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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技術)部副部長安全生產崗位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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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社會中,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崗位職責,制定崗位職責能夠有效的地防止因爲職位分配不合理而導致部門之間或是員工之間出現工作推脫、責任推卸等現象發生。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制定崗位職責很是頭疼的,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生產(技術)部副部長安全生產崗位職責,歡迎閱讀與收藏。

生產(技術)部副部長安全生產崗位職責

生產(技術)部副部長應積極協助生產(技術)部部長在分工範圍內開展好相關工作,對分工範圍內的工作負責。生產(技術)部副部長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並持證上崗。

(一)、崗位職責

第1條積極配合生產(技術)部部長開展工作,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範等規定,搞好本企業的技術管理工作。

第2條按照分工要求編制煤礦的採掘接續計劃,按規定報有關領導審批,確保礦井採掘接續正常,並有利於煤礦的安全管理。

第3條要按照分工組織人員進行採掘工作面的工程質量檢查、驗收。

第4條按照分工負責組織進行採煤、掘進工作面質量檢查評比活動。

第5條經常進行採、掘工作面貫徹規程、措施的.檢查。

第6條經常深入現場,及時解決現場存在問題,隨時掌握採掘工程的進度等情況,及時向有關領導彙報。

第7條及時向部長提出改進工作的具體建議。

第8條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9條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給予生產(技術)部副部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採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0條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生產(技術)部副部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僞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1條按照分工要求,生產(技術)部副部長對採煤、掘進等方面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12條進行編制煤礦生產佈局及接續計劃時,造成礦井採掘接續失調,生產(技術)部副處長負直接責任。

第13條在生產(技術)部副部長負責組織的採煤、掘進工作面質量檢查評比活動中弄虛作假,生產(技術)部副部長負直接責任。

第14條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生產(技術)部副部長負直接責任。

第15條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現場存在的技術問題不能夠得到及時解決,生產(技術)部副部長負直接責任。

第16條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採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制止的,生產(技術)部副部長負直接責任。

第17條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