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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生育政策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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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有關計劃生育政策介紹

農村生育政策介紹

(一)有關生育政策

1、晚婚晚育

男年滿25週歲、女年滿23週歲初婚的爲晚婚;已婚婦女年滿23週歲妊娠生育第一個孩子的爲晚育。

2、生育第1個子女。

夫妻可以自行選擇生育第1個子女的時間,在生育前到一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登記註冊,免費領取《計劃生育服務手冊》,憑手冊享受計劃生育優生優惠服務。

3、生育第2個子女。

審批條件: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女方爲初育的須年滿二十五週歲,女方爲再育的須年滿三十週歲。符合以下條件可以審批二胎:

⑴只生育一個女孩,母女均爲農村居民且母親居住在農村連續五年以上,以農林牧漁業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的,經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⑵夫妻雙方均爲農村居民且以農林牧漁業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具有以下特殊情形之一,經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①男方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與女方父母共同生活並履行贍養義務的(女家姐妹數人,只照顧一人);

②兄弟兩人以上,只有一個有生育條件,且只生育一個子女,其他兄弟均已喪失生育條件並未收養子女的;

③在與內陸不連結的海島定居的。

⑶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經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①夫妻雙方均爲獨生子女的;

②經設區的市以上計劃生育技術鑑定組確診第一個子女爲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爲正常勞動力的;

③曾患不育症,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又懷孕的;

④夫妻雙方均爲少數民族的;

⑤夫妻一方從事礦工井下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⑥夫妻一方從事外海、遠洋捕撈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⑦夫妻一方爲烈士的獨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的;

⑧夫妻一方因非遺傳性殘疾失去勞動能力,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⑨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⑷夫妻雙方再婚前各有一個子女,均隨前婚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經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二)有關獎勵政策

1、晚婚晚育獎勵

男女雙方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六十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產假、護理假,視爲出勤,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農民、城鎮失業人員實行晚婚晚育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村(居)民委員會給予適當獎勵,並提供優先優惠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2、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只有一個子女自願不再生育的,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覈實,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證享受以下獎勵:

(1)從申請當月起至子女年滿十四周歲止,每月領取不少於十元的獎勵費。

(2)獨生子女父母爲機關、事業組織職工的,退休後加發本人標準工資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爲百分之百的不加發)。獨生子女父母爲企業職工的,退休時由所在單位按照設區的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百之三十發給一次性養老補助。

3、技術服務免費政策

國家向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

4、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

獎勵扶助對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本人及配偶均爲農業戶口或界定爲農村居民戶口。

(2)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生育。

(3)現存一個子女或兩女孩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

(4)年滿60週歲。

(對於終生未生育,只收抱養一個孩子的不納入獎勵扶助範圍)

(三)有關處理處罰政策

1、違法生育第一個子女(以下均指夫妻雙女各徵收的數額)

(1)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應當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內補辦結婚登記;逾期未補辦的,按照第42條規定的基數的二分之一徵收社會撫養費。

(2)對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照第42條規定的基數徵收社會撫養費,並不再批准其生育第二個子女。

2、違法生育第二個子女

(1)對符合各項條件,但未辦理生育證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責令其限期補辦生育證,並按照第42條規定的基數的二分之一徵收社會撫養費。

(2)對符合生育條件,但年齡不滿30週歲(初育不滿25週歲)而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照第42條規定的基數的二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3)對不符合生育條件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照第42條規定的基數的三至四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3、違法生育三個子女以上

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第三個以上子女的,按照第42條規定的基數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徵收社會撫養費。

有前款規定的情形,當事人年實際收入高於第42條規定的基數的,根據情節輕重,按照其年實際收入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徵收社會撫養費。

4、對於有配偶者與他人違法生育子女

(1)有配偶者與他人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照第42條規定的基數的四倍徵收社會撫養費;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照第42條規定的`基數的五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2)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照第42條規定的基數的五倍徵收社會撫養費;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照第42條規定的基數的六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當事人是以上兩種情形,其年實際收入高於第42條規定的基數的,以年實際收入爲基數計徵社會撫養費。

5、非法鑑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終止妊娠

(1)對於爲他人非法鑑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終止妊娠的單位和個人,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孕婦非法鑑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終止妊娠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屬一胎的三年內不予批准其生育申請,屬二胎的,終生不再批准生育。

對於以上處理處罰涉及到的有關當事人和責任人,同時依照《濟寧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給予相應黨政紀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