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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門市工傷保險傷殘津貼有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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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省的要求,江門市從今年1月1日起再次調整工傷保險傷殘津貼,調整比例按照2014年全省月人均傷殘津貼的10%左右確定;按照普遍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原則,採取定額調整與定比調整相結合的辦法,適當傾斜特定人羣。

一、調整對象:

一類人員爲:2014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領取傷殘津貼,在2015年1月1日後仍符合繼續享受傷殘津貼條件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

二類人員爲:2015年1至6月首次領取傷殘津貼的一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在覈定首次領取傷殘津貼的月標準時,同時按本辦法進行調整。調整增加額從首次領取傷殘津貼之月起發放。

二、普遍調整:此次調整按照普遍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原則,採取定額調整和定比調整相結合的辦法。

調整後,一至四級工傷職工的調整增加額一般包括兩個部分:

一是每人每月發放128元的定額部分。

二是2014年12月31日前已經領取傷殘津貼的人員,按本人調整前 傷殘津貼月標準的5%定比計算調整額;2015年1至6月首次領取傷殘津貼的'人員,按本人首次領取傷殘津貼月標準的5%定比計算調整額。

三、傾斜調整:對2015年6月30日前(含當日)年滿75週歲及以上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除了享受普遍調整的待遇,每人每月還將加發100元,全年共1200元,單列一次性發放,不納入傷殘津貼年度調整基數。領取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軍轉幹部,經調整後未達到所在市調整後平均水平的,按該市平均傷殘津貼額計發。

四、保底發放:上述調整對象中所指的兩類人員,經調整後其傷殘津貼仍低於2010元/月的,按照2010元/月的標準發放。調整後的傷殘津貼要求在2015年5月底前足額發放到位。

此外,2014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企業在職按規定享受傷殘津貼的五至六級工傷傷殘人員,從2015年1月1日起,其傷殘津貼在2014年傷殘津貼計發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由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