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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河源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繳費和報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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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2016年度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繳費標準和報銷額度

2016年度河源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繳費和報銷政策

2016年度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從10月1日至12月31日繳費,該年度的城鄉居民基本醫保繳費標準統一爲每人每年120元,相應的年度累計最高支付額度提高到25萬元。

繳費標準:統一爲每人每年120元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河源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下稱《辦法》)規定,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個人繳費標準分爲A檔:每人每年50元;B檔每人每年120元。而近日印發的《河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則針對《辦法》有關問題作出修改完善。

《通知》規定,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個人繳費取消A、B檔,統一繳費標準每人每年120元。對於低保對象、重度殘疾(二級以上)的殘疾人員、低收入家庭(指由市、縣區民政部門核發“低收入家庭證”的家庭)中60週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農村五保戶以及低收入重病患者等特殊人羣,個人繳費由政府全額補助。而其他參保者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標準從年人均320元提高到380元。

報銷額度:年度累計最高支付限額提高到25萬元

參保人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時發生的符合“三大目錄”(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且超過住院起付標準(市內一級醫院250元、二級醫院350元、三級醫院500元,市外醫院1000元)的醫療費用,《通知》規定,取消A、B檔報銷比例,統一爲市內一級醫院92%、二級醫院75%、三級醫院60%,市外醫院55%,非定點醫療機構45%的標準執行。

相比《辦法》規定的A檔報銷比例,相應增加了17%、10%、10%、5%和5%;相比B檔報銷比例,市內一級醫院增加了7%,二級醫院和非定點醫院機構持平,三級醫院和市外醫院減少5%.

未經批准自行轉院或自行到市外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報銷比例相應下調10%.

對於城鄉居民醫保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額(含特定病種門診補助),《辦法》規定,A檔爲18萬元,B檔爲23萬元;《通知》則對此統一提高到25萬元。

參保人自繳費後的下一醫保年度內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

特殊情況:低保等人員可中途參保次月享受待遇

繳費期結束後,對於符合計劃生育政策出生的新生兒、已辦理職工醫保中止手續的失業人員、新遷入統籌區戶籍人員、中途轉入統籌區就讀學生、刑滿釋放人員、退役士兵、經審覈符合條件的.低保對象、重度一級或二級的殘疾人、低收入人羣等,在當年醫保年度內可以按規定中途參加城鄉居民醫保,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而對於符合計劃生育政策出生的新生兒出生時其父母已參加城鄉居民醫保或城鎮職工醫保的,新生兒在出生年度內按新規定享受城鄉居民醫保待遇;符合計劃生育政策出生的新生兒出生時其父母沒有參加城鄉居民醫保或城鎮職工醫保,出生3個月內參加城鄉居民醫保的,其出生到參保前所發生的醫藥費用給予報銷。其他人員從繳費次月起享受醫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