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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寧醫療保險新政策:醫保醫療費報銷比例提高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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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險指透過國家立法,按照強制性社會保險原則基本醫療保險費應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按時足額繳納。不按時足額繳納的,不計個人帳戶,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其醫療費用。據小編了解到,濟寧醫療保險新政策,醫保醫療費報銷比例提高10%。

濟寧醫療保險新政策:醫保醫療費報銷比例提高10%

日前,市政府發佈《關於濟寧市居民醫療保險精準扶貧的意見》,將扶貧對象全部納入居民醫保覆蓋範圍,爲患有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慢性病(甲、乙類)扶貧對象及時進行鑑定。另外,降低扶貧對象的住院起付標準,提高住院醫療費報銷比例,居民大病保險取消起付標準、提高報銷比例和限額。

甲類病種隨時鑑定,乙類病種每季度鑑定一次

《關於濟寧市居民醫療保險精準扶貧的意見》規定,將扶貧對象全部納入居民醫保覆蓋範圍,建立准入退出機制。由村委會統一到鄉鎮人社所爲其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鄉鎮人社所複覈無誤後,經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認,3月底前安排專人將扶貧對象的參保資訊錄入社會保險資訊系統,並在資訊系統中給予標示。扶貧對象參加居民醫保的個人繳費部分,由同級財政部門按規定給予全額補助。已脫貧的'扶貧對象,根據縣市區扶貧開發辦公室確定的脫貧人員名單,由社保經辦機構在社會保險資訊系統中註銷。新增的因病致貧農戶,經縣市區扶貧開發辦公室確認後,由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增加手續。

同時,完善扶貧對象慢性病鑑定制度,醫療費用實行聯網結算。建立定期鑑定制度,爲患有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慢性病(甲、乙類)扶貧對象及時進行鑑定。扶貧對象提出慢性病鑑定申請,村委會審覈確認後報鄉鎮人社所,鄉鎮人社所複覈後報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組織實施慢性病鑑定。自2016年1月起,甲類病種隨時鑑定,乙類病種每季度鑑定一次。對病情較重或行動不便的,組織專家到扶貧對象家中進行鑑定。

在醫療費用結算方面,經鑑定符合享受慢性病醫療待遇條件的扶貧對象,可選擇本縣(市、區)一家定點醫療機構作爲門診慢性病就醫的定點醫院。醫療費用實行聯網結算、即時報銷,個人只繳納應負擔的費用,其餘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

醫療費報銷比例提高10%

降低慢性病起付標準,提高門診醫療費用報銷比例。經鑑定爲慢性病的扶貧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購藥,醫保基金支付的起付標準由500元降低爲200元;報銷比例提高10%,即甲類病種報銷比例由原來的70%提高到80%、乙類病種由原來的60%提高到70%。同時,降低住院起付標準,提高住院醫療費報銷比例。扶貧對象在一、二、三級醫療機構住院,醫保基金支付的起付標準由原來的200元、500元、1000元分別降爲100元、300元、500元;醫療費報銷比例提高10%,即由原來的報銷80%、70%、55%分別提高到90%、80%、65%。

在大病保險上,居民大病保險取消起付標準、提高報銷比例和限額。經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後,扶貧對象個人負擔的醫療費,在省規定的大病保險起付標準以下的部分,按50%的比例報銷;起付標準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險基金報銷,報銷比例提高5%;一個年度內,大病保險最高支付限額提高到50萬元。經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報銷後,剩餘的政策範圍內醫療費按規定給予醫療救助和慈善救助。

另外,各定點醫療機構推進先看病、後付費,對扶貧對象的住院醫療費用及時進行中間結算,住院押金原則上不得超過醫療保險報銷後個人應負擔部分的數額,減輕個人醫療費用負擔,爲扶貧對象提供優質醫療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