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君>辦事指南>社保政策>

沒有給職工繳納工傷險 職工工傷企業自己買單

學問君 人氣:3.28W

因沒有給職工繳納工傷險

沒有給職工繳納工傷險 職工工傷企業自己買單

職工發生工傷企業自己買單

時間:8月24日

地點:慼墅堰法院行政庭

原告:我市某企業

被告:勞動部門

去年5月上旬,雲南來常打工的楊女士在我市一家企業找到一份從事整理紗線的工作。單位開的工資每月2500元,但沒給楊女士繳納工傷保險。

上班沒滿半個月,楊女士在整理紗線時,不慎將自己左手卷入機器壓輥中,瞬間被卡住。工友見狀立刻將機器關閉,避免了楊女士整個手臂被捲入其中,但還是導致左食指與左環指末節骨折。事發後,楊女士被送至醫院救治,住院治療了12天。

去年8月,楊女士的傷被認定爲工傷。後又經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傷殘等級爲九級。

隨後,楊女士提起勞動仲裁,提出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單位進行工傷賠償。最終,仲裁委支援了楊女士的解除合同的請求,並要求企業一次性支付其工傷待遇款合計14萬餘元。

但企業認爲,楊女士的傷情應該被鑑定爲十級,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結論是有問題。今年2月,單位不服勞動仲裁,向法院起訴,要求按照工傷十級來支付各項工傷待遇。

法院審理認爲,楊女士的傷情鑑定是根據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該鑑定是合法有效的.最終結論,因此企業應按照九級標準支付各項工傷待遇。因企業未依法爲楊女士參保,因此楊女士所有工傷保險待遇應有企業全額承擔。

與此同時,企業與楊女士約定的月工資2500元已經低於常州市統籌地區職工月均工資標準4647元的60%,根據工傷條例應按照統籌工資的60%來支付各項工傷待遇。判決楊女士所在企業按照九級標準支付工傷待遇費用合計14萬餘元。

法官點評:

企業在從社會上招工的時候,往往會爲自身減輕負擔,在給付員工的工資時,不按照勞動合同法繳納相應的社保。從而造成企業員工在工傷時得不到及時救濟,給員工個人以及家庭帶來了許多沉重的負擔。

根據目前《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因此,如果遇到此類情況,勞動者務必要向有關部門申請工傷、傷殘等級認定,然後再與用人單位協商工傷賠償事宜。協商不成的,可以先後透過勞動仲裁與訴訟方式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