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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法規定養老金與傷殘津貼不可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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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法:養老金與傷殘津貼不可兼得

社會保險法規定養老金與傷殘津貼不可兼得

問:幾年前因工傷辦理了病退,今年6月份起就可以領取養老金了,如果領取養老金後,還可以同時領取傷殘津貼嗎?

養老金與傷殘津貼不可兼得

根據新《社會保險法》第四十條規定:工傷職工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補足差額。

【社會保險法全文】本條系關於傷殘津貼和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銜接的規定。

1、傷殘津貼與養老保險待遇的銜接,是對傷殘等級爲一至四級的工傷職工和五、六級傷殘職工中用人單位難以爲其安排工作的工傷職工而言的。從功能區分來說,工傷保險保障的是工傷職工退休前的生活,而養老保險則保障他們退休後的生活。

2、工傷職工被鑑定爲一至四級傷殘後,只需繼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不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故繳費年限一般較短,對於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差額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

3、對於五、六級工傷職工,用人單位應當爲其繼續繳納社會保險費,工傷職工繼續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其中也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因此,這部分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後理應按照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停發傷殘津貼。由於該部分工傷職工以傷殘津貼爲繳費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一般比較少,相應養老保險待遇較低,若其退休後享受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則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