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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工傷保險條例細則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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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也稱職業傷害保險,是勞動者由於工作原因、在工作過程中遭受意外傷害,或因接觸粉塵、放射線、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危害因素引起的職業病後,由國家或社會給負傷、致殘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養親屬提供必要的物質幫助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工傷事故是工業化進程中難以完全避免的勞動風險,而建立工傷保險制度,一旦發生工傷,職工可以得到及時救治、醫療康復和必要的經濟補償。

太原工傷保險條例細則解讀

交費基準

本市工傷保險三類行業的基準費率分別確定爲:一類行業(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居民服務業、餐飲零售業等)爲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6%;二類行業爲(房地產業、體育、娛樂業、食品製造業等)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1.2%;三類行業(石油加工業、有色金屬礦採選業、黑色金屬礦採選業、其它採礦業等)爲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2.4%。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經辦機構根據各類企業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一至三年浮動一次繳費費率。

各類企業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少報職工人數,未給部分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未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當補繳工傷保險費。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全市統籌,全部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工傷保險儲備金用於統籌地區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工傷保險儲備金按當年基金徵繳總額的20%提取。

工傷認定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企業應向有管轄權的市或三縣一市勞動保險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特殊情況,期限不能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報勞動保障部門可適當延長,但最長時間不得超過150日。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此期間發生的工傷待遇等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企業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市或三縣一市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經辦機構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後,15日內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申請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證的全部材料。申請人在30日內補證全部材料的,應當受理。經辦機構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並在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送達認定申請人以及受傷害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和用人單位。企業未參加工傷保險或者未給工傷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工傷認定調查覈實費用由企業支付。

職工或其直系親屬認爲是工傷的,企業持相反意見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舉證責任,並在接到勞動保障部門舉證通知後15日內提交證據。在規定時限內未提交證據的,勞動保障部門可以根據受傷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認定手續

各類企業、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應當填報工傷認定申請表,並附加職工的居民身份證複印件;提交職工受傷害或患職業病時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文字複印件或建立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以及醫療機構出具的職工受傷害時初診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此外,有下列九種情形之一的,還應當分別提交相應證據:

(一)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提交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複印件或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查詢證明;

(二)職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提交事故的相關證據材料;

(四)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的證明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其它有效證明;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證明或其它證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認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

(六)在上下班途中(或非上下班途中但符合第三項情形),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其它有效證明;

(七)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突發疾病時目擊證人的證明材料及醫療機構的搶救證明;

(八)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提交民政部門或其它相關部門的證明;

(九)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企業後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軍人傷殘軍人證》及醫療機構對舊傷復發的診斷證明。

能力鑑定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或者停工留薪期內治癒的,企業、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應當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填寫《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並提交工傷認定決定、《職工工傷證》、職工工傷醫療的診斷證明書、檢查結果、診療病歷等材料。工傷職工認爲工傷直接導致其它疾病的,還應提交工傷醫療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

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鑑定結論。鑑定涉及醫療衛生專業較多、情況複雜的,鑑定期限可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30日。鑑定過程中,專家組認爲需要進一步檢查的,可以要求工傷職工到指定醫療機構進行醫學檢查。檢查時間不計算在勞動能力鑑定期限內。

企業、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對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不服的,應當在收到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並書面說明原因;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爲最終結論。申請勞動能力再次鑑定或複查鑑定的鑑定結論與原鑑定結論一致的,鑑定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待遇申請

企業、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向經辦機構提出工傷保險待遇申請,應當填寫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結論;

(二)勞動能力鑑定結論;

(三)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繳費工資證明。

申請因工死亡供養親屬撫卹金待遇的,應當提供第(一)、(三)項規定的材料及被供養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養人經濟狀況證明。

此外,有下列三種情形的,還應當分別提交相應材料:被供養人屬於孤寡老人、孤兒的,提交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證明;被供養人屬於養父母、養子女的,提交公證書;被供養人屬於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提交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就業需要安裝、配置輔助器具的,應當由工傷醫療機構提出建議,經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複查認定,工傷職工傷殘等級、生活自理障礙等級發生變化的,自作出鑑定結論次月起,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相應調整。

在非法用工單位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用人單位使用童工並致傷殘,拒不支付一次性賠償的,傷殘職工或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親屬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舉報。經查屬實的,勞動保障監察部門依法處理。

待遇享受

參加工傷保險應享受的待遇有工傷醫療待遇、傷殘待遇和死亡待遇。工傷醫療待遇包括工傷醫療費用、康復性治療費用及輔助器具安裝配置費用。傷殘待遇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

工亡待遇包括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發生工傷或者職工在企業欠繳工傷保險費期間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和《太原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細則》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標準向工傷職工支付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補支。

企業未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欠繳前已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欠繳期間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補繳後工傷保險基金予以補支。

企業少報職工工資,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造成工傷職工應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降低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用人單位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後,重新覈定工傷保險待遇。重新覈定前工傷保險待遇的差額,工傷保險基金不予補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