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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48小時之限”亟待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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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2日,某大型超市四川南充店店長劉豐突然暈倒在辦公室,經過21天治療後,12月4日搶救無效死亡。到底算不算工傷?在賠償問題上,超市方和家屬方產生了分歧。超市方按照重大疾病的傷亡費用、其他保險對家屬賠償20萬元,而家屬則認爲應該按照工傷賠償。

“工傷48小時之限”亟待修改完善

“死於48小時外不算工傷”,見於《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具體規定爲:“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但這一規定卻不合情理。若按工傷賠償,超市方應賠償158萬元,與20萬元的賠償,相差巨大。要是遭遇類似情形,在放棄治療還是繼續搶救的選擇上,利弊權衡,家屬容易陷於進退失據的兩難境地和痛苦的內心煎熬;同時,之於社會而言,也容易誘發巨大的道德風險,“負外部性”太大。

而且,“死於48小時外不算工傷”也不符合醫理。北京市煤炭總醫院副主任醫師鄭山海曾指出:不同的'疾病有不同的特點和規律,腦血管疾病不大容易致人猝死,最危險的時候往往是發病後的72小時前後。劉豐也正是因腦幹出血在辦公室突然暈倒,連續搶救無效死亡。要而言之,從突然暈倒到搶救成功或者搶救失敗,是一連串的事件,是連續性的;而以“48小時”爲槓——硬生生割裂開來判定工傷與否,並不科學。

類似事件也曾發生於1991年,山西工人郭雲梅因經常加班加點,在車間突發“高血壓腦出血”,工廠也不同意報工傷,當時的勞動部《覆函》指出: “對於個別特殊情況,例如由於加班加點突擊任務而突然發生急病,可以當做個別特殊問題,予以照顧,比照因工死亡待遇處理。”國家部委以法律文書的形式答疑解惑,是具有指導意義和一定效力的。

其實,類似案例近年已發生多起。譬如去年11月2日《經濟參考報》曾報道,山東濟寧市一男子在單位加班時,突發腦溢血身亡,由於在醫院搶救超過 48小時,不能視同工傷,恰如今次南充市人社局的相關答覆。而近年職場白領“過勞死”又或環衛工人高溫猝死現象也曾數度引發公衆的熱議和關注。劉豐同樣平時工作壓力很大,據報道:爲保業績,多方設法,“中午忙得都在辦公室吃盒飯”。

《工傷保險條例》的宗旨,本在於保障因工緻傷致病致殘致死的職工獲得醫療保障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同時也倒逼企業更好地落實職工的休息權。而置諸上述背景之下審視,相關條款諸如“死於48小時外不算工傷”,已明顯滯後於社會現實,不利於職工權益的保障,深有加以修改、完善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