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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調整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支援剛性住房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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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貫徹落實《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金融工作辦公室關於穩定住房消費支援剛性住房需求的若干意見》(閩建房〔2015〕4號),促進廈門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我市對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作了部分調整,新政於2015年4月7日發佈實施。

廈門市調整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支援剛性住房需求

較之原有政策,新政主要有三個方面變化:

一、降低貸款門檻。

新政明確: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購買本市自住住房,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時不再查房。已結清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家庭(包括借款人及配偶)可再次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優先向購買首套房、首改房的職工家庭發放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

這次政策調整中,取消了原有的借款申請人及其配偶必須結清一年後方可再次申請貸款和申請公積金貸款時認房又認未結清的住房貸款的兩項規定,職工家庭還清公積金貸款後,只要有購房能力,即可利用公積金貸款再次購房。

在降低貸款門檻的同時,新政還明確了“優先向購買首套房、首改房的職工家庭發放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目的'在於更好地保障剛性購房羣體的貸款需求。

二、調整貸款執行利率和首付款比例。

新政明確: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同檔次基準利率執行。首付款比例可低至20%;組合貸款的首付款比例由受委託銀行根據借款申請人的信用狀況和還款能力等合理確定。

原政策中規定,職工購買自住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首套的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同檔次基準利率,二套的上浮10%。此次政策調整後明確,只要借款申請人符合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貸款利率統一按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同檔次基準利率執行。

原政策中規定,職工首套購房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下的,首付款比例可按20%,90平方米以上的按不低於30%支付;購買二套自住住房的,則必須按不低於50%支付。此次調整,首付款比例可低至20%,取消了購房套數對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款比例的限制條款。

如果職工家庭欲購買一套中低價位的住房,支付20%的首付款後,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可滿足購房資金需求的情況下,無疑可爲中低收入職工家庭有效緩解購房資金壓力。

當然,若職工購買一套價位相對較高的住房,需申請組合貸款方能滿足購房資金需求,那麼其首付款比例標準需根據《中國人民銀行 住房城鄉建設部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個人住房貸款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檔案要求,由受委託銀行根據借款申請人的信用狀況和還款能力等合理確定。

三、提高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

新政明確:

1.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由“單職工40萬元,雙職工80萬元”,調整爲“單職工50萬元,雙職工100萬元”。

2. 調整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計算公式中流動性調節係數對應的貸款使用率區間。貸款使用率低於75%時流動性調節係數爲1.2,高於75%、低於95%時爲1,高於95%、 低於100%時爲0.8,高於100%時爲0.6。

原政策規定,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單職工40萬元,雙職工80萬元”的標準,是2012年初根據當時我市商品住宅平均銷售價格水平相應制定的。隨着我市商品住宅銷售價格的上漲,這一最高貸款額度標準已經難以滿足職工的貸款需求。新政適當提高最高貸款額度標準,可以更好地發揮住房公積金政策性金融保障作用。

以總價143萬元、貸款期限30年、採用等額本息還款方式的一筆100萬元貸款爲例:在政策調整前,該職工家庭最高可申請到80萬元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其餘20萬元則需申請商業性配套住房貸款;政策調整後,該職工家庭最高可申請到100萬元的公積金貸款,僅此一項至少可爲職工家庭節省利息支出8.3萬餘元。

此次政策調整,把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計算公式(公積金貸款額度=〔(借款申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12×35%×貸款年限)+借款申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餘額〕×流動性調節係數) 中流動性調節係數對應的貸款使用率區間進行適當上調,可以讓職工在同等條件下得到更高額度的貸款保障。以繳存基數均爲4655元(廈門市2013年度社平工資)、住房公積金帳戶餘額分別爲6703.2元(繳存6個月)、貸款期限30年雙職工家庭爲例:政策調整前,執行的是0.6的流動性調節係數,該職工家庭個人住房公積金可貸額度約爲71萬元;政策調整後,執行的是1的流動性調節係數,可貸額度可達到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