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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失業保險條例全文及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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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失業保險條例》受到了很多江蘇市民的密切關注,爲了讓大家更好地理解江蘇省失業保險條例,下面爲大家帶來條例全文及相關解讀,歡迎瀏覽!

江蘇省失業保險條例全文及解讀

  相關解讀:

1問:失業保險繳費的標準是什麼?

從2016年1月1日起,到2018年12月31日起,全省失業保險費率暫由2%降至1.5%,其中用人單位繳費的比率爲1%,個人爲0.5%。

2問:什麼情況下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領失業保險金: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3問:如何辦理失業保險金審覈手續?

用人單位辦妥退工手續後,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攜帶《蘇州市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金申請表》(需本人簽字)、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就業登記證》(勞動手冊)及本人身份證明等相關材料至原單位參保地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金審覈手續。

4問:市區失業保險金審覈地點在什麼地方?

目前市級辦理地點爲,蘇州市勞動就業管理服務中心“失業保險”視窗(桐涇北路11號);蘇州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十梓街548號)“失業保險審覈”視窗。

姑蘇區勞動就業管理服務中心 “失業保險審覈”視窗(解放東路117號市民服務中心2樓)。

高新區就業管理處“失業保險審覈”視窗(獅山路22號人才廣場3樓)。

吳中區就業管理指導服務中心“失業保險”視窗(越溪塔韻路178號)。

相城區就業管理處“失業保險”視窗(慶元路168號市民中心1樓)。

5問: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多長時間失業金?

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保險費繳費每滿一年,可享受2個月失業保險金,每次最長領取期限不超過24個月。

6問:失業保險金標準如何計算?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的計算方式爲:繳費不滿10年的,按照失業人員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基數的40%確定;繳費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照失業人員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基數的45%確定;繳費20年以上的,按照失業人員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基數的50%確定。

失業保險金標準須在當地政府公佈標準的範圍內。

7問:失業人員拿到失業保險金審覈單後到哪裏辦理申領手續?

在市區(市本級、姑蘇區、高新區)審覈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人員拿到失業保險金審覈單後:

(1)姑蘇區、高新區(虎丘區)、吳中區、相城區以外戶籍人員,攜帶失業保險金審覈單、身份證明原件複印件到原工作單位所在的街道(鎮)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

(2)姑蘇區、高新區(虎丘區)、吳中區戶籍人員,攜帶失業保險金審覈單、身份證明原件、複印件到戶口所在社區(村)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

(3)相城區戶籍人員在相城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領(相城區市民服務中心一樓)。

8問:在領失業金期間,如何享受職工醫療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符合條件的,根據本人申請,在相應社區或街道辦理參加職工醫療保險手續。由勞動就業管理服務機構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辦理職工醫療保險參保手續後,享受職工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人員個人不繳費。

失業人員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的對象,爲在本市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但不包括下列人員:

(1)申請辦理職工醫療保險關係跨統籌地區轉移手續,已開具《醫療保險參保憑證》的人員;

(2)已按規定享受職工醫療保險待遇的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係人員;

(3)按《江蘇省失業保險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員;

(4)因個人原因提出不按本意見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的人員。

9問:什麼情況下能延長享受失業保險金?

蘇州市區戶籍的在領失業保險金人員,在失業保險金領取期滿的當月起,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可以申請延長享受失業保險金:

(1)男性年滿58週歲,女性年滿48週歲;或審批確認的特殊工種提前退休人員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二年的;

(2)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在蘇州市區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期限滿十年;

(3)有求職願望、非本人原因無法實現就業。失業人員在延長享受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當地同期失業保險金最低享受標準發放,並同時按規定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10問:到哪裏辦理延長享受失業保險金手續?

符合延長享受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在失業保險金領取期滿的當月起,先到戶口所在社區申請,再到對應的區級就業管理服務機構辦理審覈手續(工業園區戶籍人員直接到市級失業保險經辦視窗辦理審覈)。

失業保險金延長手續需要攜帶:

(1)《蘇州市市區延長享受失業保險金期限申請表》;

(2)居民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3)城鎮居民戶口簿;

(4)《就業登記證》(勞動手冊);

(5)《職工養老保險手冊》;

(6)其他有關材料。

11問:什麼情況下可以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待遇?

