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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市市區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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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市市區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

石家莊市市區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維護城鎮職工合法權益,保障其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和醫療保健,均衡用人單位及參保人員生育費用負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河北省城鎮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石家莊市市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市區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制度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基本醫保)制度的基礎上組織實施,實行屬地管理、社會統籌、單獨覈算的原則。

第三條生育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挪用。

第四條市財政局和市審計局依法對生育保險基金的收支及管理情況予以監督。

第五條生育保險只建統籌基金,不建個人帳戶。

第六條生育保險費,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與基本醫保費統一徵繳,繳費基數採用基本醫保費繳費基數。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七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人社局)爲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的主管部門。其職責爲: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河北省生育保險的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政策;

(二)制定全市職工生育保險政策;

(三)負責全市生育保險制度的組織與實施;

(四)指導和監督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

(五)組織協調生育保險的有關事宜。

第八條本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醫保中心)爲市區城鎮職工生育保險的經辦機構,其職責爲:

(一)認真貫徹執行生育保險各項政策、法規;

(二)編制生育保險基金收支預、決算;

(三)負責生育保險基金的籌集、支付和管理;

(四)負責全市生育保險各項財務會計報表、統計報表的彙總和填報工作;

(五)負責生育保險諮詢服務工作。

第九條用人單位主要職責:

(一)認真執行生育保險的政策、規定,並做好宣傳工作;

(二)負責本單位生育保險有關報表的呈報工作;

(三)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

(四)負責本單位職工生育、職工計劃生育手術及併發症、職工配偶生育或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審覈報銷;

(五)負責生育津貼申報和發放事宜;

(六)負責對本單位職工執行生育保險有關政策情況的監督和管理;

(七)承辦有關生育保險的其他事宜。

第十條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主要職責:

(一)認真執行生育保險的政策、規定;

(二)承辦生育保險醫療服務,並制定相關的管理制度;

(三)負責參保職工生育、計劃生育手術及併發症就醫情況的資訊登記、彙總,並按規定及時向市醫保中心傳送資訊和報送有關報表;

(四)負責對本單位工作人員執行生育保險政策、規定情況的監督、檢查;

(五)承辦有關生育保險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實施範圍和對象

第十一條本市市區內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作爲用人單位,均列入本市市區生育保險實施範圍。

第十二條本市市區所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在職職工、退休退職人員,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簡稱職工)及職工未就業且生育保險制度未覆蓋的配偶(以下簡稱職工配偶),均列爲本市市區城鎮職工生育保險的實施對象。

第十三條生育保險參保登記手續參照市區職工基本醫保的登記辦法辦理。

第四章統籌項目

第十四條生育保險的統籌項目包括下列項目:

(一)政策內生育、意外懷孕、母嬰生理原因所致的醫學需要終止妊娠手術的醫療費用;

(二)按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統一組織孕情、宮內節育器檢查的費用;

(三)宮內節育器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取出)、輸精(卵)管結紮、復通等計劃生育手術的醫療費用;

(四)經縣級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鑑定確認的計劃生育手術併發症的醫療費用;

(五)用人單位按08%費率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女職工產假及職工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的生育津貼;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

第十五條本辦法所稱的生育是符合國家、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有關政策規定的生育。

本辦法所稱的計劃生育手術是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孕情、宮腔內節育器檢查及宮腔內節育器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取出)、輸精(卵)管結紮及復通術等。

第五章保險費

第十六條財政撥款的行政、事業組織生育保險費的費率標準爲04%;企業、自收自支或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生育保險費的費率標準爲08%;靈活就業人員生育保險費的費率標準爲04%,生育保險費全部由用人單位繳納,列支渠道與基本醫保費相同,用人單位參保人員不繳納生育保險費。靈活就業人員生育保險費全部由本人繳納。

第十七條關閉、破產、改制用人單位應按現行職工安置政策繳納生育保險費,具體辦法可按照市區基本醫保相關政策執行。

第十八條生育保險費費率需要調整時,應根據生育保險基金收支情況,由市人社局會同市財政局提出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施行。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和靈活就業人員應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中斷繳費期間,停止享受生育保險待遇。中斷繳費在3個月及以內的,按規定補繳生育保險費及滯納金,補繳後可連續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欠費超過3個月的,恢復繳費時應補繳以往全部欠繳的生育保險費及滯納金,欠費期間的生育保險待遇費用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章保險基金

第二十條生育保險基金由下列項目構成:

(一)用人單位及靈活就業人員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二)生育保險基金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