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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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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近日印發《關於進一步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內政發〔2015〕58號),多措並舉促進自治區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內蒙古自治區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

《意見》從六個方面對自治區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做出調整,一是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可申請公積金個人貸款,異地繳存期限可合併計算。二是使用公積金貸款購買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比例爲20%,貸款期限可延長至退休後5年。三是放寬住房公積支取條件,家庭直系成員中任何一位購買普通住房的,經本人同意並能夠提供有效證明,均可提取其他家庭直系成員的住房公積金。四是開展區內異地貸款業務,在自治區區域內,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繳存地以外的地區購買普通商品住房的,可向購房地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異地購房貸款,並可憑購房手續申請支取本人及配偶帳戶內的'住房公積金。五是取消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保險、公證、新房評估和強制性機構擔保等收費項目,減輕貸款職工負擔。六是優化貸款辦理流程。房屋產權登記機構應在受理抵押登記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抵押權登記手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在抵押登記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貸款發放。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拒絕繳存職工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拒絕使用的,按不良行爲記入企業誠信檔案。

自治區財政、住建部門將於近期組織督查組,對住房公積金政策調整後的執行情況進行督查,確保政策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