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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2017年工傷人員傷殘津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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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2017年工傷人員傷殘津貼標準具體是 怎樣的?我們不妨看看《關於調整本市工傷人員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標準的通知》是怎麼解釋的吧!

上海2017年工傷人員傷殘津貼標準

關於調整本市工傷人員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標準的通知

滬人社規〔2017〕14號

各委、辦、局,控股(集團)公司,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爲保障工傷人員的基本生活,根據《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對本市致殘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和生活不能自理工傷人員的生活護理費標準進行調整,具體通知如下:

一、2016年12月31日前發生工傷且致殘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在目前享受的.標準基礎上調整,其中致殘一級增加500元/月,致殘二級增加480元/月,致殘三級增加450元/月,致殘四級增加420元/月。

調整後的傷殘津貼最低標準爲:致殘一級5850元/月、致殘二級5530元/月、致殘三級5200元/月、致殘四級4880元/月。

二、2016年12月31日前發生工傷且經確認生活不能自理工傷人員的生活護理費在目前享受的標準基礎上調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增加28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增加22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增加170元/月。

調整後的生活護理費標準爲: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25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260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1950元/月。

三、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按月領取養老金手續的致殘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增加的傷殘津貼低於其2017年養老金增加額的,按養老金增加額計發。

四、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發生工傷且致殘一級至四級的工傷人員,按《實施辦法》規定計發的傷殘津貼低於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最低標準的,按最低標準計發。

五、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實施辦法》規定支付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的工傷人員,其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後增加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目前仍由用人單位按照《實施辦法》規定支付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的工傷人員,其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後增加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六、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發生工傷且致殘一級至四級的工傷人員,自其實際享受傷殘津貼之月起執行。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7年3月31日

關於調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撫卹金標準的通知

滬人社規〔2017〕15號

各委、辦、局,控股(集團)公司,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爲保障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根據《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對本市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撫卹金標準進行調整,具體通知如下:

一、2016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的撫卹金在目前享受的標準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調整後的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撫卹金最低標準爲每人每月1246元,其中孤寡老人或者孤兒的最低標準爲每人每月1332元。

二、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間因工死亡人員的供養親屬,其按《實施辦法》規定計發的撫卹金低於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最低標準的,按最低標準計發。

三、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實施辦法》規定支付撫卹金的供養親屬,其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後增加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目前仍由用人單位按照《實施辦法》規定支付撫卹金的供養親屬,其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後增加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四、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因工死亡人員的供養親屬,自其實際享受撫卹金之月起執行。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