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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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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多少天

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規定

2015年產假的規定爲:女職工單胎順產者,給予產假98天,其中產前休息15天,產後休息83天。難產者,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現行的國家產假規定是2012年國務院常務會議透過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草案調整了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將女職工生育享受的產假由90天延長至98天,並規範了產假待遇。

不論是女職工產假,還是男方看護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員工本人標準工資的標準支付假期工資。

1、產前假工資規定

孕期工資

女職工懷孕七個月以上(按28周計算),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提醒注意的是,請長病假女職工不享受產前假。這兩個半月的產前假只能按預產期在產假前執行。至於女職工請產前假期間的工資按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

保胎假期間的工資

《國家勞動總局保險福利司關於女職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過六個月後生育時的待遇問題給上海市勞動局的覆函》(1982年,現在有效)中規定,女職工按計劃生育懷 孕,經過醫師開據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時間,按照本單位實行的疾病待遇的規定辦理。因此,保胎假期間,女職工只能拿到病假工資。

根據1995年9月29日,《上海市勞動局關於加強企業職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生活的通知》(滬勞保發(95)83號)病假工資的計算,先按休假時間(以6個月)爲標準劃分,再按職工連續工齡劃檔。具體計算方式爲:

a.連續工齡<2年者:病假日應得工資按職工病假日平均工資的60%計發;

b.連續工齡≥2年且<4年者,病假日應得工資按職工病假日平均工資的70%計發;

c.連續工齡≥4年且<6年者,病假日應得工資按職工假期日平均工資的80%計發;

d.連續工齡≥6年且<8年者,病假日應得工資按職工病假日平均工資的90%計發;

e.連續工齡≥8年者,病假日應得工資按職工病假日平均工資的100%計發。

2、產假工資規定(產期)

生產女職工的產假:單胎順產90天,其中產前休息十五天,產後休息七十五天;難產者,增加15天;符合計劃生育晚育條件的,另增加晚育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自然流產女職工的產假:妊娠3個月以內自然流產或者宮外孕者,產假30天;妊娠3個月以上7個月以內自然流產,產假45天。

產假,“工資”應全拿。

女職工產假期間一般不從單位領工資,而是享受生育生活津貼,有多長產假,就領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貼。(一)從業生育女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累計滿一年的,其生 育生活津貼按本人生產或流產當月的城鎮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乘以本人按規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期限計發。(二)從業生育女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累計不滿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貼按本人生產或流產當月本市企業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乘以本人按規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期限計發。

另外,根據《<上海市城鎮生育保險辦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從業婦女,其生產或者流產當月領取的生育生活津貼,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收 入高於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而不足其繳費年度工資性收入的,不足部分應當由單位發放。

3、哺乳假工資規定(哺乳期)

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這六個半月哺乳假期間的.工資與產前假工資一樣,不得低於其原工資性 收入的80%。這裏所稱原工資性收入指女職工請產前假或請產假前正常出勤月,企業根據國家和本市的規定以及勞動合同的約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報 酬,即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全部工資收入。

女職工六個半月哺乳假期滿後,確有困難,要求繼續請假爲嬰兒哺乳的,各單位根據生產和女職工的實際情況,哺乳假可酌情延長,但不得超過一年。這期間,其工資按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生活確實有困難的,可適當提高,但最高不超過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一條 對妊娠期的女職工,不應延長其勞動時間;對從事頻繁彎腰、攀高、下蹲、擡舉、搬運等容易引起流產、早產的工作,或者經區、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不宜從事原工作的,應暫時調做其他適當工作或酌情減輕工作量。

4、晚育假工資規定(晚育年齡是24週歲)

根據7月1日起將正式實施的以下簡稱《規定》,晚育產婦,在國家規定的90天產假的基礎上,將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可享受晚育護理假3天,晚育假期間產婦將享受產假同等待遇,晚育護理假期間配偶工資不受影響。

產假工資與生育津貼有什麼不同?你分得清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嗎?快跟本站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第一部分:產假工資與生育津貼的由來

產假工資:嚴格地說產假工資是計劃時代的產物,那時沒有社保體系,員工退休工資由勞動局審批,所在企業支付;同樣女職工生育期間享受產假,待遇也由所在企業支付,俗稱產假工資,有按生產前工資發放的,有放基本工資的,總之根據企業的狀況及規定標準發放。

生育津貼:是社保體系中包含生育保險後的產物,由企業根據自身財務狀況選擇繳費基數及所在地區規定的繳費比例,符合國家生育政策的女職工在生育後遞交相應材料後由企業辦理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手續,經社保部門審批後發放至員工(也有地區發放至單位)。

第二部分:產假工資與生育津貼的區別

工資的概念:是指給普通勞力的報酬,以勞動時間爲基礎來計算。換取員工依據合約或其他協議所提供的服務而支付的報酬

津貼的概念:津貼是對勞動者在特殊條件下的額外勞動消耗或額外費用支出給予補償的一種工資形式。 津貼分配的唯一依據是勞動所處的環境和條件的優劣,而不與勞動者勞動的技術業務水平及勞動成果直接對應和聯繫。 津貼不與技術業務水平及成果直接聯繫,這就決定了它是一種補充性的工資分配形式。津貼具有很強的針對性。 津貼具有相對均等分配的特點。

根據工資、津貼相應的概念,女職工生育期間享受的貨幣形式稱爲生育津貼更爲妥貼。

第三部分:產假工資與生育津貼的組成

一、產假工資的組成:基本工資+其他(由各單位決定),報銷生育費用

二、生育保險待遇包括下列各項:

1.生育津貼:社保繳費數*享受月數

2.生育的醫療費用:產前檢查、生產費用

3.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

4.一次性營養補助費:上年度本地區社會平圴工資的2%

5.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生育保險基金支出的其他費用

第四部分:生育津貼與實際工資的差異

瞭解了生育津貼的概念後,相信沒有人再問:員工享受了生育津貼後是否還要支付產假工資?

1.哪麼如何理解生育津貼與實際工資的差異?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企業應以員工的實際工資爲社會保險的繳費基數,故理論上,員工享受的生育津貼待遇應等同於休產假前上班的正常工資。然而在實踐中,企業出於財務支付能力的考慮,絕大多數採用最低基數;或考慮操作的方便,採用高於最低基數的企業平均基數。因而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員工實際拿到的生育津貼是企業的繳費基數,有高於實際工資的,但普遍低於實際工資。

2.如何主張生育津貼與實際工資的差額?

有員工提出,其享受的生育津貼低於休產假前上班的正常工資,此主張從法律上並無不妥,應予支援。但在實踐中,員工因爲在企業要待下去,基本都予放棄,只有離開企業因此事翻臉而算總帳的。但主張到底是採用直接仲裁主張此差額還是先申請補社保繳費基數,本人諮詢了本地的仲裁機構,答覆是:未接到此類主張,即使有,仲裁部門也因無法可依不予受理,估計只有到法院去主張,而且主張的理由必須是財產受損,否則以社保的名義申請訴訟估計無功而返,但問題是法院普遍對社會保險補繳及基數差異持迴避態度。員工主張的難度可想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