犯罪嫌疑人朱**取保候審!

此致

  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區分局

  申請人:廣東**律師事務所

  劉X 律師

  20XX年4月21日

結果:公安局於第三天同意取保候審,後又本律師經提交《法律意見書》,犯罪嫌疑人刑事案件轉爲治安案件並退回保證金。

詐騙取保候審申請書【2】

申請人:

地址:

身份證號:

電話:

手機:

被申請人:

地址:

申請事項:

事實理由:

X年X月X日XX市XX區檢察院人民檢察院以涉嫌盜竊對張XX刑事拘留。現羈押於XX市XX區第一看守所。申請人及張XX本人均向貴院提出了對其取保候審。對張XX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根據法律的規定,可以看出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是取保候審的必要條件。此處的社會危險性是指犯罪嫌疑人若離開羈押場所會妨礙對案件的刑事偵查,或者對他人和社會造成侵害。辯護人認爲,本案犯罪嫌疑人張XX涉嫌盜竊,結合本案其主觀惡性較小。考慮到犯罪嫌疑人之前無任何前科,無任何不良記錄。平時工作認真負責,表現極爲良好。此事也未給失主帶來任何經濟損失。其在JS有固定的住處(JS市××區××街區×幢×號),隨時可以傳訊,保證做到隨傳隨到,對其採取取保候審不會妨礙本案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

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51條、第96條的規定,特爲犯罪嫌疑人張××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請求貴院批准。

爲此,申請人及自願爲的擔保人,依法履行保證人的義務。

此致

  XX市XX區檢察院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知識拓展:取保候審的條件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較輕,沒有必要逮捕,但有可能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及其他妨礙訴訟順利進行的,應當採用取保候審。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較重,但在採取取保候審時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且沒有逮捕必要時,應當採用取保候審。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不宜羈押的,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審。

4.依法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具有此種情形,在逮捕前發現的,就不能決定逮捕;在逮捕後發現的,則應變更強制措施,改用取保候審方法。

5.對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審查,認爲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這是指就被拘留人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缺乏證明其有犯罪事實的足夠證據,在拘留的法定期限內不能收集到相應證據,而需繼續收集證據的情形。

6.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偵查、起訴、一審、二審的辦案期限內不能結案,採用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險性的。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37條第7項的規定,對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浦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根據公安部《規定》第63條第5、7項的規定,對提請逮捕後,檢察院機關不批准逮捕,需要複議、複覈的,移交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複議、複覈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取保候審。

公安部《規定》第64條規定: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38條規定,對於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