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並且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可以按規定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但不再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12問:什麼情況下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且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1)重新就業的;

(2)應徵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5)無正當理由,累計三次拒絕接受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江蘇省失業保險條例

第一條 爲了進一步完善勞動制度,保障失業職工的基本生活,促進失業職工再就業,維護社會安定,根據國務院發佈的《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國有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全民事業單位的職工、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職工,以及國家機關、全民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勞動合同制工人,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職工失業保險費的繳納標準:國有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全民事業單位按照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1%繳納;外商投資企業按照中方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1%繳納;國家機關、全民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按照全部勞動合同制工人工資總額的1%繳納。

繳納該項費用,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全民事業單位在繳納所得稅前列支;國家機關、全民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在行政事業費中列支。

第四條 職工失業保險費由當地勞動就業管理機構委託職工所在單位開戶銀行視同工資發放優先的原則按月代爲扣繳,實行“見單付款”,轉入當地勞動就業管理機構在銀行開設的“職工失業保險基金”專戶,專項儲存,專款專用,所得利息納入失業保險基金。

由於職工所在單位的原因造成銀行無法按期扣款的,按日加收未繳款額1‰的滯納金,轉入“職工失業保險基金”專戶。

第五條 瀕臨破產或者虧損嚴重的企業,確實無力支付在職職工工資和繳納職工失業保險費的,經其主管部門和財政稅務部門確認,市、縣職工失業保險基金委員會批准,可以暫緩繳納職工失業保險費,但是緩繳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同時必須訂立繳款計劃,到期連同利息一併繳清,緩繳期間不加收滯納金。

第六條 市、縣每年按照本地區職工失業保險基金總額的5%向省上繳調劑金。省集中的調劑金由省勞動就業管理機構委託銀行代爲收繳,實行“見單付款”,轉入省勞動就業管理機構在銀行開設的“省失業保險調劑基金”專戶,專項儲存,專款專用。

省集中的失業保險調劑金在全省範圍內調劑使用。市、縣歷年收繳的職工失業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可以申請從省職工失業保險調劑金中給予補助。

第七條 職工失業救濟金按月發放,發放期限根據職工失業前連續工作的時間,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工作時間1年以上不滿2年的爲3個月;

(二)工作時間2年以上不滿3年的爲6個月;

(三)工作時間3年以上不滿5年的爲12個月;

(四)工作時間5年以上的爲24個月。

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發放失業救濟金的期限按照重新就業後的工作時間計算。

第八條 職工失業救濟金髮放的標準暫爲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60%。

第九條 失業職工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的醫療費,由各設區的市在每月10元以內自行確定,發給個人包乾或者由市、縣統籌使用。

除打架、鬥毆、參與違法活動等致傷、致殘以及超計劃生育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均由個人負擔外,失業職工患有嚴重疾病,負擔醫藥費確實有困難的,可以申請補助。

第十條 失業職工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家庭經濟嚴重困難或者夫婦雙方均爲失業職工,無法維持基本生活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市、縣勞動就業管理機構批准,可以給予其特殊困難補助。補助次數與數額由各市、縣自行確定。

失業職工領取失業救濟金期滿後,因患有嚴重疾病短期內難以重新就業或者因其他原因生活確有特殊困難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市、縣勞動就業管理機構批准,可以適當延長失業救濟金的發放期限,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一條 經省和設區的市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從本省農村招收的農民合同制工人,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後返回農村的,可以根據其在企業工作時間的長短,按照職工失業救濟金的發放標準一次性發給2至6個月的生活補助費。

第十二條 政府鼓勵失業職工組織起來就業和自謀職業。

失業職工從事個體經營或者自行組織起來就業的,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勞動就業管理機構可以將其應該享受的失業救濟金、醫療費一次性發放給本人。

第十三條 失業職工轉業訓練費和生產自救費,分別按照上年度籌集的失業保險基金的15%和5%從本年度籌集的失業保險基金中提取,具體管理辦法由省勞動局商省財政廳另行規定。

第十四條 職工失業保險基金在保證失業職工基本生活和再就業服務所需資金的前提下,可以視失業保險基金的承受能力,經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會財政部門審批,運用部分基金,按照下列辦法支援企業改革:

(一)在經濟結構調整中,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准關閉、停產和瀕臨破產的企業,職工生活確無保障的,可以由當地勞動就業管理機構按照失業救濟金的發放標準,發給6個月以內的生活補助費。

(二)企業組織富餘人員進行轉崗訓練,經費確有困難的,可以安排部分轉業訓練費予以適當支援。

(三)企業爲安置富餘人員,創辦第三產業,可以安排部分生產自救費對企業予以扶持。

第十五條 各級勞動就業管理機構失業保險管理費的具體提取標準,由省勞動局商省財政廳另行規定。

管理費專項用於從事職工失業保險工作的人員經費、業務費和公用經費支出。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職工失業保險工作,其所屬的勞動就業管理機構負責職工失業保險、失業職工的職業介紹、就業訓練和生產自救等項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以及私營企業職工的失業保險,原則上比照本規定執行。具體辦法由省勞動局會同省財政廳、地方稅務局等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省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9月20日省人民政府頒發的《江蘇省關於貫徹〈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的實施細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