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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調整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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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處室,分中心,管理部:

關於調整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的通知

爲貫徹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發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通知》(建金[2014]148號)、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於2015年度歸集計劃和使用計劃、財務預算等事宜的批覆》(蘭住管辦[2015]1號)、建設部、人民銀行、銀監會《關於個人住房貸款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檔案精神,進一步拓展我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支援住房公積金繳存人改善住房條件,提高住房公積金使用率,經中心行政會議研究同意,現就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相關政策調整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個人住房貸款最高限額:將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最高限額由原來的50萬元提高到60萬元,其中單身職工貸款最高限額由40萬元提高到50萬元。

二、貸款對象:繳存職工家庭購買首套房,或在還清前次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後購買二套改善性住房時,均可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首套房及二套房的認定以職工家庭夫妻二人在中心貸款資訊記錄爲準。繳存職工家庭第三次及以上申請貸款的,不予受理。

三、貸款額度及利率:

首套房貸款額度:借款人所購首套房爲初次交易商品房,貸款額度比例不得超過總房款的80%;借款人所購首套房爲初次交易經濟適用房,貸款額度比例不得超過總房款的80%;所購首套房爲二手房的,貸款額度比例不得超過房產評估價值的80%;所購首套房不具備抵押登記條件採用他房抵押的,貸款額度比例不得超過所購房產總價的80%,同時不得超過抵押房屋評估價值的70%;購房人申請商業銀行住房貸款轉公積金貸款(商轉公)爲首套房的,貸款額度比例不得超過擬轉貸餘額的100%。

二套房貸款額度:借款人所購二套房爲初次交易商品房的,貸款額度比例不得超過總房款的70%;所購二套房爲初次交易經濟適用房的,貸款額度比例不得超過總房款的70%;所購二套房爲二手房的,貸款額度比例不得超過房產評估價值的70%;所購二套房不具備抵押登記條件採用他房抵押的,貸款額度比例不得超過所購房產總價的70%,同時不得超過抵押房屋評估價值的70%;購房人申請商業銀行住房貸款轉公積金貸款(商轉公)爲二套房的,貸款額度比例不得超過擬轉貸餘額的100%。

上述貸款額度不得超過中心最高貸款額度,且同時不得超過支付首付款後的剩餘房款。

貸款利率:首套房及二套房均按人民銀行公佈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當期基準利率執行。

四、進一步發展異地貸款業務。本中心繳存職工異地購房、其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繳存職工在本市購房,均可向我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1.本中心繳存職工在異地購買商品房的,需提供商品房購房合同、付款憑證原件及複印件一份,並提供購房合同及付款憑證的查詢途徑;購買“二手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完稅發票原件及複印件一份,並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及完稅發票的查詢途徑。

2.其他中心繳存職工在蘭州市(三縣五區)購買房產時向我中心申請貸款的,需提供繳存中心出具的公積金繳存證明。繳存證明應載明開戶日期、繳存基數、月繳存額、繳存餘額、是否申請過貸款及貸款是否已還清、帳戶查詢途徑等。

3.異地購房貸款購房行爲的真實性及住房公積金繳存資訊的'真實性,由各分支機構貸款主管負責覈實並簽署意見。覈實方式應以網絡查詢、抓屏留檔爲主,必要時也可採取其他方式。

五、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原則上不實行強制性機構擔保。貸款擔保方式第一選項爲所購住房抵押擔保;所購住房不具備抵押條件的,借款人可提供其他住房抵押擔保或質押擔保;所購住房不具備抵押條件,且不能提供其他住房抵押擔保或質押擔保的,借款人可自願選擇提供中心認可的住房置業擔保機構的保證擔保,擔保機構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要求借款人提供所購住房作反擔保,在所購住房滿足抵押登記條件後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採取所購住房進行抵押擔保的,委託銀行、中心各分支機構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採取其他住房抵押擔保或有價證券質押擔保的,委託銀行、中心各分支機構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

採取住房置業擔保機構保證擔保的,委託銀行、中心各分支機構、擔保機構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

六、借款人在擬轉貸商業銀行住房貸款餘額已結清的情況下申請“商轉公”貸款,按正常購買商品房貸款程序辦理。停止執行“商轉公”貸款由“兩名或兩名以上在職同事提供階段性擔保”的擔保方式。借款人在擬轉貸商業銀行住房貸款餘額尚未結清的情況下申請“商轉公”貸款,可自願選擇提供中心認可的住房置業擔保機構的保證擔保。

借款人申請“商轉公”貸款採取保證擔保的,中心各分支機構應引導申請人與駐大廳擔保機構先行銜接、取得承諾。駐大廳擔保機構承辦“商轉公”貸款擔保業務應採取專人負責、全程跟蹤方式,確保操作到位。

七、取消“借款人還款期限滿一年的,可申請提前結清”的政策限制。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發放後次日起,借款人申請提前還清的,中心各分支構都予以辦理。

八、本通知自4月1日開始施行,原有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本通知未涉及的,繼續按原有規定執行。

201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